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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9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05-13 08:10:09 点击:

篇一: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056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8.21?

  【文

  号】

  【施行日期】2021.08.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子信息

  正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056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大数据产业能耗指标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现答复如下。

  大数据产业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存在着能耗量大、能耗强度高的问题。我国高度重视数据中心绿色发展,去年以来,我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算力枢纽实施方案》《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对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推动数据中心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强省区市层面能耗指标统筹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支持河北省张家口市推动大数据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指导河北省科学分解能耗指标,充分发挥能耗指标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并在“十四五”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制定中,对大数据中心能耗指标予以积极考虑。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21日

篇二: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821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7.07?

  【文

  号】

  【施行日期】2021.07.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信用

  正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821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评价体系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现答复如下。

  中小企业是我国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对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只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才能真正使我国经济全面发展、科学发展、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我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加快信用信息与金融信息整合,着力打破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推动信用赋能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同时,进一步规范信用信息归集使用范围,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中小微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您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进一步规范信用评价、激发中小企业活力

  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采纳。结合您的有关建议,现将有关情况及下一步考虑报告如下:

  一、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2020年11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依法合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有序健康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实施。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我委、人民银行会同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持续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发展。一是牵头编制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目前正按程序征求意见。目录和清单对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等行为均提出规范性要求,并要求各地方、有关部门准确界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合理确定失信惩戒措施,确保依法依规、过惩相当。二是进一步规范完善信用领域政策措施。2020年以来,我委指导协调各地方、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对信用领域现行制度文件进行梳理排查,确保各项措施严格遵循法治轨道。

  二、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一是推动开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从2017年起,“信用中国”网站按照分级分类、过惩相当的原则制定了信用修复规则,对绝大多数行政处罚信息,在最短公示期届满后,只要企业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并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的,经申请即撤销信息公示,恢复良好信用。最高人民法院、税务总局等部门也探索建立了信用修复相关制度。二是完善信用修复相关制度设计。2019年,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明确“信用中国”网站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的具体要求。2021年,研究起草《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信用修复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今年5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信用赋能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

  一是大力推广“信易贷”模式。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我委会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491号),建设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信易贷”平台),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加强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充分发挥信用信息价值。“信易贷”平台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充分运用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鼓励入驻平台提供多元化信用产品,扩大信用贷款占比及规模,提升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截至2021年5月末,通过全国“信易贷”平台发放贷款已近3.7万亿元。二是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安排30亿元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联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出台对中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等4个文件,指导各地加强政银企对接,确保政策精准有效落地。

  四、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一是推动出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7月,李克强总理签发国务院令,发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持续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条例内容,为推动完善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功能。2020年,平台累计登记拖欠信息11205笔,登记拖欠金额近350亿元。二是持续开展清理政府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我委等有关部门,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对因拖欠

  账款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相关信息依法依规予以共享,并公布典型拖欠案例,宣传清欠工作进展和成效。据统计,2019、2020两年推动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偿还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欠款8500多亿元。

  五、按照司法谦抑性原则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是给予被执行人一定宽限期。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执行理念》),明确各地方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决定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1-3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要求将信用惩戒的着力点聚焦到打击少数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上,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依法审慎采取惩戒措施,给予宽限期,及时采取信用修复措施。二是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理念》和《若干问题》对善意文明执行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采取查封措施一定要与债权的实现相适应,不能过度执行。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死封”,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对查封的被执行企业厂房、设备等生产资料,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其使用。三是推动促成执行和解。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地法院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妥善把握执行时机、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对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或者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的,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特别是在债权人众多的情况下,尽量引导债权人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

  六、推动裁判文书公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推进审判公开和推动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公开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工作。

  七、下一步工作考虑

  我委将与有关部门一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一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法规制度建设。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夯实企业信用建设法治基础。加快出台相关目录清单,依法依规做好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等机制,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推动实现信用修复“一网通办、结果互认”,切实解决“信用修复难”问题。

