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文稿文档网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8篇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8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05-03 13:00:06 点击:

篇一: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word格式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下面是带来的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学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内专项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杭州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在对所承担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上,综合考虑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

  ..

  word格式

  (二)量力而行,规范管理。

  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集体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在立项阶段,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论证;在执行阶段,要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确保项目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完成后,要有决算审查和效果评价,以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严格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

  专项经费申报

  第四条

  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采用标准项目文本方式进行管理,按照市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分别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统一汇总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教育部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五条

  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

  ..

  word格式

  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六条

  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一)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二)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财政预算已确认,并已确定分年度安排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第七条

  申报文本

  应按照市财政部门制发的项目申报文本申报项目。

  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申报文本必须填列清楚齐全。

  第八条

  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一)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文本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当年新增项目必须填写项目建议书,如新增项目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还应当报送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延续项目的项目总投资没有变化的,市级部门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总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建议书,如项目总投资调整变化较大的,应当重新报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评审报..

  ..

  word格式

  告。

  (三)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必须同时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报告的三类建设项目进行专项评审。

  第九条

  学校购置资产的,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总务处、保管室会同财务室对资产信息系统中的资产存量进行审核,并根据部门资产配置标准提出购置资产的品名、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行政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同时将相关材料报市财政部门和市教育部门。

  第五章

  专项经费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学校不得自行调整。

  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消、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十一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学校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市级教育部门,市级教育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word格式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湘南稀贵金属化合物及其应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重点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教531号《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湘南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经费包括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仪器设备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一)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将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三)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控制。

  专项经费预算纳入学校预算体系,按年度进行申报、评审及批复。

  建立重点实验室自主科研项目库,预算批复的课题纳入科..

  ..

  word格式

  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实行按总预算控制、分年度滚动拨款的方式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根据建设计划,负责编制开放运行费的年度预算及中长期预算,保障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负责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审及预算合理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科研仪器设备费预算的前期论证、编制与申报;指导课题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对各项目的论证、预算执行、课题研究进度等进行全过程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设立重点实验室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进行评审、筛选;负责对项目经费和科研仪器设备费预算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论证和审核;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报科研处备案。

  第六条

  科研处将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纳入学校科研项目进行管理,并对项目预算进行批复,对重点、重大项目进行抽查评估;负责对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更新改造项目的审核、审查,建立设备购置计划数据库;按规定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进行论..

  ..

  word格式

  证;组织对达到招标要求的设备购置项目进行招标。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对专项经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负责编制经费预、决算,并按项目进度和相关要求报送用款计划。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重点实验室、课题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重点实验室及课题负责人按项目进度、预算使用专项经费,审查专项经费决算。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如下:(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

  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开放共享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

  ..

  word格式

  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

  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三)科研仪器设备费,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湘南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专项经费中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

  ..

  word格式

  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元-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应按经费类别的支出范围编制项目预算,不得超支出范围编制,基本科研业务费还须编制项目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分年度预算各支出范围之和等于相应的总预算。

  (一)开放运行费最多70%用作日常开放运行经费,不低于30%用作高级学者访问基金。

  日常开放运行费中的劳务费按不超过总额的10%进行预算;高级访问学者基金每人资助额度为10-30万元;资助国外学者的额度不低于总经费50%;高级访问学者的生活津贴按不..

  ..

  word格式

  超过资助额度的30%据实预算。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由重点实验室根据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确定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和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的分配比例。

  重大项目经费不低于45%、一般项目经费不超过30%,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不低于20%。

  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的劳务费按重大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10%、一般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15%预算。

  (三)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费预算应当按照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等,以形成各具特色的研究实验体系为目标,根据实际需求和预计可以完成的工作量,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编制。

  第十四条

  开放运行费可编制仪器设备改造和少量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预算;基本科研业务费原则上不能编制仪器设备购置预算和研究任务外协预算,但确因项目研究需要可适量编制,其中自制设备须列入相应的专用材料、劳务费、加工费等支出范围中,且在预算表附注中说明具体金额,自制设备在研究中的功能、作用等情况。

  第十五条

  自制设备需要外协的测试加工、专用材料费等须在相应的支出范围中进行预算,在预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其与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单位名称、工作量、价格、总金额等。

  ..

