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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交流发言材料(完整)

来源:发言稿 时间:2022-07-04 08:40:09 点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访工作条例交流发言材料(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信访工作条例交流发言材料(完整)

信访工作条例交流发言材料5篇

信访工作条例交流发言材料篇1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但从南昌发生的这件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信访人员根本没按信访规定执行,对信访事项不注意保密,随意转交转送信访材料,给信访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甚至是人身攻击和伤害。这其中,不能排除个别信访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窗口,是畅通民意、发现案件线索的重要渠道。及时、恰当、正确办理信访事项,不推诿、敷衍、拖延,是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信访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怕麻烦,或压、或推、或转,方法简单,结果不仅不能息访,反而引发了更大的矛盾。以南昌的事为例,青云谱区信访办把村民的上访信转交给昌南工业园处理,出现村民的上访信被公开张贴的“怪事”,其中原因,我揣测有三:一是那块地是昌南工业园的,昌南工业园为保护既得利益不丢失,必须对信访人实施打击报复;
二是村干部得了昌南工业园的好处,必须不惜用粗暴践踏公民权益的手段把这件事压下去;
三是信访办接访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明为转信,实为通风报信。由此看来,进一步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完善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加强信访工作队伍建设,从法律上、制度上保障每个公民的合理诉求,仍然是今天信访工作的重中之重。

  信访信访,就是要有人来访。不怕群众来上访,就怕群众不上访,应该是信访部门的一条工作原则。真希望各级信访部门能从南昌这件事中吸取教训,反思自身工作环节上存在的漏洞,积极加以改进。也希望南昌有关部门,能将公开张贴村民上访信这件事来一番彻查,把事情搞清楚,还村民一个公道。

信访工作条例交流发言材料篇2

信访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济南市卫生局是全市卫生事业的主管部门,现有直属单位27家(其中综合性医院8家,专科医院6家),在职职工8693人。近年来,全市卫生系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大信访工作力度,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狠抓认识、制度和措施“三到位”,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开拓思路,提高认识,促进信访工作深入开展 卫生行业是窗口单位,卫生工作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行业之一。群众往往通过医疗卫生服务看政府管理能力、看社会和谐公平、看经济发展成果。所以卫生信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占据着一个突出的位置。我局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将其作为密切联系群众,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工作。局党委书记、局长贾堂宏同志经常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来访,对重要的信访案件亲自调度,认真处理。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要求各医疗单位主要领导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切实把信访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将其纳入全盘工作之中,统筹安排,统一部署,抓好落实。局办公室作为信访工作责任处室,把信访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条条有反馈,能解决的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创造条件限期解决,对解决不了的向来访者讲清楚、说明白,并积极向各级领导反映,以对卫生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好职责。认真做好信访工作的督查工作,对所有分办的信访件均附有信访处理单,设定时限,按期答复,做到有信必督、有访必督,使群众来信来访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二、规范程序,落实制度,完善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 对所有来访及收到的信件进行认真登记、编号、分办、催办、回复。对其建议和要求,均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并电话或者上门征求意见,使信访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去年以来,为了从源头上减少重复上访的数量,预防和处置卫生信访突出问题,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和质量,我局积极学习借鉴先进部门、单位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方面的经验,实行了“首问负责”、“主要领导值班”和“零报告”三项制度。要求全市卫生系统各单位凡有上访者,谁接访谁负责,及时汇报及时协调处理,不准推诿扯皮。凡上访人初次到局直单位上访的,由单位负责接待来访,并认真调查了解,能够解决的及时办理,不能解决的,要向上访人讲清楚,说明白,必要时给予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如果上访人仍继续到局或市上访的,则由该单位主要领导来局值班,与局办公室及相关处室共同协调督导,切实解决上访人反映的问题,直至妥善处理为止。实行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制度。每月各单位对本单位出现的上访苗头和矛盾纠纷等进行认真排查梳理后,明确责任,落实包案领导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于每月25日填写“矛盾纠纷排查表”报局办公室,由局信访处汇总后报送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和省卫生厅等上级机关,确保上下信息畅通。坚持建立健全台帐制度,把排查出来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逐个研究调处方案,明确解决时限,对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矛盾纠纷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通报,并实行督办制度,定期调度工作进度,确保把问题的处理落到实处,为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探索出新的路子。
  三、把握关键,强化措施,全面提高信访工作水平 信访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抓细、抓实,才能抓出成效。我局针对工作的重点难点,查找不足,强化措施,促进信访工作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一是认真抓好各项活动的开展。按照市委市政府信访局的统一部署,在全市卫生系统内开展了“民心连我心,满意在信访”的活动。各单位紧紧围绕卫生改革与发展这个中心,各医疗单位结合“医院管理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医疗管理,对影响医疗质量的人员、技术、医用材料、规章制度及服务环境等主要因素,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其法定职责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及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及医疗安全。二是坚持重心下移,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内部和萌芽状态。进一步加强预警机制的建设,做到信息灵、情况明,及时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实现信访工作由滞后型向超前型转变打下良好的基础。三是认真解决信访老户大户的问题。信访老户问题是信访工作的难点,往往问题复杂,要求高,处理起来难度很大。信访老户反映的问题有的是有理或部分有理的,但由于种种原因问题久拖未决。针对上访老户、大户形成的原因对症下药,深入调研,按照上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分类造册,有针对性的做好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一些确实有一定合理性的上访要求由于缺乏条件没有解决的,创造条件解决。我局安平街部分房屋产权和用电等问题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未得到很好解决,居民多次来局上访。对此,局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从快解决。局领导亲自带领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深入调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较好地处理了其房屋产权证和电费拖欠问题,恢复了用户供电,避免了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对无序上访和个别无理取闹的上访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极个别蓄意闹事和煽动闹事的不法分子,采取果断措施依法惩处。四是进一步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信访干部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尤其是新的《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们每一位信访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局积极参加市委市政府信访局举办的培训班以及我系统内的各种会议等形式对信访干部进行集中学习,拓宽视野,理清思路,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敏锐的政治头脑和较强的洞察能力的信访干部队伍。
  虽然我们的信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广大人民对我们的要求相比,我们的工作还有很大的差距。我们决心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市信访局和省卫生厅的具体工作部署,继续认真做好卫生信访工作,促进我市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工作和服务环境,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信访工作条例交流发言材料篇3

