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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制度8篇

来源:规章制度 时间:2023-05-04 16:50:09 点击:

篇一: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制度

  

  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规范财政支出行为、节约资金、防范暗箱操作是实行政府采购的主要目标。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欢迎参考!为加强本机关办公用品的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购、发、用行为,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办公用品的采购

  1.本制度规定的办公用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耗材及软件、办公文具、卫生用具、照明用具等。10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事前写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安排专人购买;1000元以上的须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以后,交办公室统一采购。

  2.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由乡各部门填写申购单,经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由财政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党政办统一领回发放。

  3.不需在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的采购,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发放。急用零散性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购。

  4.采购人员须尽职尽责,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等情况,力求货比三家,购得质优价廉商品。

  5.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的采购程序:需用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审批→党政办采购、发放→采购人在发票上经手签字→相关领导审核→乡主要领导审核→财政分局核销。

  第二条:办公用品的领取

  1.物品领用实行一次一领、专领专用原则。

  2.领取人在领用办公用品时须在物品管理处《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单》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签字。

  3.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序列,部门应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

  4.除党政办指定的专人采购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外单独购买办公用品或在指定采购点处签单。

  5、到党政办借用物品(相机、录音笔、水壶等)需经得党政办人员同意方可借出,党政办人员要做好登记。

  第三条:办公用品的使用

  1.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己有,挪作私用。

  2.要爱护办公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废置,严格执行注销制度。要认真遵守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延长物品使用年限。

  3.文件材料的印制要有科学性和计划性,印制前要认真做好校对、检查等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4.高档耐用办公用品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时,由原采购人员负责联系退换、事宜;因使用不当,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篇二: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制度

  

  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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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

  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交通部部门预算管理的部机关、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和部管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专项资金、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各项行政事业经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各项财政拨款和国家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

  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人以对外创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种资金,包括经营收入,非税收入以外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单位可支配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交通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以及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七条交通部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由采购人或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从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本单位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九条交通部设立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作为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由主管副部长和相关司局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交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务院规定,审定调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审定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四)审定部门集中采购年度预算和实施计划;

  (五)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六)研究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条部财务主管部门是交通部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交通部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交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采购人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编报交通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汇总编报交通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五)按法律规定权限受理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六)负责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交通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部内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预算管理权限,履行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具体职责。

  第十二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通过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本办法所称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同

  意设立的交通部集中采购机构和交通部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的其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归口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

  (三)提供采购清单及有关资料,参与集中采购的相关招标工作;

  (四)按要求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

  (六)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采购工作量比较大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的采购部门或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国务院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各单位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应当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国家法律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备案和审批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对采购人和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除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回复意见。

  审批事项应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追加预算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增加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四)集中采购招标公告、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以及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应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

  (二)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四)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五)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六)政府集中采购的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

  (七)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应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采购人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报部财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五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程序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要求进行。主要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制定采购方案、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验收和付款,结算记账,统计信息编报,政府采购文件的归档和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时,应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预算执行中,因工作需要以及因部门预算细化增加或变更政府

  采购预算的,采购人应于每年第二、三季度末10日以前按预算编报程序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七条部属一级采购人应当自接到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上报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抄送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别指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范、使用时间等。

  采购人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应按规定报备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落实具体采购需求,制定具体采购实施方案,据以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转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以协议供货形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办理具体采购事宜。

  第三十一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集中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二)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

  子协议。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后,个别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制定操作方案。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操作方案。

  (四)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及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五)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处理事宜,并按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交通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当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交通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单位、本系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单位采购人。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逐级上报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制定方案。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汇总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采购。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五)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应按采购

  合同组织验收工作。

  (七)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协议供货的,比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属于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自行采购预算。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自行采购实施计划报上一级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采购。采购人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办法,采购人应对所属单位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相关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六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采购合同附件。

  第三十八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九条除经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已签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四十条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合同款。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按照确定的合同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确认供应商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采购服务后,填报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供应商。

  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的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规定付款。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和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应在每年年末将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按规定格式编制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并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规定程序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应加强对实施政府采购新增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对已交付办理验收手续的资产,应在验收当月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单位内部政府采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五)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六)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上报及公告情况;

  (八)政府采购档案的保管情况;

  (九)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一)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三)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对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质疑的,可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反映。

  向部财务主管部门反映的,部财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出答复,其中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部门可不予支付资金:

  (一)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三)未使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而未实行集中采购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