  二是加快信用信息与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更大范围、更大力度推广“信易贷”模式,加快推进全国“信易贷”平台与地方各级“信易贷”平台互联互通,构建全国“信易贷”平台一体化网络。指导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方式,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评价和风险管理模型,优化信贷审批流程,降低对抵质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创新“信易贷”产品和服务,推动建立政银企担多方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

  三是切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编写《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释义,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完善“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制定投诉处理办法。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对因拖欠账款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相关信息依法依规予以共享。

  四是更好体现司法谦抑性。进一步推进各地贯彻落实《执行理念》,加快修订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两个司法解释,提升失信惩戒的精准性。同时,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相关制度,避免使涉诉信息成为中小企业负面评价指标,为规范信用

  评价体系、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五是抓好政策落实。进一步加大推进关于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文件落实力度,加强监督指导,督促各地区、有关部门将有关政策落到实处,提高执行力,确保政策红利切实惠及广大中小企业。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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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7月7日

篇三: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523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9.06?

  【文

  号】

  【施行日期】2021.09.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52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持续推进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中医药局、文物局,现答复如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支持革命老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让革命老区人民逐步过上更加富裕幸福的生活,2021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目标定位、重点任务和支持举措。

  一、关于专项扶持大别山地区发展

  近年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相关要求,持续加大对大别山革命老区的资金支持力度,按照《意见》和《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在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产业发展、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社会事业发展与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方面给予了重点支持。

  2019年,我委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政策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1067号),将“三区三州”等原深度贫困地区、14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纳入政策支持范围,覆盖了大别山革命老区的大部分地区。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十四五”相关规划方案编制实施,统筹考虑中央投资可能等情况,积极支持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二、关于建立对口援建援助机制

  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国资委组织动员中央企业定点扶贫246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其中在原大别山片区所属的36个县(市)中,有10家中央企业结对帮扶了12个县,在大别山片区大力开展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消费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智力扶贫、党建带扶贫等各类帮扶工作,为大别山片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了重要贡献。根据党中央部署,对摆脱贫困的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结对关系总体保持稳定,两年后适时调整。下一步,国资委将切实履行中央企业定点帮扶牵头单位职责,持续组织指导有关中央企业在大别山区开展定点帮扶工作,继续给予资金、项目、人才等方面支持,积极支持大别山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快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时代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工作方案》(国办发〔2021〕15号),明确支持其他革命老区重点市县学习借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经验做法,探索建立对口合作机制。目前,广东省、河南省已经制定了省直机关对口支援革命老区的工作方案。湖北省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省内对口支援黄冈等大别山革命老区重点市县工作方案。

  三、关于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委会同有关部门扎实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明

  确了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提出了森林、草原、湿地等重要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重点任务,搭建了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框架体系。近年来,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森林、草原等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实现全覆盖,重点区域和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取得新突破,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取得新进展。在系统总结地方成功实践的基础上,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实施森林等重要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建立行政区域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2月,《条例》已呈报国务院。目前,司法部正在就《条例》开展立法审查。下一步,我委将积极推动《条例》尽快出台,并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十四五”革命老区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保护革命老区生态环境。

  四、关于支持黄冈传承红色文化

  为加快推进红色旅游高质量发展,我委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名录》,将大别山革命老区内的湖北省黄冈市大别山红色旅游区、安徽省新四军红色旅游系列景区、河南省信阳市红色旅游系列景区等10余处景区列入其中。《意见》明确提出支持革命老区弘扬传承红色文化,推动红色旅游高质量发展等重点任务。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革命老区红色旅游发展支持力度,研究编制革命老区红色旅游发展实施方案,加大对革命老区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修缮力度;在编制实施“十四五”时期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规划时,对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红色旅游项目予以统筹支持;会同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建党百年红色旅游百条精品线路”,指导湖北黄冈推出一批体现时代精神的红色旅游线路,助力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五、关于支持黄冈大健康产业发展

