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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贯彻执行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情况(范文推荐)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07-05 08:00:20 点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贯彻执行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情况(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贯彻执行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情况(范文推荐)

贯彻执行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情况2篇

第1篇: 贯彻执行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情况

五严守、五禁止

一、严守政治纪律,禁止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二、严守工作纪律,禁止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干部人事等事项;

三、严守办案纪律,禁止以案谋私、违纪违法办案;

四、严守保密纪律,禁止泄露信访举报内容、案件情况等秘密;

五、严守廉政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纪检监察案件监察工作程序

一、受理

受理材料的接受,对收到的各类设计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及时登记。

受理材料的处理,对涉及到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有关的受理材料,要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过去已作为调查结论五新内容的可将受理材料留存备查,对需要查清所放映的主要文件。以决定是否连的受理材料,提出初步核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初核

1、办理初步核实手续。2、确定初核人员。3、初核方案。4初核实施。5、初核结果处理。

三、立案

1、审查立案材料。2、写出《立案登记表》。3、审查批准。

4发出《立案决定书》

四、调查

1、前期准备,成立二人以上调查组。2、调查实施。3、调查终结。

五、移送审理

1、掌握是否审理条件。2、送审理材料。3、办理移送审理手续。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纪委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为更好的开展纪委监察工作,切实发挥镇纪委在反腐倡廉中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实,制定本制度。

(一) 协助本镇党委完成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

(二)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三)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落实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加强监督制约、纠风专项治理、查办案件、工作创新等方面工作情况;

(四)明确要求一个时期内完成的工作情况;

(五)自身建设情况;

(六)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存在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纪委工作考核制度

(一)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查案任务数,积极协助县纪委监察局查办案件,按规定程序办案。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到位,及时上班班子成员责任制之情情况报告。

(三)杜绝重复上访和发生业务内到市赴京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
对县纪委交办的信访案件安置按期办结;
及时有效处理业务内信访问题,维护单位稳定。

(四)及时查办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杜绝发生涉农涉负,涉及教育乱收费恶性案件和群体事件;
按要求建立和推行源头治腐各项机制。

(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督,发现违规使用土地或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六)所办案件及时已送审理室审理;
所办案件质量合格。

(七)按要求及时报送年初规划、半年小结、年终总结和专题材料;
加大信息采编力度,完成报送工作信息任务;
按要求落实县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办公室电脑使用管理制度

一、各个使用办公室电脑的干部职工要对电脑的保管、安全、使用、日常管理负责。

二、要按电脑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正确开启,关闭电脑,以确保电脑使用安全。

三、不随意改动电脑内的系统文件,不删除自己不知道的文件,重要文件不要存放在C盘,以防系统崩溃的时候资料丢失。

四、要防止电脑病毒的感染,请在确认U盘安全的情况下使用。

五、各干部职工不得随意删除修改他人的文件,不得给系统程序设置任何密码。

六、严禁在工作时间聊QQ,玩游戏及看电影、炒股等。

七、不允许私自改变电脑的各项配置。

八、严禁私自拆卸电脑各个部件或调换电脑部件。

九、电脑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办公室,不得擅自拆卸配件。

纪委例会制度

第一条、召开纪委会议,由纪委办公室提出会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题、参会人员)报纪委书记审定。

第二条、纪委委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时参加会议,不准缺席。因公或特殊情况参加不了的,必须向纪委书记请假获准。出席会议人员一般要超过纪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条、纪委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具体召开时间根据工作实际确定。除例会外,根据工作急需,可随时召开纪委会议。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当在个人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畅所欲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确保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正确性。

第五条、在集中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组织原则进行表决,形成会议决议。表决时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六条、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研究的需要阶段性保密的事项要严守秘密。如果泄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将追查和追究泄密者的责任。

第七条、与会人员参加会议时要认真做好个人会议记录,并慎重保管。会议记录人员要认真做好纪委会议记录,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好相关业务处理工作。

第八条、对纪委例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会议中提出的工作要求,纪委委员必须认真执行,积极落实。

纪检干部联系困难群众结对帮扶制度

一、结对帮扶对象

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需要帮扶的困难群众作为结对帮扶对象。

二、结对帮扶的目标和原则

结对帮扶要切实做到每个纪检干部至少与一户特困家庭结对帮扶,上门看望特困家庭每半年至少一次;
每年给特困户家庭送温暖至少一次;
要按照因人而异、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组织决定与个人选定相结合,形式多样地开展结对帮扶活动。