  船舶政府采购按部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但采购进口船舶或设备以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船舶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按规定通过部报财政部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及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2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维护和促进商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xxx8]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

  市财政局核定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在市场购置的各类设备及服务项目,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

  (一)设备采购

  1、小汽车、大客车、货车、摩托车、其他用车;

  2、电梯、锅炉、食堂炊具、空调;

  3、微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印机、音响和摄像编辑设备、照相机及镜头;

  4、农机、林业、水利机械设备;

  5、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

  6、其他设备及备品材料等。

  (二)工程采购

  由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一律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

  (三)服务采购

  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项目支出。

  1、机动车辆定点维修;

  2、机动车辆定点供油。

  二、政府采购管理

  在市财政局设立阜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市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审核批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批准,处理采购投诉;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事务。市政府采购中心职责:编制本级政府实行集中采购的计划和目录;设立本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与管理;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集中政府采购业务,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日常管理工作。

  三、政府采购程序

  (一)政府采购程序

  1、货物采购:

  (1)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

  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数目采购,只要“货比三家”,采购人认为价格合理,并能满足需要,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任何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

  1000元以上,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中等金额采购,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选定的厂商采购。

  (3)市直单位采购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较大金额采购,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下列货物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办公自动化设备;医疗、教学和通讯设备;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货物。

  2、工程采购:

  一般由管理办公室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3、服务采购:

  (1)市直单位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协助向共同选定的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下列服务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维修和供油;政府公用物业的管理;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服务。

  (二)政府采购方式

  凡经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的采购项目,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1、对没有竞争性、供货途径单一的货物采购、工程采购或者服务采购,由采购中心或委托有资格的采购实体组织集中或询价采购。在采购过程中,要吸纳有关专家或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采购工作,以确保采购的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

  2、对具有市场竞争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大额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委托招标机构实行招标。其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以确保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三)采购原则

  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应在质量、价格和产品功能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购本市企业生产的产品;

  2、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但本市不能制造或本市产品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可在其他省、市选购;

  3、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或者委托招标采购范围,但在国内不能制造或国内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须将外购商品购货单经同级政府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在国际选购。

  (四)招标管理

  经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招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直接或委托依法获得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向社会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标机构的执业资格,资信及技术力量等方面的综合考评与监督。

  1、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核准的书面文件与招标机构签订招标采购委托合同书。委托合同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所要达到的技术要求、项目预算、交货期、付款方式等。

  2、受委托的招标机构要会同有关专家在对委托合同书中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招标文件,并在所制定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前,将招标文件送达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如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提出合理要求,招标机构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意后,招标机构方可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并进行其他环节的招标工作。

  3、招标机构与有关专家、主管部门、公证部门和项目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经济性、有效性、公开性、公正性的原则,参加开标、评标及定标过程,并对投标价格、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及投标商(供货商)的资格进行评审,形成评标报告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

  管理办公室与市监察局对招标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对招标机构违反《委托合同书》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而确定的招标结果,有权予以否决。

  4、由招标机构负责组织中标的供货商与采购实体签订合同书。合同书要报送采购中心、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5、凡中标的供货商所出售的商品,如采购实体在实际运行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欺诈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要求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应将有关情况上报给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在2年内不允许其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6、管理办公室在管理工作中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高效、优质、快捷、主动地为采购实体服务,清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树立政府职能部门良好的形象,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

  7、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应严格遵循招标立项、标书制作、招标发标、厂商投标、揭标中标、商务谈判、合同签约等规范程序,公正地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对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公正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的问题,采购中心除终止其委托招标外,可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要诉诸法律。

  四、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外支出中能够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核定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外专户拨款比照办理)预先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二)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如资金来源属财政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配套的采购项目,采购实体必须将自筹资金部分在采购启动前存入财政专户。

  (三)上述资金来源全部落实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评审委员会对专项招标采购核准表》和最终审定的中标价格,按项目标书确定的定金额度拨付给供货商,待对所购置的专项设备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采购中心直接将其余款拨付给供货商。

  (四)政府采购节省的资金,按来源不同分别处理。属全额财政补助资金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调剂使用,同时调整单位预算;属财政部分补助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的项目,节省资金由采购中心按财政、采购实体自筹资金所占比例的份额进行划分;属财务主管部门和采购