  ..

  word格式

  外协单位不得为本项目负责人的关联企业,本办法所指关联企业是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开办或控股的企业。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费预算必须严格按照支出标准计算。

  在预算说明书中应详细说明召开次数、理由及依据。

  项目组要严格控制专家咨询会议次数和规模。

  第五章

  预算管理及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销,引起调整预算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

  其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不予向上调整;科研仪器设备要严格按照批复的仪器设备品名、型号购买,确因研究工作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设备,须按程序报科技部批准。

  第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按自主课题项目批复年度预算和总预算,计财处按批复项目总预算的支出范围进行控制,执行期内(2-3年)按年度预算滚动下达拨款额度。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工作进度和年度预算有计划的用款,学校定期通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对使用进度较差的,学校将实行负责人约谈制,到期后项目仍有结余经费的,学校有权收回并统筹安排使用。

  ..

  ..

  word格式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属政府采购和招标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学校有关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使用专项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和自制设备的论证、采购、验收及管理严格按照《湘南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湘南学院自制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归重庆大学所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以及学校的有关要求,学校审计处、计财处、科研处对专项经费实施过程和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专项经费使用实行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制度,评估工作由科研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纳入重点实验室及科研人员年度目标工作任务考评范围,并作为以后年度自主课题立项审批、专项经费拨付的参考依据。

  ..

  ..

  word格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五、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六、万元以上的专项购置经费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或参与式采购。

  ..

  ..

  word格式

  七、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年终一律转入本金滚动使用。

  八、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九、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十、对工程类项目专项资金所发生的隐蔽工程,负责资金结算的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签证认可,否则财政部门不予结算。

  ..

  ..

篇二: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1.11.30?

  【文

  号】计科技[1991]1937号

  【施行日期】1991.11.3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计科技[1991]1937号)

  (1991年11月3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把国家重点实验室办成高水平的开放型实验室,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经与财政部、国家教委、中科院、农业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协商,决定在各部委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原有支持的基础上,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经费使用范围是支持国家计委批准建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以加强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主要资助在科研第一线的实验室优秀科研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行学术交流,以及在国

  外从事三个月以内的合作研究项目等。实验室派遣人员出国留学或从事三个月以上的长期合作研究,不在本项经费支持范围之内。

  第三条

  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由国家计委提供总经费的三分之二,各部门按比例筹集其余三分之一的经费。为了便于财务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在每年六月底之前将经费汇入中国科学院帐户。

  第四条

  国家计委科技司负责管理办法的制定、解释和监督实施,负责本项经费的分配和年度项目计划的审批。中国科学院受国家计委委托,负责外事财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各实验室申请安排的出国项目,在国家计委科技司审批后,必须由其所属部、委(包括中国科学院,下同)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出国项目审批办法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使用本项经费。出国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及政审、经费预算、护照签证等出国手续,以及回国后的账目审核工作,由其所属部、委的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借款、报销、结汇等手续由中科院有关财务部门负责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二、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和申请用款程序

  第六条

  各实验室主管部、委根据国家计委科技司提出的年度项目要求、用汇控制额度,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提出本部门实验室下一年度项目计划(详见附件一、二),于每年五月,各部、委可向国家计委科技司补报一次计划,国家计委科技司每年两次审核各部、委上报的项目计划,并将批件抄送中科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

  各实验室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计委科技司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及时落实项目派遣人员,并将所派人员汇总表抄送国家计委科技司和中科院国际合作局。