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XX镇党委、政府立足本镇实际,始终坚持“发 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工作准则和“小事不出 村,大事不出管区,难事不出镇”的信访工作要求,以落实 固本强基维稳工程为抓手,以实现信访“三无”为目标,牢 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 的思想, 做到重心下移, 责任下移, 超前预防,积极稳控,维护了辖区社会稳定,为建设开放和 谐秀美新 XX 创造了良好环境。

一、加强领导,健全网络,夯实信访工作基础 一是领导机构健全。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 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和固本强基维 稳工作领导小组, 下设专门的工作机构。

认真执行 “谁主管, 谁负责”规定,建立起党委书记亲自抓,分管书记具体抓的 信访工作机制。各村成立了以支部书记为组长的信访稳定工 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到了有机构办事,有人管事。二是组织 网络健全。大力加强信访网络建设,镇上设立 5 名专职信访

工作人员,全镇聘用了 83 名政治觉悟高、自身素质强的群 众担任信访联络员,制定了《XX镇基层联络员队伍管理办法 细则》,细化量化责任目标,明确基层联络员的职责,健全 基层联络员信息报送制度,建立起了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 排查网络。三是排查调处机制健全。坚持工作主体下移,工 作重心前移,抓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镇包村干部深入 各村,入户走访,察民情、访民愿、抓问题。建立了信访隐 患一周一排查,一月一调度的工作制度,坚持定期排查和集 中排查相结合, 针对重大活动、 重大节庆日等特殊敏感时期, 组织大规模集中排查。建立排查台账,对于排查发现的矛盾 纠纷,逐级上报,针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严格按照“属 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 单位落实到个人,确保信访案件件件有人抓,使许多重大信 访问题和信访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真正达到“大事化小、 小事化无”的目的。今年春天小麦遭遇严重旱情,我镇 XX

村、 XX 村用不上 XX 水浇地,群众情绪偏激,欲组织村民大 规模上访,得知信息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采取 措施, 立即组织人员及设备, 连夜疏通沟渠引进水源, 同时, 用广播等形式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及早解决了群众的合理 诉求,避免了一场群体性事件,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实施信访代理,理顺信访渠道 为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结合 我镇实际,我们实行了管区书记专职化管理,全镇 XX 个管 区,每个管区有 XX名专职工作人员,全面负责本管区工作, 工作中管区工作同志将维护稳定工作为己任,在抓好镇党 委、政府安排的各项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的同时,把维护社 会和谐稳定作为一项重要职能,他们深入各村走访入户,摸 排信访隐患,替群众排忧解难,与群众进行促膝长谈,了解 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心声,拉近了基层干部与群众的距离。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统一做好记录,及时从大量来自第一线 的信息中分析摸排信访隐患,准确地掌握真实情况,并在第 一时间进行妥善处理,防止和杜绝事态扩大,做到了关口前 移,重心下移,使信访苗头发现在前,解决在小,为维护社 会稳定工作筑牢了第一道防线。对在管区内不能及时化解的 矛盾和问题,积极实施信访代理制,把信访问题及时向镇党 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反映,并跟踪处理进展情况,做到 问题不处理不放手,矛盾不解决不收兵。通过实施信访代理 制,进一步畅通了群众信访的诉求渠道, 形成了 “群众张嘴、 干部跑腿”的新型信访通道。自去年以来,我镇在遇到村委 换届、XX和XXX等工程,镇上的重大项目及民心事项中,没 有出现集体访及越级上访案件,使各项工作得到了顺利实 施。

三、抓好三个结合,有效解决信访问题 一是把信访工作和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发展是解决一切 问题的关键,群众反映的问题往往都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 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只有靠发展。近年来,我镇立足资源 优势(如招商等)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就业和各项社会 事业的发展,减少了信访案件的发生。