  2018年,国家中医药局会同农业农村部、国家药监局印发了《全国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8—2025年)》,引导各地整合中医药资源,在中药材产业基线调查基础上,发布《贫困地区生态适宜种植中药材推荐目录》,指导贫困地区因地制宜、合理有序种植。持续推进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工作,支持包括黄冈市在内的大别山地区等摸清中药资源本底,湖北省也公布了道地药材“一县一品”优势品种,促进脱贫地区道地中药材特色发展。国家中医药局支持黄冈市召开李时珍中医药发展大会、大健康产业发展研讨会等活动,打响大健康产业品牌,鼓励黄冈市选定试点方向,积极创建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

  国家卫生健康委积极支持大别山地区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指导大别山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大别山区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组织开展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在鄂豫皖三省共评选出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企业12家、示范街道(乡镇)41个、示范基地18个,同时会同国家林草局等部门推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在大别山地区评选出国家森林康养基地3家。

  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支持大别山地区及黄冈市中药资源开发,加大对中医药健康、产业帮扶优化模式研究,推进相关成果转化,促进品牌打造和医养融合发展,支持大别山革命老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地制宜推进振兴发展。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9月6日

篇四: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水利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04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21.06.28?

  【文

  号】水规计办字〔2021〕110号

  【施行日期】2021.06.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

  正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04号建议的答复

  水规计办字〔2021〕110号

  洞庭湖是我国第二大淡水湖泊,是长江水系及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地跨湖南、湖北两省,在调蓄洪水、保障供水、涵养水资源、维系生态系统功能、支撑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洞庭湖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江湖关系持续演变,枯水期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防洪工程能力不足和水生态环境渐趋恶化等问题凸显。如您所言,开展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是必要的。

  一、关于对洞庭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国家高度重视洞庭湖治理与保护。“十三五”期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5.62亿元,支持湖南省开展洞庭湖等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86亿元,支持洞庭湖流域相关市县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62亿元,支持湖南省实施洞庭湖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2016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强洞庭湖等重点湖泊生态安全体系建设,开展洞庭湖四口水系水生态修复工程等重点工作。20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印发《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将洞庭湖内湖大通湖流域纳入首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并指导湖南、湖北两省编制完成相关实施方案。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自然资源部印发《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将“洞庭湖、鄱阳湖等河湖湿地保护和修复”作为重点任务,纳入“长江重点生态区(含川滇生态屏障)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202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湿地生态保护治理”“加强重点流域、重点湖泊、城市水体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等重点任务,并在专栏14“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中,提出洞庭湖保护和修复工程。2021年3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国家加大对洞庭湖等重点湖泊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的支持力度。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研究编制《“十四五”全国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已将洞庭湖等对全国大江大河治理具有重要作用的重点流域纳入规划。水利部初步考虑将洞庭湖“四口”水系综合整治工程纳入《“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推动工程立项建设。

  下一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继续指导湖南、湖北两省有关部门,研究将《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确定的重大项目纳入“十四五”相关专项规划,给予重点支持。

  二、关于支持松虎澧资航道建设

  松虎澧资航道是连接江汉平原与洞庭湖平原的重要水运通道,横跨湘、鄂两省,是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中“四纵四横”骨干高等级水运通道之一,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河道疏浚工程、松滋口闸控工程、支汊控制工程、垸内骨干河湖连通工程和其他配套补偿工程等,与洞庭湖“四口”水系综合整治工程密切相关。洞庭湖

  “四口”水系综合整治工程主要任务为供水灌溉、防洪、水生态环境保护,兼顾改善航道水深条件,工程方案包括“河道扩挖、松滋建闸、引江补湖、河湖连通”等。

  为支持松虎澧资航道建设,交通运输部拟将松虎澧资航线纳入水运“十四五”发展规划,水利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初步考虑将洞庭湖“四口”水系综合整治工程纳入正在编制的《“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支持推动建设。下一步,水利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协调有关地方,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进一步深化项目前期论证,加强省际间协调,推进项目尽早立项审批并开工建设。

  水利部

  2021年06月28日

篇五: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56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8.03?