  三、借款和报销手续

  第八条

  护照、签证等出国手续办完后,各部、委业务主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预算标准填写“出国项目经费预算表”及借款单,经主管领导(每部门固定两人在中科院备案)签字批准并加盖业务主管部门公章后,中科院有关财务部门根据出国任务批件、已签证的护照、“出国项目经费预算表”和借款单,办理借款手续。所借的支票、外汇三联单和机票三联单用毕后,有关报销收据和两种三联单的退存联应在三日内退还中科院有关财务部门。需提前支付的注册费等费用,由实验室或所在单位垫付。

  第九条

  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在十天内到其所属部委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报销出国账目的审核手续(包括填写“出国经费支出报销表”,由本部、委业务主管领导一固定两人签字盖章),然后出国人员在中科院有关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书面总结。

  第十条

  中科院须在每年一月底以前向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报告上一年度本项经费使用的决算情况。并在每年七月向计委科技司上报上半年用汇情况。各部、委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年一月份向国家计委科技司报告上一年度批准项目执行情况。

  四、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本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84)财外字610号和(87)财外字600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附则

  第十二条

  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内容。对未能按计划执行的项目,原则上废止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项目内容或执行计划,必须及时重新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部门上报国家计委科技司,经国家计委科技司审核同意后,新项目才能生效。

  第十三条

  本项经费的管理采取各部、委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各部、委业务主管部门和中科院指定的财务部门都应向财政部和国家计委负责,各部、委

  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做好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的组织和总结提高工作,同时做好出国人员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国家各项财务规定的工作,节约开支,及时报帐。

  第十四条

  如发生违反国家外事纪律和财务规定的问题,由出国人员所属部、委有关部门负责查处,并报国家计委科技司备案。如出国人员回国后不及时报账,经催促而无效者,经国家计委科技司同意,停止该人员所在实验室使用本项经费。

  附件: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申请书(略)

  二、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项目汇总表(略)

篇三: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科研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和上级资助经费并使其得到合理使用,从而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快速发展,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经费来源

  第一条

  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经费、横向经费、专项建设经费以及国际合作经费等。(一)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1、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规划的项目经费。

  2、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中医药管理局等规划项目经费。

  3、市科技局、卫生局等规划项目经费。

  4、区科技局等规划项目经费。

  (二)横向经费是指各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国内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项目(不包括服务项目)经费。

  (三)专项建设经费指上级主管部门及医院投入的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及重点实验室建设费。(四)国际合作经费为国际学术机构间以及企业间合作的科研经费。(五)医院划拨的科研专项经费。

  (六)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助的科技经费。

  (七)科研成果转让、专利项目推广实施、新产品研制及科技咨询服务所获经费等。

  二、开支范围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一)仪器设备费:包括科研仪器的购置、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用。

  (二)科研材料费:包括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用消耗材料费用、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三)协作费: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四)科研业务费:1、计算、测试和分析费,病例随访、流行病学调查费用等。

  2、与本专业或课题相关的专家咨询、评估相关费用,包括咨询费及其交通食宿费。

  3、业务资料费、检索费和论文版面费。

  4、学术交流费,仅限与本专业或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院自选课题经费不能用于参加学术会议)。

  5、鉴定费用:包括专家鉴定费、外地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等。(五)科研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20%(六)实验室改装费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的经费。

  三、管理办法

  第三条凡列入医院计划管理的各项科研经费,一律凭医院统一下发并加盖财务科、医务科公章的《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人民医院科研经费卡》办理开支手续。科研经费专款专用,财务科单独设帐核算。

  (一)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由医务科统一管理,院财务科进行核算及监控,违反规定者不得享受医院科研奖励及优惠政策,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惩处。

  (二)科研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周密计划确保科研任务顺利完成。

  第四条

  科研经费使用报销必须按照程序办理

  (一)用于课题研究的日常开支,如科研材料费、业务资料费、检索费和学术交流费等,按照上级科研管理部门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医务科审核签字后报销。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的科研经费由医务科审核,分管副院长签字审批。