  实体节省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按市财政局指定用途使用。

  (五)采购实体要建立设备到货验收、安装、使用及效益的各项记录台帐,并按规定上报项目使用情况反馈表。

  五、其他事项

  (一)采购实体每年随年度决算上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招标设备使用情况反馈表》,管理办公室与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政府采购执行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应实行而未按本办法执行政府采购的采购实体,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三)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管理办公室、采购中心会同主管部门、采购实体、招标机构等协商解决。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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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政府采购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政府采购业务内部管理制度1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内部控制制度:

  一、岗位工作责任制

  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主要包括负责人、采购受理、采购操作、履约验收四个岗位。

  1.负责人岗位的主要工作是:人员管理,制度建设,岗位培训,业绩考核,签批对外文书,审核报告。

  2.采购受理岗位主要工作是:接受采购人委托、审核项目资料、根据项目的特点、类别、合理确定项目负责人、协调采购会议时间安排、采购文件审核、发送中标通知书等。

  3.采购操作岗位主要工作是:沟通采购人、发布采购信息、制作并发售采购文件、组织评标活动、整理已办结项目档案等。

  4.履约验收岗位主要工作是:督促、指导和服务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对重大的集中采购项目,与采购人共同组织有关技术专家进行验收、制作验收报告;一般项目由采购人验收并填制合同履行情况表作为验收报告;受理质疑和投诉。

  工作岗位相互分离,各负其责,互相制约与制衡。即采购受理岗位不负责采购操作和档案管理;采购操作岗位不负责履约验收和档案管理,履约验收岗位不经办采购受理和档案管理。

  二、回避和轮岗制度

  1.建立回避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2.建立轮岗制度。采购中心受理业务后,对中心人员工作分配要全面,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都要经手,大、小项目尽量平均,促进全体人员都能掌握采购操作的全流程业务。

  三、文明办公制度

  1.实行政治和业务学习制度。每周除参加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政治学习外,每月还安排两个下午,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业务学习,特别是学习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

  2.提倡文明用语,对来电来访者,应做到热情、大方、得体,一律使用文明语言,树立良好服务观念。

  3.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全体人员应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岗位,做到不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请假须按规定办理。工作期间一律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比如上网淘宝、炒股、打游戏、看电视剧等等。

  4.注意安全和保密。平时注意保管文件、资料和办公用品,重要文件及时归档,对涉及国家机密、工作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泄露。

  5.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杜绝一切不必要的`开支,自觉爱护公共财物,努力减低采购成本。

  四、印章管理制度

  1.日常工作所需,比如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需启用印章,经办人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文件、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单位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外单位需采购中心出具证明等之类情况,需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盖章。

  5.单位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财务印章由财务人员负责管理,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凡是出现未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盖章的情况,责任由公章管理人员自行承担。

  五、档案管理制度

  1.文书档案和专业档案应按照档案资料的内容进行收集整理,编写归档目录,交由档案室登记装订保存。文书档案一般在每年年底全部收集完整,次年三月底前完成全部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专业档案一般在项目完成后一周内归档。声像档案随时归档。

  2.档案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的查借阅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借阅、复印档案资料,均需填写《档案查询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查阅,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归档、核实。

  3.档案人员要增强保密观念,经常检查设施安全保密情况;离开档案室时,必须锁好文件资料柜,关好门窗。

  4.销毁档案要登记造册,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能进行,销毁时要有监销人,并履行签字手续。

  5.档案人员熟悉档案库藏情况,完善档案检索工具,对库藏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高温、防强光、卫生等工作,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报销程序

  ①.报销人需把报销的票据整理完整。

  ②.报销票据上应由承办人用钢笔或碳素笔签字,标明经手人。

  ③.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票据的合法性,大小金额是否一致,戳记是否清晰等。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办理,并向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

  ④.财务人员审核领导签字、财务印章及报销金额,据实予以报销。

  ⑤.聘请的专家在参加政府采购中,如需申请工作用餐、去现场勘察或制定技术参数所发生的费用,必须如实的填报审批单、报销单,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经主任审批后,财务人员方可报销。

  ⑥.所有报销票据、财政受权支付票据、报销审批单,均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财务公章及法人私章,方可生效使用。

  2.收取、退付保证金工作程序

  ①.投标及履约保证金的收取

  供应商前来交纳保证金时,要核实缴款人公司名称及办理人员身份证明、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收款、盖章,并将票据交给交款人。不接受以个人名义和现金形式交纳的保证金。

  ②.投标及履约保证金的退付

  根据申请退款人提交的领款单,核实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签字及退款信息(注意核实退款信息必须与缴款人一致,否则有权拒绝办理),且核实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退款事宜。一律以转账方式退还,不退付现金。