  【文

  号】

  【施行日期】2021.08.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56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尊严死立法进程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您提出的“尊严死”,一定程度上与安宁疗护的理念相近,其主要内涵是为处在疾病终末期的患者,在临终前提供相应的医疗护理服务,减轻患者痛苦和不适,使他们能够自然而有尊严地离世。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加强安宁疗护工作的顶层设计、完善支持政策、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增加服务模式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加强安宁疗护工作顶层设计。2016年11月,我委印发《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安宁疗护中心,加快研究制定安宁疗护机构准入、服务规范、人才培养的有关政策,逐步提升安宁疗护服务能力。2018年,我委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11部委印发《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完善医疗护理服务体系,扩大安宁疗护服

  务供给的要求。2019年印发的《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中也提出,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安宁疗护中心等,增加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数量。

  (二)完善安宁疗护相关标准和技术指南。2017年,我委印发《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的通知》,明确了安宁疗护中心的准入标准、服务规范和操作规范,促进了安宁疗护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明确了部分安宁疗护实践的护理要点及注意事项。

  (三)加强安宁疗护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我委印发《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培训大纲(试行)》《老年护理实践指南(试行)》等技术性文件,指导各地开展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培训,加大老年护理,包括安宁疗护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同时,进一步规范老年护理实践行为,提高老年护理服务能力。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立法明确尊严死立法涉及具体内容的建议。您在建议中提及的实施“尊严死”,即在疾病终末期患者弥留之际不再采取过分的延命治疗,采用安宁疗护给病人以临终关怀,让他们自然而有尊严地离开世界,从而最大限度地免除患者临终难以忍受的痛苦,也减轻患者家庭和社会的经济负担。其中一些内容可以通过推进安宁疗护工作得以实现。但对于尊严死立法,相关法律、医学、社会伦理学界仍存在一些争议,社会认识还不统一,目前还存在较多困难。我委将继续广泛听取有关专家及社会各界意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深入研究相关工作。您提出的关于立法明确尊严死的目的、明确“无效医疗”概念、严格限制适用对象、严格限制审批和许可程序、严格限制实施者等相关具体内容,对于推动安宁疗护相关工作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我委将在相关工作中研究借鉴。

  (二)关于开展死亡教育科学讲座的建议。我委高度重视相关健康知识科普宣教,2020年,我委组织制作包括“生命教育”主题在内的12个系列、63个老年健

  康科普视频,并在8月24-30日全国老年健康宣传周期间,通过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广泛传播。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进步,部分地区尤其是大中城市更加注重发挥殡葬工作文化传承和精神慰藉的内涵,从维护逝者尊严向临终关怀、生命教育等方面适度延伸。如在清明节期间举办殡葬服务机构开放日、体验日,让人民群众走进服务机构,在体验生命文化教育的同时,引导群众科学认识死亡,社会上也出现了提供临终关怀的志愿者组织,为临终患者和家属提供心理精神支持。

  (三)关于建立和健全“临终关怀”机制的建议。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求构建包括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的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强调根据医疗机构的功能和定位,推动相应医疗机构,按照患者“充分知情、自愿选择”的原则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建立完善安宁疗护多学科服务模式,为疾病终末期患者提供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等服务,对患者及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稳步扩大安宁疗护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形成医院、社区、居家、医养结合和远程服务5种模式。一些省份参照国家试点启动省级试点,全国安宁疗护服务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国家安宁疗护试点,扩展安宁疗护服务覆盖范围,最大程度提升临终患者生命质量。同时加强安宁疗护宣传倡导,继续深入开展对医学生、医护人员的安宁疗护理念和知识教育,以重症疾病患者及其家属为主要目标人群,加强对全社会的生命教育,树立科学理性的生死观,为推动安宁疗护服务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年8月3日

篇六: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123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9.15?

