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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情况报告(2022年)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07-04 11:00:10 点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情况报告(2022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情况报告(2022年)

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情况报告5篇

第一篇: 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情况报告

国税局学习贯彻《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情况报告

  根据《中共xx国税局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x国税党组发〔XX〕x号)和《中共xx国税局党组关于转发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通知要求,我局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对我局现有党组设立、成员配备、工作规则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现将清理规范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开展《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专题学习和研讨
  自8月18日接到《中共xx国税局党组关于转发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文件后,我局党组第一时间将开展《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列为党组中心组8月28日的学习内容,除王红柳副局长参加“访惠聚”工作不能参加外,其他四位党组成员均到场参加了学习研讨了《条例》,各位党组成员通过认真的学习后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并将其记入了党组中心组学习笔记中。同时把学习《条例》与正在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紧密结合,对照《条例》规定,深入查找党组工作中存在的“不严不实”问题,进一步增强运用《条例》做好党组工作的能力,准确理解《条例》主要内容和核心要义,在贯彻落实《条例》方面发挥好本局党组的指导性作用。
  二、参照条例内容及要求,全面清理党组设立、成员配备、工作规则等情况
  (一)全面清理党组设立情况
  我局对照《条例》第二章设立,对我局的党组设立情况进行了清理。我单位作为中央垂管的行政机关,是经上级批准成立的党组班子。
  (二)党组成员配备情况
  我局XX年度领导班子成员为6人,其中5名为党组成员,党龄均超过3年;
1名领导班子成员樊明琨党龄1年,未进入党组。我局党组书记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付敏庆担任,其他党组成员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3名副局长和1名纪检组长担任,分别是王红柳、于小雅、权飞和马健。
  (三)党组工作规则情况
  .对照《条例》中的第三章职责部分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以上规定我局党组均能按要求完成落实,能够坚决服从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2.对照《条例》中的第三章职责部分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我局党组均不存在违反以上规定的情况。
  3.对照《条例》中的第三章职责部分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上规定我局党组均能认真落实。
  4.对照《条例》中的第三章职责部分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以上规定我局党组均能按要求落实。
  5.对照《条例》中的第三章职责部分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以上规定我局党组均能按要求落实。
  6.对照《条例》中的第三章职责部分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以上规定我局党组均能按要求落实。
  7.对照《条例》中的第三章职责部分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以上规定我局党组均按照要求执行和落实
  8.对照《条例》中的第三章职责部分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以上规定我局党组均能按要求落实。
  9.对照《条例》中的第三章职责部分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以上规定我局党组均能按要求落实。
  0.对照《条例》中的第三章职责部分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本局均能按要求落实。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以上规定我局党组均能按要求落实。
  1.对照《条例》中的第三章职责部分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以上规定我局党组均能按要求落实。
  2.对照《条例》中的第三章职责部分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以上规定我局党组均能按要求落实。
  三、以规范清理《条例》为契机,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全局工作
  我局党组以此次清理规范活动为契机,认真修订完善了《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完善党组决策和工作机制,相继出台党组议事决策细则、“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党政正职四不直接管”、重大事项公开及群众监督办法等制度,以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流程,保障民主集中制凝聚人心,积聚民智、科学决策作用的发挥。并对全局涉及党组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进行了一次清理规范,从而达到了推动各项工作更好发展的目的。