  七、廉政管理制度

  严格实行工作人员廉政八不准:

  1、不准违反工作程序,违规操作;2、不准滥用权利、谋私、玩忽职守、假公济私;3、不准在工作中扯皮、推诿或无故拖延;4、不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替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评标人员说情、打招呼。

  5、不准将招标保密事宜透露给他人;6、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采购人和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好处;7、不准与采购人或供应商串通进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活动;8、不准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一切活动。

  政府采购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对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

  购与付款业务,还要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

  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一)成立财政局采购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局办公室主任和局纪检监察室主任任副组长,采购需求科室的负责人、采购需求科室的其他人员1人为组员,财监人员为监督人员。采购小组负责制订采购文件、拟定供应商备选名单、会审(签)采购合同条款。

  (二)请购与审批:由采购需求科室根据批准的预算和实际需要及时提出采购申请和计划采购的标的物清单,报分管领导核准,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大宗商品须依照《合同法》签定供货合同,并由业务部门审查质量技术指标,财务部门审查结算金额和付款方式,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才能订立。

  (四)采购与验收:购入的商品须由采购人员之外的专人负责验收,并登记相关验收入库记录,再由申请人办理领用手续。

  (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采购记录(包括合同)由办公室保管,验收记录由验收部门保管。

  (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采购及验收过程完成后,由业务部门提出付款申请,财务部门对所有的凭证、票据审核无误,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办理付款。

  第五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对于审核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六条

  单位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

  行论证,集体决策,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三章

  请购与审批控制

  第七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商品采购,由业务部门牵头、财务部门配合,按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请购与审批后,由采购小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要求进行办理。

  第八条

  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每年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采购。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

  第四章

  采购与验收控制

  第九条

  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或劳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

  对验收过程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付款控制

  第十条

  单位财务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要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负责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不定期检查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

  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采购与付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大宗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有关单据、凭证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况。重点审查凭证的登记、领用、传递、保管、注销手续是否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是否存

  在漏洞。

  第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四: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区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本制度政府采购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省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

  第二条第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四条区政府采购办是负责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区政府批准;管理政府采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批准

  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

  第五条招标投标公司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二章当局采购预算

  第六条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区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当局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区当局采购办批准。

  第八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的采购项目,经依法批准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1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五章备案和审批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管理是指XXX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批准的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批准的管理行为。区政府采购办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事宜。

  第十三条审批事项应当经XXX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当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组织采购的机构提出申请报送区当局采购办批准;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送区当局采购办批准;

  三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四当局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五当局采购预算或项目的调整变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四条存案和批准事项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当局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区当局采购办报送。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区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区政府采购办对区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当局采购预算和当局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当局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当局采购存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省、市、区采购办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五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七当局采购条约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2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区政府采购办应当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是:

  一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四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五基础工作情况;

  六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

  七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

  八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八条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区当局采购办应当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认真履行采购条约的,应取消其供货资历。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购的单位,可惩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区当局采购办应按照《当局采购法》规定和《当局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请求对当局采购活动的相关询问、质疑和投诉进行处理与答复。

  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察,应当参与数额巨大或重大采购项目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当局采购信息应当按照《当局采购法》和《当局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指定的当局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必须公告的当局采购信息包孕:有关当局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成效;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区当局采购办对当局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成效等。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财政部、XXX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从市、区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3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局部需求量大、规格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且市场竞争充足的当局采购项目可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及区域联动操作方式。

  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项目、实施范围、执行要求和监督检查等内容由区采购办会同有关部门具体作出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隐匿和擅自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孕: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条约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1]

篇五: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一)岗位责任与授权批准制度

  1、采购岗位责任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为明确采购业务管理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请购与审批。

  2.供应商的选择与审批。

  3.采购合同的拟订、审核与审批。

  4.采购、验收与相关记录。

  5.付款的申请、审批与执行。

  第2章采购业务管理岗位责任

  第3条校长岗位责任

  1.审批采购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2.审批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3.审议批准合格供应商名单。