  【文

  号】

  【施行日期】2021.09.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123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我委高度重视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十三五”时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会同相关部门主要从调整医疗资源布局、推动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等方面入手,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目前,分级诊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医联体建设持续推进,患者就医流向趋于合理,双向转诊逐步通畅,区域医疗资源联通共享,信息化建设持续加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第三方评估显示,2015—2020年,医联体牵头医院向下转诊人次增长11%,成员单位向上转诊增长3.4%,呈现了患者下转增长幅度明显高于上转的良好态势。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加强基层服务能力建设,夯实分级诊疗基础。一是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以全科医生为重点,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加强培训基地和人才队伍建设。截至2020年底,我国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已达40.6万人,较上一年度增长了4.1万人(增长11%),每万人口拥有全科医生已达到2.9人,顺利实现2020年每万人口拥有全科医生2-3人的阶段性目标,为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二是加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2016—2020年,国家累计安排中央投资722亿元支持全国县级医院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85个;投资145.9亿元支持县级医院救治能力提升项目30个。三是调整基层用药政策。我委组织开展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政策调研,对全国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扩大了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备范围和数量,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政策,以适应分级诊疗,满足患者基本用药需求。

  (二)关于建立机制为路径,完善分级诊疗政策。一是我委持续强化顶层设计,明确各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先后印发了三级综合医院、部分三级专科医院服务能力指南、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等文件,提出了三级医院和县级医院应收治的核心病种和应开展的关键技术。二是我委持续推动双向转诊和上下联动,制定了常见住院病种的双向转诊基本原则和流程,明确基层医疗机构主要任务,在各级医疗机构间建立分工协作机制,为患者提供连续性诊疗服务。2015年起,患者下转人次数连续5年稳步增长,年均增长率达38.4%,双向转诊更加有序。三是印发《医疗联合体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建立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引导三级医院履行责任、完善措施,主动帮扶基层,切实发挥引领作用,充分调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与医联体建设的积极性。

  (三)以医保调控为关键,引导患者分流。我委联合医保部门不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行医保差别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合理引导就医流向。一是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方法。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必须选择1-2家社区或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就诊医疗机构。二是对参保人在不同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差别报销比例。据统计,2019年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二级、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分别为87.2%、89.3%,分别高于三级医疗机构2.2个、4.3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级、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分别为72.1%、77.5%,分别高于三级医疗机构8.5个、13.9个百分点。三是支付方式进一步合理化。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鼓励对门诊费用实行按人头付费的支付方式,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和医生主动做好签约服务和健康管理。

  (四)关于以信息化建设为重点,打造信息共享平台。

  一是加大建设投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我委会同财政部安排6.7亿专项资金支持原国家级贫困县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远程医疗等设备,加强基层临床服务能力建设。二是加强规范化建设。2019年4月,我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规范了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应用内容和建设要求,并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自身情况,积极推进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应用,探索创新发展,更好的服务人民群众。

  (五)关于完善利益分配,推进分级诊疗进程。一是我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等手段,引导二级以上医院下转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主动承担疑难复杂疾病患者诊疗服务。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向签约服务的医务人员倾斜,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积极性。二是推动医联体建立责任共担和利益分配机制,调动医联体内各医疗机

  构积极性,落实功能定位,逐步形成医疗机构间分工协作机制,助力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

  (六)关于从法律层面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2020年6月施行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发展紧密型医联体,推进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建设,多措并举促进医疗资源有效下沉,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推动落实“日常疾病在基层解决”。二是加快完善分级诊疗体系和配套政策。补足分级诊疗体系短板,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发挥医保资金在推进分级诊疗中的积极作用。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统筹推进区域内医疗信息平台建设,以医联体为单元实现医联体内医疗信息共享。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年9月15日

篇七: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612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1.08.12?

  【文

  号】农办议〔2021〕366号

  【施行日期】2021.08.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612号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21〕366号

  王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食用菌产业绿色生产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扶持建立一批工厂化菌棒制棒企业

  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食用菌产业,加强规划引导,强化科技支撑,推进标准化生产,完善政策支持,促进食用菌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

  一是强化规划引导。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印发《全国蔬菜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全国设施蔬菜重点区域发展规划(2015—2020年)》,将河南省列入黄淮海与环渤海设施蔬菜优势区,明确了河南省等优势区蔬菜、食用菌产业发展目标、主攻方向、发展重点,引导生产要素集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2017年,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规划纲要》,围绕五大类29个重点品种(类)特色农产品,先后4批次认

  定了308个国家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引导地方和社会资本,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集中力量支持特优区建设,推动特色产业发展。其中,包括河南省汝阳县汝阳香菇等10个食用菌类产品的特色优势区。