第二篇: 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情况报告

国税局学习贯彻《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情况报告



国税局学习贯彻《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情况报告

根据《中共xx国税局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x国税党组发〔20XX〕x号)和《中共xx国税局党组关于转发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x国税党组发〔20XX〕x号)通知要求,我局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对我局现有党组设立、成员配备、工作规则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现将清理规范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开展《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专题学习和研讨
自8月18日接到《中共xx国税局党组关于转发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x国税党组发〔20XX〕x号)文件后,我局党组第一时间将开展《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列为党组中心组8月28日的学习内容,除王红柳副局长参加“访惠聚”工作不能参加外,其他四位党组成员均到场参加了学习研讨了《条例》,各位党组成员通过认真的学习后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并将其记入了党组中心组学习笔记中。同时把学习《条例》与正在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紧密结合,对照《条例》规定,深入查找党组工作中存在的“不严不实”问题,进一步增强运用《条例》做好党组工作的能力,准确理解《条例》主要内容和核心要义,在贯彻落实《条例》方面发挥好本局党组的指导性作用。
二、参照条例内容及要求,全面清理党组设立、成员配备、工作规则等情况
(一)全面清理党组设立情况
我局对照《条例》第二章设立,对我局的党组设立情况进行了清理。我单位作为中央垂管的行政机关,是经上级批准成立的党组班子。
(二)党组成员配备情况
我局20XX年度领导班子成员为6人,其中5名为党组成员,党龄均超过3年;
1名领导班子成员樊明琨党龄1年,未进入党组。我局党组书记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付敏庆担任,其他党组成员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3名副局长和1名纪检组长担任,分别是王红柳、于小雅、权飞和马健。
(三)党组工作规则情况
1.对照《条例》中的第三章职责部分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以上规定我局党组均能按要求完成落实,能够坚决服从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2.对照《条例》中的第三章职责部分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我局党组均不存在违反以上规定的情况。
3.对照《条例》中的第三章职责部分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上规定我局党组均能认真落实。
4.对照《条例》中的第三章职责部分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以上规定我局党组均能按要求落实。
5.对照《条例》中的第三章职责部分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以上规定我局党组均能按要求落实。
6.对照《条例》中的第三章职责部分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以上规定我局党组均能按要求落实。
7.对照《条例》中的第三章职责部分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以上规定我局党组均按照要求执行和落实
8.对照《条例》中的第三章职责部分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以上规定我局党组均能按要求落实。
9.对照《条例》中的第三章职责部分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以上规定我局党组均能按要求落实。
10.对照《条例》中的第三章职责部分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本局均能按要求落实。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以上规定我局党组均能按要求落实。
11.对照《条例》中的第三章职责部分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以上规定我局党组均能按要求落实。
12.对照《条例》中的第三章职责部分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以上规定我局党组均能按要求落实。
三、以规范清理《条例》为契机,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全局工作
我局党组以此次清理规范活动为契机,认真修订完善了《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完善党组决策和工作机制,相继出台党组议事决策细则、“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党政正职四不直接管”、重大事项公开及群众监督办法等制度,以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流程,保障民主集中制凝聚人心,积聚民智、科学决策作用的发挥。并对全局涉及党组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进行了一次清理规范,从而达到了推动各项工作更好发展的目的。

第三篇: 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情况报告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解读

  

  

   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新《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解读吧。

  一、修改《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为了使信访工作制度化、法制化,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国务院于1995年10月28日颁布了《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等作了规定。《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一是信访总量持续上升;二是信访反映问题集中,多涉及群体性利益,上访呈现出反复性、组织化等新的特点,跨地区、跨部门的串联聚集上访越来越多;三是信访方式有时比较激烈,围堵党政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铁路、公路交通等过激行为时有发生。面对这些新的问题,信访工作表现出不太适应。一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部门对信访人反映问题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截访堵访,最后矛盾上交;二是处理信访事项层层转办,效率低下,造成矛盾堆积;三是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四是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五是对新出现的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缺乏必要的防范和制止措施。因此,需要对《信访条例》进行大的修改。

  修改《信访条例》遵循了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这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体现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为做好各项工作包括信访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努力方向。根据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这次修改《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认真总结《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的经验,深入分析新形势下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这一指导思想,这次修改《信访条例》的总体思路是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维护信访秩序,强化工作责任。

  畅通信访渠道,就是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的要求,拓宽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渠道,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从而保障信访人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就是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的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纠纷的工作机制,在总结各地信访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方式,建立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信访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维护信访秩序,就是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进一步规范信访人的权利、义务,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明确规定信访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维护信访秩序方面的职责和必要的措施、手段。既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强化工作责任,就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这次对《信访条例》作了全面修改,新增加畅通信访渠道一章,对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督办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许多新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信访事项处理机关、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