  4.审批预算及计划外采购项目。

  5.审批采购订单和重要采购合同。

  第4条财务负责人岗位责任

  1.审核采购规章制度。

  2.审核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3.审核预算及计划外采购项目。

  4.根据权限审批采购订单和采购合同。第5条采购员岗位责任

  1.进行市场调查,填写询价比价单。2.负责起草采购合同和编制采购订单。3.提出采购付款申请。

  4.实施采购,办理退换货事宜。

  5.建立、更新与维护供应商档案。

  6.参与对供应商质量、交货情况等的评价工作。

  第6条出纳岗位责任

  根据采购凭证和原始票据,支付货款。

  第3章附则

  第7条本制度由财务室解释。

  第8条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采购业务程序

  第5条请购

  根据采购预算、实际需要等提出采购申请,经校长签字后,及时向采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

  第6条审批

  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采购申请进行审核审批。

  1.采购预算内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各单位自行采购;采购金额在5000以上元的,主管局长审核,报请局党委审批。

  2.超预算或预算外采购项目均由局党委审批。

  3.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申请,审批人应当要求请购人员调整采购内容或拒绝批准。

  第7条付款

  1.财务室具体审核采购的各种单据和凭证是否齐备,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计算是否正确。

  2.应付账款超过5000元的由主管局的主管局长审批。

  3.审核无误后交出纳办理货款支付,联系供应商。

  第3章采购账务处理

  第8条财务部在采购单据齐全的情况下,按照《会计核算规定》及时、准确地编制记账凭证。

  第9条将采购单、专用发票附在记账凭证的后面。如凭证资料较多,也可另外装订成册,注明索引号后存档。

  第10条每月应根据记账凭证准确、及时地登记分类明细账。

  第4章附则

  第11条本制度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12条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请购与审批管控办法

  1、采购申请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明确采购的申请与审批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系统内所有部门的请购,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3条责权单位

  1.办公室负责所需物品的采购工作。

  2.财务室负责采购物品的货款支付工作。

  第2章请购审批规定

  第4条临时性商品的请购

  1.临时性商品的采购申请由使用部门直接提出。

  2.使用部门需要在“请购单”上对采购商品做出描述,解释其目的和用途。

  3.“请购单”需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经校长签字后,办公室方可办理采购手续。

  第5条经常性服务项目的请购

  1.经常性服务项目指的是由同一服务机构或企业所提供的某些经常性服务项目,如公用事业、期刊杂志等服务项目。

  2.使用部门最初需要这些服务时,提出“请购单”,由校长进行审核、审批。

  第3章请购单规定

  第6条“请购单”的开列和递送

  1.“请购单”的开列

  请购经办人员应依库存量管理基准、用料预算,参照库存情况开立“请购单”。请购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校长签字批准,并根据内部管理要求编号,送局办公室。

  2.需用日期相同且属同一供应商提供的统购材料,请购部门应依请购单附表,以“一单多品”的方式提出请购。

  3.紧急请购时,由请购部门在“请购单”中注明原因,并注明

  “紧急采购”。

  第7条免开“请购单”部分

  1.总务性用品免开“请购单”,并可以“总务用品申请单”委托办公室办理采购。总务用品分类如下。

  (1)招待用品如矿泉水和香烟等。

  (2)书报、文具等。

  (3)打字、刻印、账票等。

  2.零星采购及小额零星采购材料项目。

  第4章附则

  第8条本办法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9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第1条目的为了避免盲目采购,从总体上统筹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采购合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编制采购预算

  编制采购预算是指根据经营目标确定采购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采用一定的编制方法和程序,将未来一定时期内应达到的具体采购目标以数量和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

  第3条执行采购预算

  1.将审批的各项采购预算指标及时地下达给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

  2.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第4条分析和调整采购预算差异

  1.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学校要根据业务统计和财务部门核算的实际数据,即预算的实际执行结果与预算数进行比较,编制预决算分析报告。

  2.如果有差异,要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制定控制差异或调整预算的具体措施。

  第5条采购预算资金控制

  1.在采购预算资金控制中,必须对采购预算资金实行限额审批制

  度。

  2.部门负责人只能在自己的限额内进行审批,限额以上的采购申请应按请购审批制度办理请购,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3.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请购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

  第6条财务室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内部控制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审批工作。

  (三)采购与验收管控规范

  采购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为规范采购管理工作,明确采购方式、采购数量、采购订单、供应商选择等各项规定,确保采购过程透明化以及所购商品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要求

