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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网络的处罚(9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05-07 10:20:06 点击:

篇一:违规使用网络的处罚

  

  ?络安全法处罚规定是什么?1、?络安全法明确了?络空间主权的原则。

  。2、明确了?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

  。3、明确了?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

  。4、进?步完善了个?信息保护规则。

  。5、建?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6.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如今我国早已是互联?时代,?们办公、学习、娱乐已经离不开?络,近年来,案件多发,这背后反映的就是?络环境不够安全。为此,我国出台了?络安全法,在??特别??个章节介绍了法律责任。那么,?络安全法处罚规定是什么?下?我们跟随?编详细做个了解吧。第五?九条

  ?络运营者不履?本法第???条、第??五条规定的?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本法第三?三条、第三?四条、第三?六条、第三??条规定的?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六?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款、第?款和第四??条第?款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设置恶意程序的;(?)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擅?终?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第六??条

  ?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条第?款规定,未要求?户提供真实?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份信息的?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六??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开展?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络攻击、?络侵?等?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三条

  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于从事危害?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具,或者为他?从事危害?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持、?告推?、?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以上?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受到的?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络安全管理和?络运营关键岗位的?作;受到刑事处罚的?员,终?不得从事?络安全管理和?络运营关键岗位的?作。第六?四条

  ?络运营者、?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四?三条规定,侵害个?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违反本法第四?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法?式获取、?法出售或者?法向他?提供个?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百万元以下罚款。第六?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五条规定,使?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使?,处采购?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

  罚款。第六?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六条规定,设??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以上?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关闭?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站、通讯群组。单位有?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六??条

  ?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七条规定,对法律、?政禁?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电?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本法第四??条第?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六?九条

  ?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政法规禁?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持和协助的。第七?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条第?款和其他法律、?政法规禁?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记?信?档案,并予以公?。第七??条

  国家机关政务?络的运营者不履?本法规定的?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三条

  ?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条规定,将在履??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于其他?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作?员玩忽职守、滥?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五条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从事攻击、侵?、?扰、破坏等危害中华?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综上所述,?络安全法是我国出台的?部重要法律?件,和?们的?活息息相关。根据?络安全法处罚规定,单位和个?违背法律法规,从事危害?络安全活动的,会被处以,并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则会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是?编整理收集的?络安全法法律责任这?章节,其中对处罚进?了细致的规定。

篇二:违规使用网络的处罚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怎么判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情节严重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怎么判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怎么判

  1、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界定

  1、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界定

  (1)大量网络犯罪案件中,仅能查实行为人在网络上实施联络或者其他活动,对于网络下实施的各种危害性行为,很难一一查实、查全。因此,设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目的是为了解决网络犯罪中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将刑法规制的环节前移,以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可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实质是对网络犯罪预备行为独立入罪,实现预备行为实行化。因此,认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只应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网上行为,即所设立的网站、群组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所发布的信息内容有关违法犯罪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至于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相应违法犯罪活动,属于网下行为,不应成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内容;而且,对于行为人实施了相应违法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2)此外,如后所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通常须以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前提,适用空间有限。为此,应当充分利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信息为对象的要件规定,尽量扩大适用空间。故而,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方式界定为包括行为人“为自己或者为他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而且,为他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信息,虽然也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形,但其本质上还是一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且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定刑配置完全一致,故作出上述规定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范涵义。

  2、“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对于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涉案情况所认定的具体事项并不相同,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学习来进行界定,并根据实际来作出判决处理。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篇三:违规使用网络的处罚

  

  互联网管理条例

  互联网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互联网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互联网管理条例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5日起施行。20xx年4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完)互联网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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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违规使用网络的处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使用公安信息网行为,是指公安民警在公安信息网上进行的软硬件安装与开发、信息发布、信息查阅、应用等行为。

  第三条

  对公安民警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

  违反“一机两用”规定,将公安信息网及设备外联其他信息网络,或者擅自拆除监控程序、逃避监控、扰乱上网注册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编制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故意扫描、侵入公安信息系统,破坏公安信息网站、窃取数据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

  擅自在公安信息网上开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网站(页)、聊天室、BBS等网站(页)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