  二、《信访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改确立了信访工作的整体现、全局观,从全局出发、统筹系统地规范了信访工作;明确了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强化了信访工作机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信访人三方面的责任;突破了信访工作的阶段性局限,对预测预防、处理、责任追究等做出了系统规定。从修改内容上可以看出,新增的条款很多是突破性的,对更加有效地解决信访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修改了的《信访条例》分总则、信访渠道、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共51条,与原《信访条例》6章44条相比,新增和修改46条,占《信访条例》条款的90%。主要修订之处概括起来有11个方面

  (一)对信访工作原则做出重大修改和补充。主要是将1995年《信访条例》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修改为现在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原文)。这一原则修改后,突出强调的是属地的责任、主管的责任,体现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明确工作责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政府解决,下级政府不能将矛盾直接推给上级政府,有利于分清政府间的责任。但也并不是不归口,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此项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的责任,不能把矛盾推给政府。按照此规定,各级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要起主导作用;各职能部门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信访问题;块块和条条要明确职责、区分情况,搞好结合。

  (二)确立了信访工作格局,明确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针对一些地方对信访工作重视不够,治标不治本、只靠信访部门抓等情况,此次修订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第五条第二款内容)。其中统一领导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要求各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三)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性质及职责。为了加强信访工作力量,修改后的《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第六条第一款原文)。较之1995年《信访条例》,设立与确定修改似乎只一词之差,但性质却完全不同。按此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置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有相应的编制、人员和经费保障。1995年《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和职责并未做出规定,此次修订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并赋予其6项职能受理、交办、转办信访事项,承办特定信访事项,协调指导信访工作业务等。(第六条第二款内容)。从法律层面确认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和职能,确权定责,对于充分发挥信访部门职能作用、促进信访问题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四)赋予信访工作机构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提出政策性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提出政策性建议权是本次修订赋予信访工作机构的全新职权。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三十六条内容)。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第三十七条内容)。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第三十八条内容)。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和提出政策性建议权既是对信访工作机构职责的强化,也是发挥信访部门职能作用、及时高效处理信访问题的有效保障。

  (五)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和将工作绩效纳入考核体系,进一步强化了责任。针对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奖惩不明确等问题,《信访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把信访工作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实行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第七条内容)。这是吸收、总结工作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做出的全新规定。对于强化信访工作责任、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六)进一步突出了畅通信访渠道。畅通信访渠道是保护公民权利,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措施,也是这次修订的重点之一。修改后的《信访条例》从三个方面突出强调了畅通信访渠道一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三条第二款原文)从分则提升到总则部分,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四十六条原文),明确了打击报复信访人的法律责任。二是新设了信访渠道一章。为了方便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查询,方便行政机关互通情况,《条例》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和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有关事项(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内容)。三是建立主动接待信访制度,将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社会参与化解纠纷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写入《信访条例》,从法律上予以确认。要求实行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制度等,方便信访人就地反映信访问题(第十条内容);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调动各方面力量化解矛盾(第十三条内容)。这些内容是此次修改加入的全新内容。从法律层面上对这些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进行确认,方便群众、合理分流,可以有效防止信访渠道拥堵,减少群众越级上访、重复上访。

  (七)强化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信访工作始终坚持的重要价值取向,是《信访条例》的立法宗旨之一。此次修订在尊重、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有所加强。一方面,修改后的《信访条例》保留了原有保护信访人权利的规定并进行了细化。如保留了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对社会有贡献应受到奖励(第八条内容)的规定,同时新增一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第二十九条原文),丰富了原有内容。另一方面,《信访条例》着重从程序设计上进行完善,强化对信访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一是要求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要予以登记(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内容),同时规定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第二十二条原文)。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方便信访人查询,是《信访条例》新增的内容,体现了公开便民、尊重信访人权利的理念。二是在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等程序中均规定了书面答复信访人的义务。在收到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后,要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内容);信访事项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要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第三十三条内容);信访事项处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第三十二条内容);信访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均要书面答复信访人(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内容)。