  (二)与科研有关的食宿招待费用、飞机票、出租车票等科研业务费用,除按上述程序外,须经分管付院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三)重点学科、特色专科、重点研究室(所)和实验室的日常开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计划开支,报销程序同科研经费,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定期审计。

  (四)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在科研经费允许的情况下,由学科、实验室或课题负责人申请,科教科审核签字,由设备科按照医院的有关程序实施。

  第五条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按医院有关规定由医疗设备管理部门登记,作为固定资产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财产归医院所有,由课题组使用,不扣所在科室的消耗。项目结束后,所购设备原则上归项目承担科室继续用于科研工作。

  第六条

  对于不按规定开支,挪用经费,造成浪费和损失的科室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中止拨款或收回经费、两年内不得申报课题等处罚。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经费开支。

  四、结余经费

  第八条有上级资助经费的科研项目结题后,课题负责人可持《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人民医院科研经费卡》提取结余经费的20%作为课题组奖励酬金,剩余经费由课题组继续用于开辟新课题,如不继续深入研究,也不开辟新课题,则转入医院综合科研基金。

  第九条由医院提供科研经费的项目结题后剩余经费由课题组继续用于开辟新课题或继续深入研究,否则剩余经费直接转入医院科研基金。

  五、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篇四: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财务管理规定

  为加强实验室经费管理、坚持高效和公开原则,围绕实验室的学术目标,特制定本财务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一般原则

  1、实验室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服从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2、实验室的经费使用和管理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即实验室主任负责全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费主要来源

  1、上级下拨的实验室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仪器设备费。

  2、补助的实验室运行经费。

  3、实验室仪器测试收费的收入。

  三、经费主要支出

  1、开放运行费支出,主要包括:开放基金课题费、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其中,开放基金课题费严格按照已批准的预算列支。

  2、基本科研业务费(即自主研究课题费)支出,严格按照已批准的研究课题经费预算列支,使用范围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3、仪器设备费支出,严格按照已批准的预算购置相关设备。

  4、仪器测试费支出,主要包括:仪器损耗、样品处理等材料费;分析室少量办公用品和交通费等、小型办公设备等购置费;仪器维修费;仪器维修等工作发生的招待费;经批准的培训费、差旅费;临时工工资、研究生“三助”费;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实验测试中心主任津贴。

  四、经费使用管理

  1、按经费来源不同,实行专款专用,按已批准的预算使用。

  2、审核、会计、出纳实行分人管理,实验室主任和分管副主任负责审核,实验室办公室指定专人分别承担会计和出纳工作。

  3、经费的使用遵守严格的报销流程。

  五、监督和公开

  1、实验室指定非分管财务副主任监督实验室经费的使用,定期(半年一次)核查全部账目。

  2、实验室定期接受相关部门对经费使用的审查。

  3、实验室每年向室内固定人员通报经费的使用情况。

  4、实验室随时接受并回复主管部门或室内固定人员对各类经费使用的质询。

篇五: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3.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从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

  科技部公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

  2.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3.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

  建设申请报告》,审核后报科技部。

  第十四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主管部门组织相应依托单位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专家验收。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六十岁。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要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

  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骨干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二十六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重点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

  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着、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十天。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复。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科技部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八条

  科技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一至两个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三十九条

  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四十条

  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未通过评估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KeyLaboratoryof××

  (依托单位)”。如: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StateKeyLaboratoryofSiliconMaterials(ZhejiangUniversity)。

  第四十二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字[2002]91号)同时废止。

  (国科发基〔2008〕539号)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第三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检查实验室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并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

  评估的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见附件。

  第五条

  具体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细则和评估方案,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定期向科技部移交。

  第六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七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

  所有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和少数科研管理专家组成;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二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每年11月1日前,科技部确定次年计划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3个月内,向评估机构提交经审核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报科技部审批。科技部在收到评估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分现场评估和复评两个阶段,于上半年完成评估工作。