  二是强化技术支撑。2008年,我部联合财政部启动建设国家食用菌产业技术体系,在全国范围内聘用1位首席科学家、24位岗位科学家,设立22个综合试验站,中央财政每年投入2810万元,以产业需求为导向,重点围绕遗传改良、栽培与基质、病虫害防控、机械化、加工等领域开展联合攻关,取得了一批科技成果。目前,已基本建立了食用菌种质资源鉴定评价和定向育种高效筛选技术模式;研发了不同区域生态条件的精准化配套栽培技术、适合我国国情的无害化病虫害防控技术;开发了菌渣二次种菇、饲料化、基质化、肥料化综合利用技术和保鲜加工技术和产品,产业链效益显著提高。

  三是推进标准化生产。2021年,我部制定印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十四五”种植业“三品一标”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区域布局和主攻方向,引导各地聚焦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食用菌等特色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同时,积极整合项目资金,开展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集成推广高产高效、资源节约、生态环保技术模式,促进食用菌等特色产业绿色发展。

  四是加大基地建设力度。2018年以来,我部和财政部支持各地建设1109个农业产业强镇,吸引资本聚镇、能人入镇、技术进镇,打造支柱产业,带动农民增收。其中,以食用菌为主导产业的河南省伊川县彭婆镇、西峡县西坪镇、辉县市冀屯镇、卢氏县朱阳关镇等均获得财政资金支持。2020年以来,我部和财政部开展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将河北越夏食用菌等7个食用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纳入建设范围,按照全产业链开发思路,聚焦优势特色品种,突出重点县市联动,推动产业形态由小特产变为大产业,空间布局由平面分布转变为集群发展,重点产业由同

  质竞争转变为合作共赢,形成部省联动,共同发展格局。

  二、关于加大配套政策支持力度

  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坚持市场导向、企业主体的原则,指导包括河南省在内的食用菌产区加强重点项目和重大政策等衔接,加快推进食用菌产业绿色生产发展。

  一是完善农机购置补贴。近年来,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稳步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发布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各省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对纳入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机具给予补贴。为加速农机新产品试验鉴定和推广应用,支持促进农机产品技术创新和研发生产,各地可按规定选择不超过3个品目的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更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新型农业机械日益增长的需要。2021年,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出台了《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明确补贴范围扩大到15大类44个小类172个品目机具种类,已将食用菌料装瓶(袋)机和蒸汽灭菌设备纳入其中,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福建、湖北、湖南等食用菌生产大省已将用于食用菌生产的温室大棚纳入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范围,贵州省将食用菌菌料混合机纳入试点范围。

  二是加大农业保险力度。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在农户和地方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为投保农户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引导和支持其参加农业保险,并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逐步加大支持力度。补贴品种已由最初的种植业5个,扩大至种、养、林3大类16个,基本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为满足农户多样化的农业保险需求,中央财政鼓励保险机构和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支持,推进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为支持地方发展优势特色农业,2019年,中央财政开展了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支持地方自主选择2个

  品种申请中央财政补贴。2020年,进一步将试点地区扩大至20个省份(含河南省),补贴品种由2个增加至3个。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制度。研究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加大对食用菌制棒设备和用于食用菌生产的温室大棚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组织相关省制定食用菌制棒设备建设规范,优化用于食用菌生产的温室大棚建设规范,积极推动将更多食用菌生产所需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范围。研究扩大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的实施范围,支持地方开展特色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发挥农业保险的强农惠农作用。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010–59192895农业农村部

  2021年8月12日

篇八: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28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8.16?