三、结对帮扶内容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际、国内、本

地区的形势,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2、对有劳动能力的特困家庭,通过资金扶持、技能扶持、就业扶持等形势,帮助帮扶对象增强致富意识和本领,开辟致富渠道,实现再就业,增加收入,切实改善生活水平。

3、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处理能力的特困家庭,通过发动党员、群众出资、出力,帮助其改善生活状况,增强其生活信心。

4、在宣传公民道德新风尚,推行移风易俗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迷信,严格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积极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纪委学习调研制度

为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学习制度。

一、学习内容

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现代科技、经济建设等方面。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学习中央和省、市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重点是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三)学习纪检监察理论和相关业务知识等。

二、学习方式

(一)每周五下午为集中学习日,学习日要精心组织各类学习讲座、报告会、学习交流等。

(二)党员干部按照党委和支部每年下发的学习重点,利用工余时间进行自学。

三、学习要求

(一)制定学习计划。年初制定全年学习计划,明确每月的学习内容;
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计划,实现自主学习,个人自学情况每季度进行一小结。

(二)坚持四个结合。一是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二是政治理论学习与纪检监察业务、法律等专业知识学习相结合。

三是理论学习与开展调查研究相结合。四是理论学习与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相结合。

一、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正确看待干部职工的成绩和优点。

(二)坦诚相见原则。要坦诚相见,推心置腹。要端正态度,如实反映自身思想状况和工作实际。

(三)增进团结原则。要讲究谈心谈话方式,正确对待。虚心接受意见建议,不推诿塞责,逃避责任。

(四)注重实效原则。要避免形式主义,讲究实际效果。对于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要深刻剖析原因,认真进行整改。

二、有关要求

(一)规范工作程序。谈心谈话以主要领导约谈为主,提倡下级干部主动与上级领导干部约谈。

(二)严肃工作纪律。谈心谈话双方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增强保密意识,凡涉及信访举报问题、干部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泄露。对失密,泄密及搞打击报复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纪委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制度

一、研究内容

1、本镇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管理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等;

2、较大数额的资金投向、支出及贷款;

3、干部的任免、使用、提拔以及工作人员调入调出;

4、凡涉及带有法规性质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干部职工的奖金分配;

5、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以及奖惩评优情况;

6、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研究程序

1、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

2、方案提出后,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实行专家咨询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3、集体讨论研究前,应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提前1天通知主任办公会参会人员;

4、必须有半数以上参会人员到会方能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5、如需会议对所研究的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应根据议题逐项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形式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形式;

6、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

三、要求

1、不得用碰头会或个别沟通等形式替代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2、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通报。

3、要广泛地听取各方面意见,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对于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4、对于暂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7、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8、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纪委信访工作制度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本级党委,纪委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及问题。

二、通过核查信访案件,向上级纪委和监察局上班信访案件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纪委监察局和本地党委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调查研究信访举报工作情况,拟订信访举报工作的规章制度,对村级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六、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纪委例会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指示精神及具体规定措施。

二、讨论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制度的制定。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

五、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

六、党风党纪,廉洁从业,反腐倡廉教育情况。

七、党规党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落实执行情况。

八、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形势,提出新的工作意见。

九、研究违纪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委或党政联席会。

十、纪委和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事宜,好开纪委会议前。镇办公室对会议议题应充分准备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2篇: 贯彻执行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情况

中国共产党军队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

来源:解放军报  作者:  时间:2010-10-09 05:15:0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共产党军队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建设,规范纪委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纪委,总参谋部纪委、总政治部直属纪委、总后勤部纪委、总装备部纪委以及总部机关二级部的纪委,师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纪委或者直属纪委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纪委是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 纪委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坚持依法办事,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和制度创新力度,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保证部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和纯洁巩固,保证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

    第五条 党委应当加强对纪委的领导,研究部署纪律检查工作任务,督促纪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反腐倡廉的决策指示,组织指导纪委检查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听取纪委工作汇报,了解纪委工作情况,抓好纪委全面建设,研究解决纪委工作所需的有关保障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上级纪委应当加强对下级纪委工作的领导,督促下级纪委认真履行职责,指导下级纪委检查处理违纪案件和问题,及时答复、批复下级纪委请示报告的事项,审核拟任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任职资格,组织对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业务培训,关心和支持下级纪委的工作。