  第三章

  现场评估

  第十四条

  现场评估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将实验室分成若干组,专家组到现场对实验室进行考察,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每组专家总数一般7-9人。

  第十五条

  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材料。评估机构应在现场评估5个工作日之前,将《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提交该组评估专家审阅。

  第十六条

  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审阅《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及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听取

  实验室主任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核实科研成果和专项经费使用效果、了解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情况、考察仪器设备运行和共享情况、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应当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在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实验室为基地、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重要科研成果。国内外合作研究的重大成果以适当权重考虑。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

  论文、专着、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软件着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等的标注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为规范现场评估程序和评估标准,评估机构应专门组织对评估专家的培训,并在每个领域选择1-2个运行5年以上的实验室进行定标评估。所有现场评估专家都应参加定标评估。

  第十九条

  专家组在小组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并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四章

  复

  评

  第二十条

  复评在现场评估基础上,采取集中开会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按四舍五入取整数)进行评议。

  第二十一条

  复评专家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确定。专家组不少于12人,其中参加了现场评估的专家不少于50%。

  第二十二条

  复评主要内容包括:专家组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审阅评估材料和现场评估书面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介绍实验室的代表性成果、优势和特色、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发展规划和设想等。实验室主任报告可以旁听。

  第二十四条

  复评确定本领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

  第五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五条

  复评结束后,评估机构向科技部提交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档案资料。评估报告要在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材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审核评估报告,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类。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八条

  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通过主管部门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良好”;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优秀”。其他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视为放弃“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评估费用由科技部支付。

  第三十条

  实验室现场评估的会务接待工作不得委托参评实验室或依托单位承办,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三十三条

  评估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和专家信誉记录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实验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年度考核包括实验室形成年度报告、依托单位提出考核意见、科技部与主管部门对实验室进行抽查等环节组成。年度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部门和地方实验室等的评估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科发基字〔2003〕234号)同时废止。

  (国科发基〔2008〕731号)

  附件: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指标

  研究水平与贡献

  权重

  要点

  总体定位和研究方向、承担任务、代50%

  表性研究成果

  队伍结构与团队建设、实验室主任与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30%

  学术带头人、人才培养

  对外开放、学术交流、运行管理、依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20%

  托单位的支持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要求

  国家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若干优秀的学术带头人、高素质研究骨干、高水平技术人员及精干的管理人员,能够满足实验室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要求。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实验室是本领域国内研究中心,对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通过设立访问学者制度、发布开放课题等形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实验室应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科研氛围浓厚,学术风气好。拥有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和完善的配套设施,仪器设备统一管理,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

  实验室发展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优先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二、具体指标说明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

  1.实验室应围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战略目标,面向国际竞争,为增强科技储备和原始创新能力,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研究方向明确,研究重点突出。应有较强的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科研效率。

  2.代表性成果。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在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实验室为基地、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重大科研成果,并以适当权重考虑国内外合作研究的成果。代表性成果应是针对某个具体科技问题取得的重要科研系列进展,名称表述应明确、具体,而不是某研究方向上关联度不高的成果的汇总和拼盘。

  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不同类型成果按不同标准评价。实验室择优提供不多于

  5项代表性成果。

  (1)基础研究成果。

  在科学前沿的探索研究中取得具有国际影响的系统性原创成果。在本领域公认的重要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着,或在国际主流学术会议上做邀请报告。

  (2)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解决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相关重要基础原理的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集成,拥有核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提供科学基础和

  技术储备;或在实验技术方法、专用设备研制改进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3)

  基础性工作成果。

  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并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为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提供支撑,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实验室吸引和稳定高水平人才的措施得力、业绩突出。应注重团队建设,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若干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的团队,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团结协作,并适当流动。

  实验室主任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实验室工作,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学术带头人为本领域有影响的学者,学术思想活跃,研究成果显着。鼓励实验室人员在国际、国家级学术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鼓励吸引国际一流学者来实验室工作。对于实验室优秀人才的评价,应强调在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开展工作、并是代表性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简单看各类头衔。