  【文

  号】

  【施行日期】2021.08.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28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职业技术教育支持力度鼓励校企合作共育工匠型人才的建议收悉。经商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当前,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制造业就业吸引力造成影响。您的建议对于吸引人才回流职业技术学校、从事制造业,培养更多高技术技能的工匠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和参考价值。我委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力度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更好服务制造业转型升级。

  一、关于促进校企合作、加大对订单班支持力度

  相关部门加强制度供给和政策激励,积极推动企业和职业院校以订单班等多种形式加强校企合作。教育部、我委等六部门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明确目标原则、实施主体、合作形式等基本制度框架。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工作的通知》,总结现代学徒制试点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在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支柱产业等相关专业,全面推广政府引导、行业参与、社会支持、企

  业和职业学校双主体育人的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目前,已分三批布局了558个现代学徒制试点,覆盖1000多个专业点,每年惠及9万余学生(学徒),参与企业2200多家,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育的企业师傅近3万人,实现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校企联合培养。

  二、关于出台政策吸引职业学校学生就学、就业

  《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要完善产教融合发展规划和资源布局,开展东部对口西部、城市支援农村的职业教育扶贫,推动农村贫困地区学生到城市优质职业院校就学。原国务院扶贫办实施雨露计划,帮助近800万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掌握技能、摆脱贫困、改变人生。相关部门积极拓宽入学渠道,使分类考试招生成为高职学校招生主渠道,鼓励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和高素质农民等群体报考高职学校,可免予文化素质考试,只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确保社会弱势群体有机会接受技能培训。同时,相关部门积极完善户籍制度,帮助学生解决迁移户口等实际问题。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明确省会及以下城市要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普遍放宽落户限制。一些超大、特大城市在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过程中,也普遍将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纳入分值体系,一些大城市还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落户不设入户指标、工种(职业)等限制,达到一定级别即可落户。

  三、关于人才认证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特别措施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缴存职工符合当地政策规定,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贷款最高额度由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

  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确定。为更好服务人才需求,相关部门正在统筹研究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更好支持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基本住房问题。

  四、关于鼓励产教融合、支持企业参与办学

  我委高度重视企业在举办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主体作用,积极推动产教融合向纵深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等政策,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库的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政策,重点推动企业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构建规范化的技术课程、实习实训和技能评价标准体系,提升承担专业技能教学和实习实训能力,提高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覆盖水平和质量,推动技术技能人才企业实训制度化。截至2021年5月,全国已有2700余家企业纳入地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库,产教融合主体已初具规模,大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办学的积极性显著增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比例明显提高。

  五、关于校企人才互聘、双向共享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多措并举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从2019年起,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相关专业教师原则上从具有三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特殊高技能人才(含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2020年起基本不再从应届毕业生中招聘。在职业院校实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以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探索完善体现职业学校教师特点和岗位要求的公开招聘方式方法,建立健全职业院校自主聘任兼职教师的办法,推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教师双向流动,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相关部门遴选公布中航、中铁集团等102家企业为首批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公布创新团队实质性合

  作企业2800余家,在人员互聘、教师培训、技术创新、资源开发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研究您提出的相关建议,聚焦不同主体利益诉求和制度障碍,找准堵点,精准施策,不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激励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不断提高职业教育对学生的吸引力,提升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培养更多支撑产业发展的工匠型人才。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16日

篇九: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133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1.09.13?

  【文

  号】

  【施行日期】2021.09.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

  正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133号建议的答复

  王萌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数字技术企业参与到农产品上行“最先一公里”基础设施建设中来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农业生产流通信息化

  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部门高度重视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应用,积极推进农业生产流通信息化水平。一是推动数字技术与农业生产融合应用。近年来,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将推动智慧农业和数字乡村建设作为乡村振兴战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推进实施。2017年,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等7部门联合印发《“互联网+”现代农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农业物联网区域试验工程、数字农业试点等项目,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加工各环节融合应用。目前,已建设9个农业物联网示范省、100个数字农业试点项目,认定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

  基地210个,支持近12万套农机信息化改造,征集推介426项农业物联网应用成果和模式,水稻智能催芽、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广泛应用,植保无人机年度作业量近3亿亩,在线监测、精准作业、数字化管理等大面积推广,农业机器人开始产业化应用。二是提高农产品流通信息化水平。2016年,我部印发《农业电子商务试点方案》,在北京、河北等10省份分别开展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休闲农业电子商务试点,探索建立蔬菜、水果等典型鲜活农产品分拣、加工、包装、物流配送等标准作业流程和业务规范。2014年以来,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原国务院扶贫办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重点支持各地建设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和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累计建设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2000多个。2021年,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继续深入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