    第七条 纪委成员必须熟悉纪律检查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要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立良好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以身作则。

    第八条 纪委的日常工作由本级政治机关纪律检查部门承办。

    第二章 组织设置与职责

    第九条 团级以上单位纪委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委相同。军级以上单位纪委由9至13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4人;
师级以下单位纪委由7至9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
编制员额较少的单位纪委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

    第十条 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纪委的书记、副书记由中央军委决定,委员由该总部党委决定,行使军区级单位纪委的权限。总政治部直属纪委的组成、权限和产生办法,由总政治部党委决定。各总部机关二级部纪委的设立、组成、权限和产生办法,由该总部党委决定。

    第十一条 师级以上单位的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纪委或者直属纪委的设立,由本单位党委决定。设立纪委的,司令机关、政治机关纪委的书记、副书记由本单位党委决定,委员由该机关党委决定;
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纪委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委相同。设立直属纪委的,直属纪委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委相同。

    师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的纪委行使低于本单位纪委一个等级的权限;
直属纪委行使的权限,由该机关党委决定。

    第十二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委,报上一级党委、纪委备案。各级纪委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委报上一级党委批准。

    纪委成员的增补、免除由该纪委提出意见,委员由同级党委批准,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委报上一级党委批准。纪委成员调离本单位、免职或者退出现役时,其在纪委的职务即自行免除。

    第十三条 纪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以及上级党委和纪委的决议、指示在本单位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调查分析本单位党风党纪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反腐倡廉制度规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四)查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和问题,决定或者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审议呈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违犯党纪案件;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查处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党员的权利;

    (六)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纪委书记主持纪委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纪委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问题;

    (二)代表纪委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三)组织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向同级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督促本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的指示要求和本级党委、纪委的决议、决定;

    (五)代表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事项进行监督;

    (六)组织查处违犯党纪的案件和问题;

    (七)抓好纪委自身建设,督促纪委成员落实各项制度规定。

    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
书记出缺时,根据党委的指定代行书记职责。

    第十五条 纪委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对纪委讨论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执行纪委决定,完成纪委赋予的任务;

    (三)向纪委反映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自觉遵守纪委工作的法规制度,支持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工作;

    (五)对本部门、本系统执行法规制度的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十六条 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应当会同政治机关按照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部署与要求,结合实际确定需要组织协调的事项;
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按照职责明确任务分工,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了解掌握任务落实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组织协调事项的实施情况和完成情况。

    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除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事项外,组织协调一般事项,由纪委书记批准;
组织协调重要事项,报同级党委批准;
组织协调查处一般案件,由纪委书记批准;
组织协调查处特别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报同级党委批准。

    第十七条 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应当按照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的要求,以思想教育、完善制度、集中整顿、严肃纪律为抓手,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以优良党风促进部队风气建设,形成凝聚党心军心的强大力量。

    纪委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应当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形势任务和党员思想实际,研究确定教育的内容和重点,会同政治机关作出安排;
组织党员学习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有针对性地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等活动;
检查教育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促进教育落实。

    第十八条 纪委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和对涉及经济以及官兵切身利益的事项实施监督,主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和执行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函询或者予以查处;

    (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程序规定任用干部的情况,会同政治机关提出调查核实的意见,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规定,对拟提升任用的提名预案人选和后备干部预选名单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存在严重问题且有具体线索的,可以提出暂缓提升任用或者不宜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名单的意见;
对经调查核实确有违纪行为的,建议党委不予提升任用;

    (三)对重大工程建设、大宗物资和装备采购、军用土地开发、空余房地产租赁转让等工作,应当按照规定指派人员进行监督,发现存在违纪问题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对士兵考学、士官选取、征兵接兵等事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廉政检查,发现存在违纪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对发现的其他违犯党纪和法规制度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纪委在监督工作中处理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十九条 纪委查处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和问题,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受理和初步核实:对反映党组织和党员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受理;
所反映的问题线索具体、性质比较严重的,按照规定的权限作出初步核实的决定,指派人员进行核实,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下级纪委进行核实;

    (二)立案:对反映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立案;
上级纪委发现应当由下级纪委立案但下级纪委未立案的,应当责成下级纪委立案,也可以直接决定立案;