  实验室是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科研人才的培养基地,培养较多数量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合理数量的研究生,培养质量得到同行的公认。

  (三)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实验室是本领域国内研究中心,对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

  实验室具备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学术环境,注重学风建设,积极开展高水平、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实验室开放运行费中30%以上要用于合作交流和开放课题。开放课题的部署应通过访问学者制度来实施,保持一定数量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

  研究人员,并具有高质量的开放研究成果。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鼓励承办国际性、地区性、全国性学术会议。

  实验室实验研究条件应具有特色,基本满足科研工作需要;仪器设备使用率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和共享程度高。鼓励实验室自行研制、改造仪器设备、发明实验技术手段。实验室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科学有序,自主课题设置等重大事项决策公开透明;人员岗位职责明确,研究资料完整。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实验室是依托单位内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管理的科研实体,仪器设备和科研用房相对集中。依托单位优先支持实验室的发展,在人员、经费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三条

  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做出重大成果的宗旨,强调对实验室进行整体评估,突出对实验室成果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评估。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接受科技部的委托,按照不同的学科领域,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评估。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科技部于每年11月1日前下达次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和实施评估的具体工作,在评估前20天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科技部。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和日程安排等。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于每年11月10日部署次年实验室评估工作,对参评实验室提出评估要求和具体评估安排。

  第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负责遴选评估专家并参与组织评估。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九条

  参评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签署意见,于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正式提交。

  第三章

  现场评估

  第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负责审查《申请书》,于评估当年2月下旬将《申请书》及评估工作所需各种文件、表格一并送达相关科学部。现场评估一般安排在每年2月下旬-3月进行。

  第十一条

  科学部应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提出参评实验室划分小组的意见,商计划局后确定分组名单。根据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科学部为每组选择7-9名专家组成现场评估专家小组,确定专家组长。专家组中应含管理专家1名(管理专家可由具有管理经验的同行专家或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负责人兼任),专家组名单确定前应商计划局,实验室分组和评估专家名单上报科技部审核。

  第十二条

  科学部在现场评估5个工作日前,将《申请书》提交该组评估专家审阅。

  第十三条

  科学部安排确定各实验室现场评估时间(每实验室评估2天)和路线,经商计划局后于实验室现场评估10个工作日前通知各参评实验室。有关安排由计划局负责向科技部和各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科学部负责制订现场评估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评估的基本程序、详细的日程安排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等评估工作有关文件和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

  科学部组织、安排定标评估,一般选择1-2个运行5年以上的实验室进行定标评估。现场评估的全部专家都应参加定标评估。定标评估的目的是规范现场评估程序和现场评估标准,使所有参评人员和评估专家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做法,以保证评估工作质量及评估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六条

  科学部组织召开现场评估预备会,专家组成员、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与会工作人员、依托单位和实验室有关负责人参加,共同商定评估工作具体议程和明确现场评估要求。科学部(或学科)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明确现场评估应完成的任务。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现场评估期间审核实验室报送的材料。

  第十八条

  专家组长主持现场评估,在专家组中确定评估意见撰写人。

  第十九条

  专家组审阅《申请书》和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提问质疑。

  第二十条

  现场主要考察实验室的工作状态、研究工作情况、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共享、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以及管理工作等;核实科研成果和专项经费使用效果、抽查实验记录;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完成现场考察后组织召开评议会,交流、讨论对实验室的评估意见。专家组评议会议仅限专家小组成员、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与会人员参加,并可随时向实验室质疑。评议会后,专家组以口头方式向实验室和依托单位简要反馈评估意见,重点是指出存在问题和不足。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在小组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研究提出本组实验室专家组书面评估意见,完成实验室评估专家综合意见书(见附件)。专家组对实验室的评价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明确指出实验室的不足。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做工作报告(联合实验室指定在某一分室做统一工作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