二是把信访工作和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 起来。我镇把为民办实事、办好事,为民寻求致富路作为消 化信访的关键来抓,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赢得 了民心维护了社会稳定。自去年以来我镇针对群众反映强烈 的交通、灌溉热点难点问题,镇党委、政府通过全面调查, 对我镇XXXXXX)村等13个村进行了道路硬化,通柏油路里 程XX公里,实现了村村通柏油路。投资 XXX余万元,新打 机井XX眼,疏通沟渠XX条。改善了群众的行路难,保障了 群众农业生产安全,受到了群众的好评。

三是把信访工作和人民调解结合起来。对群众反映的一 些镇党委、 政府难以解决、 需进入司法程序才能解决的问题, 我们积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引导上访人通过法律程序有效 解决,真正把信访工作和人民调解结合起来,为便于群众司 法调解,我们协调县法院在我镇设立了巡回法庭,引导信访 人积极进行法律程序,通过法律进行妥善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交流发言材料篇4

武汉市信访工作条例

【法规类别】信访

【批准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3.07.25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07.25

【实施日期】1993.07.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武汉市信访工作条例

(1992年12月19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25日

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访向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信访活动必须遵守宪法

、法律和法规。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信访,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确定工作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信访,并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受理信访:

(一)应当由基层单位解决的,有关基层单位必须受理;
不服基层单位处理或者对基层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控告、检举的,由主管部门、上一级单位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受理。

(二)应当受理信访的单位已经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受理;
已经撤销的,由上一级单位或者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受理。

(三)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一个单位难以处理的信访,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单位受理或者由上一级单位指定其中一个单位受理。

(四)对于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应当向来信来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明受理单位或者将信访材料转交有关单位。

(五)对于管辖不明,难以确定受理单位的信访,上级机关可以指定受理单位。

第七条 受理信访的单位对信访事项应当分别情况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受理单位有权直接调查处理的,一般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三个月以内处理完毕,将结果直接答复来信来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情况紧急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二)受理单位不能直接调查处理的,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五日以内将信访材料转给有权调查处理的单位,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受理单位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处理完毕,将结果书面报告交办单位;
不能按期报告结果的,应当向交办单位说明原因并请求延期;
交办单位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退回受理单位,限期重新调查处理。

受理单位对于信访中有较大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在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同时,并送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研究处理。

第八条 严禁将控告、检举人的情况及其材料泄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被检举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 受理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访反映的问题,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应当及时解决,不得推诿、拖延;
一时办不到的,应当说明情况,要求过高或者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说明教育。

信访工作条例交流发言材料篇5

篇一:《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信访人
第六条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第九条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三章受理
第十二条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
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
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办理
第十八条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一条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二: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篇三:单位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
为使信访工作适应新形势xx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和为民排忧解难,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信访工作的原则
热情接待,诚信服务,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谁分管谁负责。


二、信访工作职责
1、受理登记、转办、催办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


2、本单位信访工作实行归口责任制。凡属于业务性的,由各部门归口负责处理、答复;属于综合性的,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重要来信来访必须经分管领导批阅。



3、公司办公室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凡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问题,一律由办公室受理、转办、催办和答复。公司办公室受理转交的信访问题,有关部门承办完毕后,需将承办意见反馈办公室统一答复。应由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做好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将办理结果交公司办公室备案。重大问题办公室应视情向分管领导或上级机关汇报情况。


三、信访工作程序
1、登记。接到来电、来信、来访时,要当即登记。


2、送阅批转。凡重要来信、来访和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
问题,办公室有关人员要及时送呈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对重要来信负责催办。


3、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并由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报结。查处结果经确认后要及时向信访人作出答复。对于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和重要的信访问题,形成查处报告并经领导同意后上报。


四、信访工作要求
1、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2、热情接待,礼貌待人,耐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详细询问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记录,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耐心地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和群众思想的疏导工作。


3、严守国家机密和xx商业秘密,遵守信访保密纪律,不得扩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4、不断改进信访工作作风,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处理。


5、根据上访人反映问题的情况给予及时妥善处理:
⑴对来访者的无理要求或过激行为要给予说服教育,为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其息访。


⑵对反映一般性党风党纪问题的,可向来访人讲清道理,并劝其返回。


⑶对反映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要及时送公司领导阅示。


⑷对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研究解决办法;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由公司办公室与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处理。


6、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要及时。一般来信来访周内处理完毕,口头或书面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转交各部门办理的问题,公司办公室应从接收之日起二日内转交给有关部门。对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用书面材料上报处理结果。


五、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
凡来电来访者向我公司反映情况的,任何人不得拒绝、推诿。接待首次来电来访的部门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按照信访工作制度中规定的要求处理来访,如反映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向来电来访者说明情况,并按照各负其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引导来电来访者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六、信访工作失职追究

对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对群众来信来访不按时转办、登记、答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进行批评,责任人要作出书面检查。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对待群众来电来访态度恶劣,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公司办公室负责对信访工作的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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