  (八)进一步强调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行为。针对当前信访秩序混乱,信访人的过激、违法行为以及一些人以信访为名的违法行为缺乏规范的问题,《信访条例》从四个方面对信访人的行为做出严格限制一是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6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第二十条内容),并与《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内容)。二是针对越级上访问题,规定了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六条原文)。三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九条原文),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等书面形式(第十七条第一款内容);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共同的投诉请求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十八条内容)。以上规定,对于规范信访人的行为,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九)受理、办理程序更加明确、细化,便于操作。原《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修改后的《信访条例》在程序上进行了完善、细化,规定更加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一是明确区分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职责,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转送、交办、督办,职能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要登记、办理和答复。二是在信访工作机构的受理程序中,按照信访事项的性质,区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受理范围、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等几种情况,明确了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转送、报请、交办等办理方式(第二十一条内容),规范了信访工作流程,更加便于操作。三是新设了报请、通报报告制度。修改后的《信访条例》规定,对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一条内容)。这一规定填补了以往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无明确规定的空白,明确了信访事项上送的工程程序。报请制度是信访工作机构建议权在受理、办理程序中的具体体现,通过这一制度,信访工作机构的建议上升为政府的工作决定,有利于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为了加强上下级信访工作机构的纵向沟通,《条例》新设了通报报告制度,要求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定期向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第二十一条内容)。这一规定将促进上下级信访工作机构之间工作交流的制度化、规范化。

  (十)提出了信访终结制的框架,对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实行三级终结。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是指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相应的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并做出信访决定后,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即为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相比较而言,1995年《条例》是一次办理、两次复查(原办理机关复查一次,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一次)、两级终结。新《信访条例》提高了层级,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办理一次、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一次、办理机关的上两级行政机关复核一次,三级终结,同时在办理、复核程序中引入了听证、公示等制度,既为信访人提供了公正、合理的程序保障,又增加了透明度,增强了最终处理结果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同度。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的确立,实现了信访程序的法定终结,体现了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将有效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信访问题尽快解决,防止少数信访人为一己私利无理纠缠信访,影响他人通过信访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十一)强化依法行政,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的产生、提出、受理和办理全过程。新《信访条例》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在继承原《条例》奖励与处罚的基础上,建立了责任体系,明确了责任主体,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的发生、提出、受理和办理全过程。为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信访问题的发生、减少重复信访,设定了特定信访事项的引发责任(第四十条内容);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登记、转送、交办和督办责任(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内容);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责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内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报送责任(第四十五条内容);明确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四十六条)的法律责任。同时,为了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规定了信访人扰乱信访秩序、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内容),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可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等。

第四篇: 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情况报告

武汉市信访工作条例

【法规类别】信访

【批准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3.07.25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07.25

【实施日期】1993.07.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武汉市信访工作条例

(1992年12月19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25日

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访向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信访活动必须遵守宪法

、法律和法规。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信访,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确定工作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信访,并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受理信访:

(一)应当由基层单位解决的,有关基层单位必须受理;
不服基层单位处理或者对基层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控告、检举的,由主管部门、上一级单位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受理。

(二)应当受理信访的单位已经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受理;
已经撤销的,由上一级单位或者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受理。

(三)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一个单位难以处理的信访,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单位受理或者由上一级单位指定其中一个单位受理。

(四)对于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应当向来信来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明受理单位或者将信访材料转交有关单位。

(五)对于管辖不明,难以确定受理单位的信访,上级机关可以指定受理单位。

第七条 受理信访的单位对信访事项应当分别情况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受理单位有权直接调查处理的,一般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三个月以内处理完毕,将结果直接答复来信来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情况紧急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二)受理单位不能直接调查处理的,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五日以内将信访材料转给有权调查处理的单位,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受理单位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处理完毕,将结果书面报告交办单位;
不能按期报告结果的,应当向交办单位说明原因并请求延期;
交办单位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退回受理单位,限期重新调查处理。