  1﹒采购对象要求

  采购前须对供应商的商品质量、性能、报价、交货期限、售后服务等做出评价,以供选择时参考。

  2.价格质量要求

  以合理价格购取较高质量的商品。

  3.采购期限要求

  按照使用部门的需要日期及需要数量,联络供应商即时供应。

  第2章采购方式的选择

  第3条办公室应根据商品使用状况、用量、采购频率、市场供需状况、交易习惯及价格稳定性等因素,选择最有利的采购方式办理采购业务。

  第4条采购方式的类型

  1.合同订购方式

  (1)学校与供应商通过谈判就采购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水平、运输条件、结算方式等项内容达成一致,并且以采购合同的形式确定

  下来。供应商按采购合同提供商品并取得货款,购货方按合同验收商品并支付款项。

  (2)合同订购方式适用于经常使用且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或经常使用且市场价格稳定的商品。

  2.订单采购方式

  (1)办公室根据批准的请购单签发订购单,订购单上注明求购商品或劳务的具体项目、价格、数量、交货时间等,送交供应商并表明购买意愿;订单在提交给供应商之前还应由财务部检查订单的合理性。

  (2)订单采购方式适用于一般商品。

  3.特约厂商采购

  对于用量、费用不太高的单项商品,可简化采购作业,由财务室和采购中心选定特约厂商,介绍使用部门直接向该厂洽购。但在付款前应送校长审核,不高于市价时予以付款。

  4.直接采购方式

  (1)不适用前述采购方式的采购者可按此方式采购。

  (2)办公室按请购部门提出的请购单,逐笔询价、议价,并在了解交易条件后订购。

  5.紧急采购

  指因紧急情况,需要以最快的速度使采购商品到位。紧急采购方式一般只有在临时性、突发性需要时方可采用。

  第3章采购期限的控制

  第5条办公室应按照请购部门提出的“需要日期”办理采购。

  第6条采购期限包括请购单的报送审批时间、订单处理时间、供应商备货时间、运货时间、验收时间等。

  第4章供应商的选择

  第7条各项商品的供应商至少应有三家(独家供应或总代理等特殊情况下除外),各家背景及交易资料应记载于“供应商信息表”存档备用。对于未达标准的商品,办公室应建议采购中心开发新供应商,或报送主管部门拟订开发计划。

  第8条对于交货质量不良、无法按期交货或停止营业的供应商应

  予撤销设定。

  第5章询价议价规定

  第9条收件人员收到“请购单”或“外购单”时,转采购经办人员办理询价业务。

  第6章采购业务进度控制

  第10条采购经办人员对于每一个采购项目均应根据需要确定采购业务进度。

  第11条预定采购业务进度应能配合请购项目的缓急,且各业务进度须在预定日期前完成。

  第12条对于未能在预定日期前完成的采购项目,采购经办人员应会同请购部门研究处理对策。

  第8章附则

  第13条本制度由财务室解释。

  第14条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四)采购付款管控制度

  预付账款及定金审批制度

  第1条目的为加强预付账款及定金的使用并得到及时、准确的反映,减少供货商对资金的占压,使资金得到合理运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采购业务。

  第3条预付账款是指按照购货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规定,预先支付给供货方或者劳务方的账款。在会计核算上一律通过“应付账款”借方进行核算。

  第4条定金是指为保证合同履行,预先向供应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

  第5条预付账款的使用范围

  1.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先款后货”方式结算的,可按协议约定支付货款。

  2.合同中规定超额度进货需先款后货的。

  第6条预付款及定金审批规定

  1.以预付款形式采购且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采购订单,需经报教育局主管局长审批;采购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采购订单,需经局长审批。

  2.定金数额在5000元以内的,校长室审批即可;5000元及以上的,报教育局主管局长审批。

篇六: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制度

  

  单位政府采购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以上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和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本级。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坚持“预算控制、规范执行、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预算控制原则。政府采购应以县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为基础,各采购事项应在预算额度内执行。

  第六条坚持归口办理原则。

  使用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实施政府采购的,由局办公室办理。

  使用项目资金实施政府采购的,由各股室办理。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第八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各股室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要求,参与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由财务股汇总上报。

  各股室根据本部门的采购需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经办人应当全面、详细、准确,将拟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政府采购目录品目、采购金额、资金来源、计划采购时间等情况逐项填报在《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表》(附件1)中,交部门负责

  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财务股根据各股室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政府采购预算申报。财务股将汇总编报完成后的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表》提交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审阅后,交局班子会研究上报。

  第十条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追加。对于需要调整、追加采购预算的,应由需求股室经办人提出预算调整、追加书面申请,填报《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审批表》、《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追加申请审批表》,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执行预算调整、追加程序。财务股根据经审批的预算调整、追加文件,报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四章

