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议事决策规则(2021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提高中共**(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议事决策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共**市委员会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中共**(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工作规则》《**市市管企业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集团)有限公司章程》《**(集团)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议事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委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委发挥领导作用与董事会、经理层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有机统一,通过法定程序使党委的主张成为董事会或者经理层的决定;
(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重要干部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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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议事决策的范围
第三条
党委议事决策范围主要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两个“一以贯之”,筑牢国有企业的“根”和“魂”,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推动公司担负职责使命,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裁推荐人员,对董事会或总裁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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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研究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安全环保、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监督和违规惩处;
(七)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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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议事决策的组织
第五条
党委会会议是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会议形式,一般每月召开2至3次,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按顺位排序委托党委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出席人员为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特别重大事项和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其他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综合办公室主任请假,经同意后可安排相关副职参会。
第九条
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集团公司领导或职能部室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其他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集团公司领导或职能部室建议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须按相关要求严格履行申报程序,一般提前5个工作日完成申报。申报议题须在集团党委议事决策范围之内。
党委综合办公室根据议题轻重缓急,进行综合协调,提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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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建议方案,报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每项议题,主办部门一般提前3天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总要点、酝酿及论证情况、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者方案以及有关说明性附件,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党委综合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对不符合要求的报送材料,应及时通知补正。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的安排应加强计划性和科学性。每次会议的议题安排要适量,重要问题可专题讨论。相同人员列席多个议题,相关议题尽量相邻安排。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随意变更或临时增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党委委员或非党委委员的集团公司领导不能出席会议的,一般不安排其提出的议题上会研究。
第十二条
党委综合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组织。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议题,一般提前3天通知参会人员,并发放会议材料。参会人员应提前阅读会议材料,便于会议讨论。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列席人员范围严格控制。议题由分管该事项的副职领导汇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列席。根据会议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全程或部分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要按时到会,集中精力开会,不得迟到、早退,原则上不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涉密的,会后原则上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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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四章
决策前的协商和酝酿
第十六条
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凡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相关集团公司领导和职能部门事前应当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基础上,提出可供讨论、研究或决策的具体建议方案。
第十七条
健全决策协商机制。对拟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研究的重大事项,相关党委委员或非党委委员的集团公司领导应在认真调研和提出工作方案或意见后,与党委书记事先沟通,再提交党委会会议研究。
凡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事先应当协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拟作出与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应当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
第十八条
健全决策酝酿机制。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酝酿形式主要有书记专题会议等。
书记专题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党委其他有关委员参加。集团公司中层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处分事项,原则上应当先经书记专题会议酝酿,并及时与有关集团公司领导沟通后,再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党委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情况汇报,讨论巡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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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的运用,重大问题向党委报告并作出决定。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党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党委会会议讨论时应当汇报重要事项酝酿情况。
第五章
议事决策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党委委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
涉及“三重一大”等必须列入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得随意简化或者变通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党委委员对决策事项应当逐个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召集人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制度,不得事先对讨论的事项确定基调,必须在听取党委其他委员意见后再表态。
第二十一条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7-
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因故未到会的党委委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不计入表决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和决定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和处分干部事项,应当逐人表决。会议不搞临时动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二十二条
对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且双方人数接近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表决。
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如涉及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综合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委员的发言、表决事项、表决意见、表决结果等情况,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会议记录由党委书记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会议情况和形成的意见、决定的事项要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报党委书记审定后,印发各位党委委员,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涉及“三重一大”议题,应录音或录像。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公开的会议决定或决议,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党委会会议材料按集团公司档案管理规范适时移交集团公司档案室归档备查,归档内容应包含会议通知、议题请示、会议材料、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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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挥党委重大决策前置研究作用,拟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党委书记应与董事会成员和总裁事先沟通、充分酝酿。对需要董事会或经理层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委会会议研究讨论并提出原则性、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决策。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裁的党委委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前,对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进入董事会或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会议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或经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六章
议事决策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集团公司领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分管部门及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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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二十七条
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党委会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事项,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不允许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违反者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党委。
第二十九条
健全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和督查督办制度。党委会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党委综合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跟踪督查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三十条
党委作出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党委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上级纪委和集团公司纪委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接受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党委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党委。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参照本规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或完善本级党组织议事决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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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中共**(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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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最新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最新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一、总则:
1、为切实履行集团公司党委职责,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集团公司的正确贯彻执行,确保集团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支持集团公司按照《湖南湘潭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科学的决策和管理,促进党委会民主化、制度化和党建创新,特制定本规则。
2、集团公司党委会议事要坚持为企业的发展、改革、稳定服务。把引导和促进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改革与发展,推进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能力,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党委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检验集团公司党委工作成效和党组织战斗力的主要标准。
3、公司党委要在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代表和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团结、教育和引领广大员工为实现公司发展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党委会议事范围:
1、党委会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研究落实上级党委、行政的工作部署。
2、围绕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发展、改革等中心任务,研究、制订、审议或通过党内有关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
3、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和发展决策,在召开集团公司董事会
议形成决议之前,党委会要专题召开会议通报董事会议题和提案,统一思想,形成一致意见。
4、党委会要参与集团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针、新项目开发、资本运作、改革方案、人力资源管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用等问题方案的讨论。
5、参与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录用、调动等问题方案的讨论。研究
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事项。
6、讨论通过集团公司党委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制度建设等党建工作。研究确定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相关重要问题。
7、研究决定集团公司党委工作机构的组成和设置;确定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审批改选结果。
8、讨论通过公司党代会的筹备工作方案、党代会工作报告(草案)及党委会、纪委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等相关事宜。
9、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研究推荐党内先进代表人物;推荐人大、政协委员。
10、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工作汇报,研究指导工作。
11、听取纪委工作和党风廉正建设情况的汇报,批准纪委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
12、需要党委会讨论和研究的其它重要问题。
三、党委会议事形式及规则1、党委会议事主要是通过召开党委
会、党委扩大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形式研究问题、做出决定。主要形式是召开党委会。
2、党委会每月应召开一次,如遇必须经党委会决定的重要问题时,可随时召开。
3、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出席党委会的人员包括党委委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它列席人员由会议支持指定。
4、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如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5、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要在会前三日内,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通知与会人员。各种会议材料要提前传送。确定的与会人员不得随意缺席会议。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征得党委书记(副书记)同意。
6、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准备、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和
负责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工作。党委会决议需形成文件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起草,党委书记签发。
7、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内容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四、党委会议事程序
1、议题的提出。凡需在党委会上研究、解决的问题,由责任单位或党委委员提交给党委书记,再由党委书记提交给党委会讨论、研究。
2、决定的执行。凡在党委会上作出的决定、决议,由分管的党
委委员或由党委会指定的责任人具体组织执行,其他委员不得擅自干预。
3、执行情况的反馈。执行党委决定、决议的责任人,必须按照党委会的决定落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或口头向党委会或书记汇报执行情况。
六、附则:
1、本规定由公司党委会负责解释。在执行中如有与上级党委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办理。
2、本规定自公司党委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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