  二、关于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体系建设

  2016年以来,我部依托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力量,成立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立农产品流通标准工作推进机制,2021年印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加工冷链、储运保鲜等相关标准纳入标准综合体。交通运输部发布行业标准《道路冷链运输服务规则》(JT/T1234)和《行驶温度记录仪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JT/T1325),制定冷链运输全程操作标准规程,规范冷链运输经营行为。2018年,原质检总局牵头印发《关于开展农产品电商标准体系工作的指导意见》,重点围绕农产品质量分级、采后处理、包装配送等内容,提出农产品电商标准体系框架。市场监管总局围绕农产品包装、标签、贮藏、运输等流通环节,发布《水产品销售与配送良好操作规范》等40项国家标准,下达《农产品流通服务可持续性评价技术导则》等20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国家邮政局先后制定发布《冷链快递服务》《冷链寄递保温箱技术要求》等行业标准,提升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化水平。

  三、关于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

  为落实好中央决策部署,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加强顶层设计,创新工作思路,加大资金支持,全力推进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发展。一是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2020年,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启动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河北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1万个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建设了近500万吨仓容的产地冷藏保鲜设施。2021年进一步加大力度,在全国范围内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围绕种植类鲜活农产品,建设节能型通风贮藏库、机械冷库和气调贮藏库等设施以及配套的分拣分级、包装清洗等设备,提高农产品产地商品化处理能力,降低农产品产后损失,加快补齐农产品出村进城“最先一公里”短板。二是引导开展区域性农产品冷链物流节点建设。2021年,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在全国择优选择121个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鼓励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市场主体建设或改造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农产品产地低温直销配送中心,同时依托农业产业强镇、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等项目建设,鼓励企业、园区建设农产品加工物流中心。2019-2020年,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在广西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农商互联项目,支持农产品流通加工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已累计支持建设冷库库容600余万吨。三是组织推动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策,支持各地加强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2020年公布北京平谷等17个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整合集聚冷链物流市场供需、存量设施以及农产品流通、生产加工等上下游资源,着力提升农产品冷链物流规模化、组织化水平。

  四、关于建议各级政府部门合理布局产地仓的同时,培育协同仓运营主体

  2019年底,农业农村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印发《关于实

  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的指导意见》,并于2020年择优选择110个县(市、区)开展“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整合利用快递物流、邮政、供销合作社、益农信息社、电商服务点等基础条件,建设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服务站点,培育农产品县级集配中心,集中实现网销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品控分拣和打包配送、统配统送等功能,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国家邮政局鼓励支持寄递企业应用数字技术,创新服务模式,拓展服务领域,顺丰搭建了数字化一站式供应链管理平台,中通、韵达应用云仓、供应链仓配物流服务等平台,顺丰、京东等快递企业采用高标准冷库和冷藏车提供全程温度可视可控冷链物流服务,并在农村偏远地区开展无人机配送业务,实现寄递服务升级,全面提升农产品运输效率,推动建设数字化农产品供应链体系。

  五、关于加强供应链管理人才培养,建立健全相关人才培养长效机制

  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农产品流通人才培育,将其纳入农民教育培训和涉农人才培养工作中,为推进农产品物流发展提供基础支撑。一是培育壮大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大力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将农产品物流管理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着力提升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的物流管理能力和对现代农产品供应链的认识,截至目前,累计举办示范培训班1600余期,培训16万余人。二是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2014年以来,持续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开展包括农产品物流管理内容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培训,着力提升农民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2020年中央财政投入23亿元,培训高素质农民超过65万人,为农产品物流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三是开展农民手机培训。围绕提升农民物联网设备应用、农产品网络营销等能力,启动开展农民手机培训工作,5年累计培训农民1亿人次,农民查询信息、网络营销、获取服务等手机应用技能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农民用手机直播带货、购买农资。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动新一代数字技术与农业生产深度

  融合与应用,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体系建设,构建教产学研一体化推广模式,强化农产品供应链人才培养,提升农产品流通效率。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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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部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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