  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各股室应当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办人填写《部门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并注明品目类别、品目名称、计量单位、采购数量、预算单价、预算总价、资金来源构成、采购方式、组织形式、资金支付方式等,交股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涉及投资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事项等其他采购特殊事项,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财务股根据各股室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报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计划调整。政府采购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追加采购计划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程序重新申报。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或减少采购计划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第五章

  政府采购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实施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按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应当选择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非通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可以选择社会中介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三)属于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范围的采购项目,应按同级财政部门有关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采购的规定执行。

  (四)属于电子竞价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选择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人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资格,且在当地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应当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采购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书面合同方式签订。

  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自盖章之日起生效。所有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必须使用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超过一页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

  政府采购合同生效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但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六章

  政府采购验收与结算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验收分为自行验收与委托验收两种方式。采用委托验收方式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协议中明确委托验收事项及双方责任。

  第十七条具体验收时,经办股室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及

  技术专家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依照合同约定验收。

  第十八条采购项目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以后,若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要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经办人员将匹配一致的发票、合同、采购明细、验收单据等结算单据提交财务人员,按照《支出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履行资金支付程序。

  第七章

  政府采购档案保管

  第二十二条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纳入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邀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成后三个月内或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由经办人员或者责任人及时将该政府采购项目的全套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后移交财务处归档,并确保归档内容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七条各股室负责政府采购档案的归档保管,对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文件材料以及由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建立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文件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的,应当与政府采购文件的原始记录完全一致。

  政府采购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政府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局财务股负责解释。

篇七: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制度

  

  XXX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工作,规范单位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采购。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风险:

  (一)编制需求计划和采购计划风险。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需求或采购计划不合理,不按实际需求安排采购或随意超计划采购,可能导致采购物资过量或短缺,影响单位正常工作。

  (二)采购活动风险。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缺乏采购申请审批制

  度,请购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采购过程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可能造成违法违规风险。

  (三)采购验收风险。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验收标准不明确,验收程序不规范,对验收中存在的异常情况不作处理,可能造成账实不符、采购物资损失风险。

  (四)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风险。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不能及时得当处理,可能出现违纪或舞弊行为,可能引起复议、诉讼等导致单位声誉损失的风险。

  (五)采购业务记录风险。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应付账款核算不准确、不及时,可能导致单位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对账不及时、付款不当,可能导致资产流失、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资金支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可能导致受到处罚,造成资产和名誉损失。

  (六)采购项目安全保密风险。政府采购的标底、供应商资料、评标人员情况等主要信息保密不当,出现泄密现象,可能将会造成供应商之间相互串标、围标等后果,使招标活动沦为形式,影响政府采购成本和效果。

  第四条

  单位应设置政府采购相关控制机构部门:

  (一)采购业务控制决策机构:

  单位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单位采购预算计划工作的决策。由单位领导班子、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财会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采购业务控制执行机构:

  1.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应指定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实施本单位和供应商的采购关系,编制和处理请购单、签署采购订单或合同,并执行单位的采购程序,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主管人员或审核授权人员还要负责审核采购发票的要素是否完整、合法,最后采购部门要对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

  2.预算或计划部门:一般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主要任务是编制、汇总、实施和监控单位的采购计划和资金预算。

  3.物资或劳务的使用部门:使用部门主要任务是根据部门物资或劳务的短缺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或采购部门上报本部门的采购申请;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请购单据,并经过审批程序报送给有关部门;协助采购部门进行供应商选择决策,协助或负责对购进物料或劳务进行实际的验收工作,评价供应商的劳务或物资质量和服务等信息,监督和及时反映采购劳务或物料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

  4.仓库管理部门:仓库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采购商品的暂时接收、贮存、保管和发放,实现采购商品在仓库内的安全。

  5.财会部门:财会部门负责对采购付款活动的资金运动过程进行控制,并确认、计量采购业务活动的会计信息,以及进行采购资金的结算和使用控制,相关支出、资产及应付账款入账控制。

  (三)监督机构部门:

  单位纪检监察、内部审计部门或具有审计职能的归口部门,负责采购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州或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确定。

  第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

  单位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程序是:

  (一)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预算管理部门(财会部门)根据年度预算的总体规划,确定全年采购计划,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申报,并经审批后严格按采购预算执行。