  在公安信息网上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诽谤、诋毁他人,破坏他人名誉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在公安信息网上编造、转发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有害信息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未经审查和批准,从其他信息网络直接下载、转发、粘贴信息到公安信息网,造成病毒感染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擅自允许非公安民警登录、使用公安信息网,或者擅自向社会提供公安信息网站和应用系统数据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于管理松懈,多次发生公安民警违规使用公安信息网行为,或者导致发生公安信息网重大安全案(事)件的单位,除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外,对单位有关领导根据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对发生公安信息网重大安全案(事)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对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使用公安信息网违规行为,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公安院校学生,公安机关聘用、借调人员以及其他经允许可以使用公安信息网的人员,其违规行为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2005年4月12日颁布

篇五:违规使用网络的处罚

  

  某某网络服务公司违规处罚条例相关细则

  某网络服务公司违规惩罚条例相关细则

  一、目的为了规范员工的日常行为,实现公司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此细则。

  二、细则

  1、不经许可擅自支配公司以外人员进入办公区的予以50元/次惩罚。

  2、不经许可擅自支配公司以外人员进入办公区域并破坏财务、扰乱办公室环境影响恶劣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的待岗处理。

  3、非同一部门员工沟通通过公司内线电话联系或洽谈室进行,如需在个人工作区域进行通话的经申请上级主管同意时为可以,否则只能五分钟,超过时间不归者按无故离岗处理一次50元扣罚。

  4、不得在走廊、楼道等处沟通问题,违者扣罚50元。

  5、员工进入其他部门要事先预约,不得擅自进入其他部门,违者扣罚50元。

  6、工作时间员工不得在办公室内谈天、吵闹,发觉一次对当事人每人扣罚50元。

  7、擅自无故离岗、串岗者扣罚50元;

  8、办公区域不准唱歌、听音乐,违者扣罚50元;

  -1-

  9、办公区域不准看闲书、玩游玩,违者扣罚50元;

  10、工作时间不允许睡觉,违者扣罚50元;

  11、上班时间不允许处理私人事务,违者扣罚100元;

  12、公司办公区域内部不允许洗衣服等私人物品,违者扣罚50元;

  13、不准迟到、早退、旷工,迟到5-15分钟三次则按旷工一天处理。迟到15-30分钟两次则按旷工一天处理。迟到30分钟以上又无正值理由的一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14、重要活动迟到者除客观因素外,每次扣罚50元;

  15、员工事假必需提前1日,并做好工作交接,否则以旷工论处,同时扣罚50元;

  16、员工病假提前1日或请假当天8:50之前,并做好工作交接,否则以旷工论处;

  17、全部员工请假必需向行政人力事业部总监请假,否则视为无效,同时扣罚50元;

  18、请假员工获得批准后向部门总监上报,做好相关工作交接,否则按旷工处理;

  19、员工请病假部供应医院证明的病假证明,无故不供应病假证明的根据50元扣罚。

  20、供应虚假的医疗证明的,一经发觉按100元/次惩罚;

  21、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打私人电话或办理其他私事,一经发觉一次扣罚50元。

  22、员工工作期间要穿着正装,无故不着正装以及仪表、礼仪、言行不符合员工行为规范的,按50元/次惩罚;

  -2-

  23、女性员工工作期间只允许化淡妆,不允许浓妆艳抹,违者一次扣罚50元;

  24、女性员工工作期间指甲只允许涂抹于指甲颜色接近的指甲油,如发觉涂抹颜色另类的指甲油,一次扣罚100元;

  25、员工工作期间应坐姿端正,不要躺在椅子上、不要坐在桌子上,违者扣罚50元;

  26、员工工作期间应站姿端正,不得倚墙、倚门,违者扣罚50元;

  27、员工离开工作岗位必需将椅子归位,违者扣罚50元;

  28、接待公司客户期间微笑应答、礼貌待人不得出现慢待客户、冒犯客户现象,引起投诉每次按50元惩罚。

  29、接待公司客户场合,除客观因素外,辱骂客、冒犯客户,每次处以500元/次的待岗处理。

  30、在任何场合应用规范,语气温柔言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吵闹发觉当事人予以50元/次惩罚。

  31、电话接听准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职员应主动接听。如出现在岗不接或离之最近无事人员不接的一次50元扣罚。