受理单位对于信访中有较大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在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同时,并送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研究处理。

第八条 严禁将控告、检举人的情况及其材料泄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被检举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 受理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访反映的问题,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应当及时解决,不得推诿、拖延;
一时办不到的,应当说明情况,要求过高或者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说明教育。

第五篇: 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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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解读

201X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并于201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新《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解读吧。一、修改《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为了使信访工作制度化、法制化,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国务院于1995年10月28日颁布了《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等作了规定。《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一是信访总量持续上升;二是信访反映问题集中,多涉及群体性利益,上访呈现出反复性、组织化等新的特点,跨地区、跨部门的串联聚集上访越来越多;三是信访方式有时比较激烈,围堵党政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铁路、公路交通等过激行为时有发生。面对这些新的问题,信访工作表现出不太适应。一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部门对信访人反映问题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截访堵访,最后矛盾上交;二是处理信访事项层层转办,效率低下,造成矛盾堆积;三是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四是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五是对新出现的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缺乏必要的防范和制止措施。因此,需要对《信访条例》进行大的修改。修改《信访条例》遵循了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这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体现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为做好各项工作包括信访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努力方向。根据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这次修改《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认真总结《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的经验,深入分析新形势下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这一指导思想,这次修改《信访条例》的总体思路是: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维护信访秩序,强化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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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信访渠道,就是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的要求,拓宽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渠道,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从而保障信访人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就是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的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纠纷的工作机制,在总结各地信访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方式,建立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信访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维护信访秩序,就是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进一步规范信访人的权利、义务,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明确规定信访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维护信访秩序方面的职责和必要的措施、手段。既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强化工作责任,就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这次对《信访条例》作了全面修改,新增加畅通信访渠道一章,对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督办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许多新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信访事项处理机关、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二、《信访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改确立了信访工作的整体现、全局观,从全局出发、统筹系统地规范了信访工作;明确了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强化了信访工作机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信访人三方面的责任;突破了信访工作的阶段性局限,对预测预防、处理、责任追究等做出了系统规定。从修改内容上可以看出,新增的条款很多是突破性的,对更加有效地解决信访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修改了的《信访条例》分总则、信访渠道、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共51条,与原《信访条例》6章44条相比,新增和修改46条,占《信访条例》条款的90%。主要修订之处概括起来有11个方面:
(一对信访工作原则做出重大修改和补充。主要是将1995年《信访条例》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修改为现在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原文。这一原则修改后,突出强调的是属地的责任、主管的责任,体现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明确工作责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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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政府解决,下级政府不能将矛盾直接推给上级政府,有利于分清政府间的责任。但也并不是不归口,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此项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的责任,不能把矛盾推给政府。按照此规定,各级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要起主导作用;各职能部门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信访问题;块块和条条要明确职责、区分情况,搞好结合。
(二确立了信访工作格局,明确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针对一些地方对信访工作重视不够,治标不治本、只靠信访部门抓等情况,此次修订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第五条第二款内容。其中统一领导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要求各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三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性质及职责。为了加强信访工作力量,修改后的《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第六条第一款原文。较之1995年《信访条例》,设立与确定修改似乎只一词之差,但性质却完全不同。按此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置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有相应的编制、人员和经费保障。1995年《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和职责并未做出规定,此次修订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并赋予其6项职能:受理、交办、转办信访事项,承办特定信访事项,协调指导信访工作业务等。(第六条第二款内容。从法律层面确认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和职能,确权定责,对于充分发挥信访部门职能作用、促进信访问题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四赋予信访工作机构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提出政策性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提出政策性建议权是本次修订赋予信访工作机构的全新职权。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三十六条内容。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第三十七条内容。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第三十八条内容。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和提出政策性建议权既是对信访工作机构职责的强化,也是发挥信访部门职能作用、及时高效处理信访问题的有效保障。
(五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和将工作绩效纳入考核体系,进一步强化了责任。针对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奖惩不明确等问题,《信访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把信访工作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实行责任追究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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