  单位的所有采购行为都应纳入采购预算,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等采购事项。

  (二)提出采购申请。物资或劳务的使用部门提出政府采购申请,其中货物和工程采购报资产管理部门,对采购必要性、数量和技术要

  求进行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核,审核后报预算归口管理部门。

  (三)审核采购计划。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财会部门)审核采购申请是否属于年初确定采购计划范围,有无采购预算,是否超出采购预算,资金是否到位,审核后报单位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四)报批采购计划。单位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采购后,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

  (五)确定采购方式。经审批为政府集中采购方式的,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采购人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经审批为分散采购的,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采购活动。

  (六)制定采购操作方案。采购人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技术等需求,以及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操作方案,认真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采购货物、工程和劳务的数量、质量、规格等要求,并详细研究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防止形式和过程合法,而采购货物或工程的质量和成本达不到采购要求的风险。

  (七)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及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分散采购的,应按有关采购规定方式进行采购。

  (八)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处理事宜,并按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九)签订采购合同。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应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明确采购数量、质量、交货(完工)时间、验收、售后服务、质量保证金、付款方式等事项。合同签订前须由财会部门对资金和款项部分内容进行审核。

  (十)分散采购实施与监督。根据规定和授权由单位实行分散采购的,在取得分散采购审批后,应合理确定招投标方式,并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采购。单位的财会、资产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或岗位应协同采购部门,参与并监督分散采购的全过程,保障分散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

  (十一)货物(完工)验收。货物或工程完工、服务完成交付使用时,应由单位组织验收小组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由采购部门、财会部门、使用部门、专家代表以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的主要负责人。对技术复杂的货物、工程及服务,根据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或委托专业技术公司进行验收。验收完后,应出具验收报告。

  (十二)付款。验收不合格的,财会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验收合格的,财会部门根据验收报告、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按合同约定进行付款。有质量保证金条款的,应由供应商或成交商将质量保证金汇入单位账户后,按合同约定期限或方式付款。

  (十三)入账。财会部门应将采购货物、完工工程等支出及时入

  账,对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同时进行确认,并及时转送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入账。对实际已形成负债的未付采购款项,应在确认固定资产同时,确认应付账款等相关负债。

  第八条

  单位采购相关人员应对下列事项采取保密措施:

  (一)供应商登记资料、采购人采购计划资料、投标供应商名单、专家资料、采购文件档案、计算机数据。

  (二)严禁在开标前向供应商等透露一切未公布的采购信息及有关评标事宜。

  (三)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政府采购的其他情况。

  (四)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标情况透露给与投标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在组织谈判活动中,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技术资料、价格等信息。

  (五)项目采购结果在未对外公开前应当保密。

  (六)政府采购文件、资料等在项目采购结果公开前要妥善保管,不能随意放置。在采购项目结束后,要按有关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及时归档。项目归档后,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对外转借、复印采购档案。

  第九条

  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业务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条

  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业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要求单位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及时纠正与整改,发现重大问题要写出书面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完善。

  第十一条

  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篇八: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XXX采购活动控制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单位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责任

  1、办公室采购人员负责按照采购预算实施采购活动,包括确定采购方式、询价议价、拟定采购合同、完善采购文件。

  2、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负责所购货物的验收与入库,并完善相关记录。

  3、单位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采购合同协议的审核。

  4、单位聘请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对货物、工程验收的审核。

  5、分管副主任负责审核采购价格、验收入库和监督完善采购文件。6、主任负责对采购合同、付款的审批。

  7、财务科负责审核确定采购方式、真伪、支付货款。

  二、采购活动流程

  1、各科室根据实际所需填写“申购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定期报办公室。

  2、办公室将各科室申购单汇总后,每月统一提出申购计划,先报分管领导审核,然后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采购人员实施采购。大宗物品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

  3、单项2千元(含)以上或批量2万元(含)以上的大宗物品、1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途径购买;单项2千元以下或批量2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物品、1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可以自行购买,并索要正式、合格。

  对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的询价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

  4、对大宗物品,办公室负责与供货单位拟订采购合同,然后由法律顾问审核,报主任审批后存档备案。

  5、对到货物品,由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进行验收入库,出具验收证明。对重大采购项目或维修工程要成立验收小组。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要及时上报处理。

  6、办公室采购人员将应付款项目报财务科考核,并经逐级审批同意后由财务科执行付款结算。

  三、其他相关控制措施

  1、单位应当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举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单位利益。

  2、加强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由档案室卖力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投诉处理决意等,完整记录和反应采购业务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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