  32、重要电话做好记录,出现接听电话后又描述不清的状况扣罚50元

  33、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超过15分钟一次对当事人扣罚50元。

  34、在办公区域严禁吸烟,违反者按500元/次惩罚;第二次予以辞退。

  -3-

  35、员工在工作时间不佩戴胸卡及门禁卡的一次50元扣罚。同一员工不佩戴门禁卡及胸卡两次扣罚该员工100元。以此类推。

  36、门禁卡与胸卡应保持洁净干净、完整。发觉不能保持洁净干净的一次扣50元。

  37、门禁卡、胸卡丢失应准时上报,2小时内上报行政人力事业部及技术部,按门禁卡及胸卡价值到公司再购买,用于后期使用。不准时上报的,按200元/次惩罚。

  38、由于门禁卡丢失不准时上造成公司财务丢失的,除责任人按全价赔偿外,同时扣罚500元。

  39、员工在进出各部门时必需根据门把手标识“推”“拉”进行开关门,如出现不按标识开关门者一经发觉扣罚50元/次。

  40、员工如有需要与总经理汇报工作的,必需先预约,不经预约擅闯者,一次扣罚200元。

  41、各部门需要总经理签批文件的,不得私自办理,必需由各部门内勤人员统一按时到总经办进行办理签批手续的,特别状况以外私自办理,扣罚100元/次。

  42、打印、传真等事件由部门内勤办理,如出现混乱现象对当事人和部门内勤均扣除50元。

  43、公司水、电、房租等物业相关费用,行政专员按时缴纳,如不能按时缴纳除客观因素外,造成公司停电停水等相关状况的,行政专员每次扣罚100元,行政人力总监每次扣罚200元。

  -4-

  44、午餐用时为1小时,超过1小时不回又无正值理由的当日按旷工处理;

  45、除特别因素外不得在工作时间吃零食,出现一次扣50元。

  46、在办公区域内不得用餐,特别状况可在公司指定地点用餐,如出现办公区域内用餐者一次扣50元。

  47、在指定地点用餐者负责卫生维护,不维护者一次扣罚50元。

  48、员工要保护办公环境卫生,如出现破坏环境卫生的,按50元惩罚

  49、职员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前和工作时间结束后做好个人工作区内卫生清洁工作,保持物品干净,出现违纪一次扣50元。

  50、全部员工不准随地吐痰,不乱抛果皮、纸屑等杂物,果皮、纸屑等废弃物投入就近的垃圾桶中。违者一次罚款50元。

  团委制度团总支制度团支部制度

  团队制度园林制度图书室制度

  -5-

篇六:违规使用网络的处罚

  

  网络行为管理制度

  一、目的1、加强计算机网络、软件管理~保证网络系统安全~保证软件设计和计算

  的安全。

  2、优化网络资源~提高办公效率.3、本制度适用公司所有员工。

  二、职责

  行政部为计算机系统、网络安全运行的归口部门~负责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日

  常维护和管理,负责计算机网络的安全运行及计算机系统防病毒管理.三、管理

  1、由行政部网络管理员给公司内的所有计算机用户分配计算机名、IP地址

  等。局域网IP地址由网络管理员负责管理~用户不得擅自更改客户端的IP地址及计算机名。

  2、如有移动用户需访问局域网或INTERNET~由用户提出申请~部门经理审

  核、行政部部经理审批后~网络管理员负责提供服务.3、网络管理员根据用户需要为其配置Internet接入权限和访问权限~如有

  工作需要更改权限~需由部门经理、行政经理审批后~由网络管理员提

  供服务。

  4、网络用户不得随意移动网络设备及连接线。如确有需要移动或更改时~

  应由网络管理员统一调整。

  5、对于网络用户传播、复制、制造计算机病毒或采用黑客技术而致使计算

  机网络瘫痪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将给予严肃处理。

  6、网络设备日常维护由使用者负责~如人为因素发生设置非正常损坏~除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另由当事人按照损坏程序进行赔偿。7、上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在公司网络上

  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严禁通

  过互联网传入或传出内容不宜的信息,如政治上敏感的或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等违犯国家法律和中国道德与风俗的内容,~也不传播收到的此

  类信息。不得浏览、传播违法和不健康的内容~违反规定的用户将被终

  止上网权利。

  四、处罚

  在上班时间严禁下列网络行为。一旦发现违规用户~网络管理员会将违规行

  为上报违规用户的直接上级~违规行为会影响违规用户当季的绩效考核成绩。

  1、一切与工作无关的网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浏览与工作无关网页、炒股、购物等,,2,使用QQ、MSN等网络聊天工具,,3,从internet网下载游戏及与工作无关的软件,,4,安装、运行游戏软件,,5,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网络行为。