    (三)案件调查和审理: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纪律检查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案件调查需要对被调查人使用“两规”措施或者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后实施;
案件调查终结后,对需要给予处分的,交由案件审理部门审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作销案处理;

    (四)决定或者批准处分:对案件审理部门提出的审理意见,纪委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属于本级纪委批准权限的,及时下达处分决定;
属于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纪委批准权限的,及时上报审批;
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请示的处分事项,应当交由案件审理部门审理,对审理意见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并及时作出批复。

    第二十条 纪委受理受处分的党组织和党员提出的申诉,对申诉理由比较充分或者有相关证据支持的,应当及时组织复议、复查,并根据复议、复查结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维持、改变或者撤销原处分的决定。

    对党组织和党员提出的申诉,应当由下级党委或者纪委复议、复查,但下级党委或者纪委未实施的,上级纪委应当责成下级党委或者纪委组织复议、复查,也可以直接组织复议、复查。

    提出申诉的党组织和党员对复议、复查结论仍不服的,纪委应当将该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以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者纪委审查决定。

    第四章 议事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纪委集体讨论决定:

    (一)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工作报告;

    (二)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重要工作的部署;

    (三)以纪委名义印发或者代同级党委起草的有关反腐倡廉的制度规定;

    (四)由本级纪委审批的对违犯党纪案件的处理决定;

    (五)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对违犯党纪案件的处理意见;

    (六)对下级纪委请示的处分事项的处理意见;

    (七)对干部部门提供的后备干部预选名单人选和拟提升使用的提名预案人选的审核意见;

    (八)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纪委议事和作出决定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
书记确定议题前,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征求副书记的意见;

    (二)会前准备:召开会议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确定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当事先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建议,并印发会议讨论材料;
除特殊情况外,会议讨论材料应当提前3天送达与会人员;

    (三)集体讨论:纪委集体讨论事项,一般先听取纪律检查部门的汇报和说明;
纪委成员应当逐个发言,充分发表意见;
讨论案件查处的事项,纪委成员的意见应当明确具体;
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

    (四)会议表决:纪委讨论决定事项,应当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
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表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五)形成纪要: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印发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纪委书记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审批签发,报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根据需要下发所属单位以及相关部门;

    (六)决定实施:纪委形成决定后,纪委成员应当按照决定抓好落实;
纪委书记、副书记对决定实施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应当及时组织研究解决;
纪委对作出的处分决定,应当督促有关党组织执行。

    第二十三条 纪委议事和作出决定,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定人数:纪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纪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纪委书记、副书记均不在位时,不得召开纪委会议;

    (二)平等议事:讨论决定事项时,纪委书记、副书记应当尊重委员的意见,不得压制不同意见;

    (三)回避:讨论决定对违纪党员实施处分的事项时,与该违纪党员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其近亲属的纪委成员,应当按照规定回避;

    (四)保密: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密或者不宜公开的,主持会议的纪委书记或者副书记应当提出保密要求,与会人员应当严格保密;
会议研究讨论的有关材料,会议结束时应当及时收回。

    第五章 制  度

    第二十四条 学习培训制度。纪委应当按照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要求,采取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等方法,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学习上级反腐倡廉的指示要求。纪委集体学习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军级以上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纪委书记、副书记培训,根据需要组织纪委委员培训。

    第二十五条 会议制度。纪委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遇有重要事项需要及时讨论决定的,可以随时召开。

    根据需要,经纪委书记批准,可以安排与会议讨论事项有关的人员列席纪委会议。

    第二十六条 请示报告制度。纪委对本级无权决定的事项,或者虽然本级有权决定但是相关政策法规不够明确的事项,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报告。

    第二十七条 检查制度。纪委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本单位风气建设、查处违纪案件和落实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情况;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成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调查研究和形势分析制度。纪委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调查研究,每半年进行一次形势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纪委及其成员严格执行本条例,在组织实施纪律检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三十条 纪委及其成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和问题,不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二)纪委议事和决定,不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要求进行,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三)在纪委工作中不及时答复下级的请示或者不及时处置下级反映的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纪委工作秘密或者泄露不宜公开的事项的;

    (五)在纪委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

    (六)对党组织、党员的申诉,不及时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七)妨害纪委工作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纪律检查部门,是指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编设的纪检部(处)和其他负责纪律检查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二条  战时纪委工作按照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军委纪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总政治部、军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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