  大量占用网络资源的网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2、,1,下载电影、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等与工作无关的内容,,2,使用BT、电驴、迅雷、网际快车、超级旋风等P2P下载软件和PPlive、UUsee、PPstream、迅雷看看等P2P视频软件,,3,其他使得局域网网络资源被消耗殆尽、导致无法正常应用网络、严

  重干扰了公司的经营活动的网络行为。

  3、不当浏览的网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员工访问了不明网站~病毒、蠕虫、木马、恶意代码及间谍软件等

  通过网页、Email、聊天工具、下载软件等方式~侵入到内网的各个角落~

  严重影响公司网络的正常运行的。

  4、未经许可更改网络配置及网络设备及布线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未经许可私自修改电脑IP地址~导致局域网出现IP地址冲突~电

  脑掉线现象~严重影响了局域网的稳定和畅通。

  ,2,未经许可私自移动公司在各点分布的网络设备及布线~乱拉线等。

  五、其他

  1、部门共用的电脑~查不到责任人时~由部门责任人承担。2、严格保密本公司的数据和文件~严禁外来人员对计算机数据和文件拷贝

  或抄写。也不得私自通过互联网发送本公司涉密的数据和文件。如工作

  需要~必须经过领导同意方可以进行操作.六、本制度于

  年

  月

  日执行。

篇七:违规使用网络的处罚

  

  网络安全规章制度

  为了更好的管理公司的信息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电脑及网络正常运作,使计算机更好的发挥其作用,公司特别制定以下条款:

  第一条:未经允许严禁私自携带个人笔记本电脑、U盘等存储器、台式电脑进入公司。

  第二条:严禁拆除及故意损坏公司任何电子、电脑硬件部件。

  第三条:严禁以非法途径上网,任何时间严禁玩游戏,严禁私自安装、恢复、克隆公司电脑系统与软件。

  第四条:严禁利用公司电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未经允许禁止下载、安装公司规定以外的软件。

  第五条:严禁以任何方式泄漏、窃取、删除公司资料。

  第六条:严禁将自己的电脑账号、密码(电脑、进销存、OA等)告诉他人使用,非电脑系统管理人员,严禁使用他人电脑。

  第七条:严禁下班后不关闭电脑主机、显示器、电源等。

  第八条:严禁利用公司电脑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

  东莞市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30日

  计算机操作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了有效贯彻执行计算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计算机应用工作的安全管理,防范计算机操作风险和案件,保障资金财产安全,

  规范管理和操作行为,根据《网络安全规章制度》的有关内容,结

  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违反《网络安全规章制度》条例的,将对责任人以每次扣除5至100分不等纪律操作评分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辞退并送公安机关处

  理。

  第三条:对规章制度处罚三次以上不改正的,将视为故意违规予以重罚。各部门主管对属下职员审批的权限,有义务进行监督,如果三次以上

  同一属下员工违规,将一并追究主管责任。

  第四条:凡本规定未列出的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罚,比照同类相近条款执行或根据其他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此规定由都市丽人人力资源中心、都市丽人信息中心共同制定及监督执行,任何一方均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东莞市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30日

篇八:违规使用网络的处罚

  

  违法使用国际互联网被判刑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陈力受境外人员“野草”委托,招募林崟、赖冬、严杰、杨小明、黄亚胜、吴兵峰、伍健兴等人,组建“鸡组工作室”QQ聊天群,通过远程登录境外服务器,从其他网站下载后转化格式,或者通过云盘分享等方式获取《流浪地球》等2019年春节档电影在内的影视作品2425部,再将远程服务器上的片源上传至云转码服务器进行切片、转码、添加赌博网站广告及水印、生成链接,后将上述链接发布至多个盗版影视资源网站,为“野草”更新维护上述盗版影视资源网站。期间,陈力收到“野草”提供的运营费用共计1250余万元,陈力个人获利约50万元,林崟、赖冬、严杰、杨小明、黄亚胜、吴兵峰、伍健兴等人获利1.8万元至16.6万元不等。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力等八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是境内外人员分工合作,以境外服务器为工具,专门针对热门影视作品,通过互联网实施跨境侵犯著作权罪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海量侵权案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做出了准确认定,对八名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并处追缴违法所得,特别是处以财产刑,彰显了我国严厉制裁涉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

  【专家点评】

  当下,借助网络的空间跨越性,犯罪分子大量采取境内外人员合作、行为分配或设施的远程控制等方式实施犯罪,隐蔽性加大,给查处、打击此类犯罪带来一定困难。本案就属于境内外人员分工合作,以境外服务器为工具,专门针对热门影视作品,通过互联网实施跨境侵犯著作权罪的典型案例,犯罪行为复杂,社会危害性大。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电影、电视等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电影、电视等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则明确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为本罪行为之一,这对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进行了强调,对打击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篇九:违规使用网络的处罚

  

  第一条

  人员规定

  电脑使用强制规定及违规操作赔款

  (1)

  每台电脑指定专门人员上机,负责日常操作,非操作人员不得随意上机。

  (2)

  计算机使用者必需设置用户密码并妥善保管,不得将用户密码泄露给第三者,严防被窃,如发现他人利用其账号和密码,而违反公司规定者,由其账号使用者负责。

  (3)

  计算机系统及所有程序必需由计算机管理部门统一安装,其它各部门及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下不可增删硬盘上的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违者赔付维修费100元。

  (4)

  公司的计算机由管理部门管理维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更改计算机的各项设置,如:(计算机名,网络IP地址,计算机管理员密码,登陆方式等)。

  第二条

  操作规定

  (1)

  严禁在电脑上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项,严禁使用电脑玩电子游戏、看电影

  (2)

  公司计算机系统的数据资料列入保密范围的,未经许可严禁非相关人员私自复制,拷贝。一经发现赔付维修费100元。对于严重构成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给予开除处理。

  (3)

  与工作相关的文件必需保存在系统盘之外的分区,未按规定而造成的文件丢失等原因,后果自负。

  (4)

  计算机上不得存放有破坏公司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的软件,如:(黑客程序,带病毒的文件,)电影文件,及不健康的文件如:(黄色图片、视频图像,但不包括各类学习资料),一经发现赔付系统维护费100元,并无条件删除;

  (5)

  不得私自拆卸计算机及外设,更不能私自更换计算机硬件,如发现者,以更换硬件价值赔付;

  (6)

  不得将私人计算机、笔记本、手机、mp3、数码相机等设备未经网络管理部门的许可下接入公司计算机网络。

  (7)

  任何人不得因私挪用公司信息设备,网络资源,更不能破坏,计算机网络设备,对于有破坏的,以其价值的2倍赔偿。

  (8)

  具有上网功能的工作人员,不能将计算机转借他人上网使用,其它工作人员也不能借用能上网的计算机上网,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9)

  任何人不能利用各种手段、破解、攻击公司计算机网络系统与其各种服务平台,及公司计算机用户账号与密码。一经发现罚款500元上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理。

  第三条

  病毒防护

  (1)

  对联网的电脑,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向计算机网络拷入软件或文件。

  (2)

  不得使用未经病毒检查的U盘、移动硬盘,防止病毒入侵。

  (3)

  电脑管理员定期使用杀毒软件进行病毒检测和清理工作。

  (4)

  一旦发现电脑感染上病毒,应及时报告进行处理。

  (5)

  有上网功能的工作人员,不得删除、卸载、关闭其安装在计算机上的杀毒软件。

  对于收取的邮件应先进行杀毒再打开。

  第四条

  保养

  (1)

  保持电脑的清洁,严禁在电脑前吸烟、吃东西等,严禁用手、锐物触摸屏幕。使用人在离开前应退出系统并关闭电脑。确保所用的电脑及外设始终处于整洁和良好状态。

  (2)

  不得在计算机旁边堆放杂物,保持计算机正常通风散热。计算机使用者必需经常清洁主机,显示器,键盘,以保持计算机的清洁卫生

  (3)

  定期(每月末)对电脑内资料进行整理,做好备份及删除不必要的文件资料,保证电脑内运

  行空间的畅通。

  (4)

  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所使用的微机或相关电脑设备。若确实需要维护,则在硬件维护作业完成后,必须将所拆卸的设备复原。

  (5)

  操作人员在离开计算机半小时以上及下班之后,请关闭计算机。如发现未关闭计算机者每次罚款10元。

  (6)

  遇到计算机问题的(包括经常性死机),请立即报网络管理部门修理处理。对于未能及申报而造成损失的,由计算机使用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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