  统总结。报告50分钟,答辩10分钟。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就5项以内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做学术报告,限在2个小时之内完成,包括提问答辩时间。每项成果报告后,预留答辩时间应不少于5分钟。现场考察时间和个别访谈分别控制在1.5小时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展示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会议相关文(信)件、实验室年度报告、规章制度等以备专家或工作人员查阅。

  第二十六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召开综合评定会议,由各组专家正、副组长和部分专家集中开会,交流各组实验室现场评估情况,经充分讨论、遴选确定参加复评的实验室名单。

  第二十七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科学部向计划局提交专家现场评估的专家打分表、排序意见表、综合意见书、个案分析报告、小组总结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和科学部负责选定参评实验室依托单位以外的其它单位承担现场评估的会务工作。

  第四章

  会议复评

  第二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组织实施实验室复评工作。复评在现场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复评会议一般安排在每年5月份,采取集中开会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进行评议。

  第三十条

  复评专家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确定。专家组不少于12人,其中参加了现场评估的专家不少于50%。科学部在现场评估后提出复评专家名单商计划局确定后尽早通知到专家。

  第三十一条

  复评会议各参评实验室主任到会做工作报告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报告时间30分钟,答辩10分钟。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有关人员可以旁听实验室主任报告。

  第三十二条

  复评专家在会议期间应审阅各参评实验室提供的《申请书》等材料,在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后,进行交流讨论,结合现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确定本学科领

  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

  第三十三条

  复评会议期间,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工作人员召开专家组座谈会,听取专家对实验室评估工作、相关学科实验室的布局、建设和发展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四条

  复评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向科技部提交当年度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向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反馈现场评估专家组评估综合意见。

  第五章

  回避、保密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参评实验室正、副主任、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正主任,依托单位学术委员,实验室主管部门或其他直接相关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必须反映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如发现数据或材料不实,将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评估专家是受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委托进行实验室的评估工作,不代表某一部门或单位,在评估过程中的言行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对评估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十八条

  参评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评估期间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08年11月25日印发)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五)落实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的配套经费。

  第十条

  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党委书记或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院(部)、211办(学科建设办)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供开放运行经费,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以及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三)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

  (四)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教育部。

  (七)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一流水平,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手段(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依托单位应保证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五)一般应为重点学科,并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地方高等学校申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地方重点实验室。

  已建成的重点实验室也要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

  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1)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2),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以依托单位名义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第十四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对高等学校提交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论证、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部。通过科技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3),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科技部批准立项建设。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4),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签署意见后,批准立项建设。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立项。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凡通过科技部或教育部审定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关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建设、配套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列入依托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计划。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装置以及基本建设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建或扩建的,应纳入教育部下达给各依托单位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以书面形式每6个月向教育部汇报工作进展,以作为评价建设项目、拨付年度计划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验收的依据。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半年不在岗的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告教育部。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间,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依托单位须报教育部再行审批。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5)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6),申请验收。

  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验收的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根据验收申请书,对仪器、设备、队伍建设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及依托单位的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同意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国家重点实验室由科技部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其中管理专家不超过2人。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依托单位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专家组按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以及学术委员会组成、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在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教育部发文批准重点实验室挂牌(国家重点实验室需由科技部批准),正式开放运行,同时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积极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重点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由依托单位

  按正式公文报送教育部。必要时主管部门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应纳入依托单位的重点建设范畴。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计划完成后,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教育部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调整、重组等工作由科技部负责进行。

  第二十九条

  确因学科发展需对重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对联合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以正式公文报教育部。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教育部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原则上任期为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采取“2+3”模式管理,即受聘的实验室主任工作2年后,教育部会同依托单位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和实验室的运行状况进行届中考核,考核通过后,继续聘任3年,否则予以解聘。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育部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教育部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专职秘书,协助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规模一般不少于50人,由实验室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要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依托单位要提供配套条件和基金,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

  第三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鼓励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

  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着、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着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四十三条

  加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四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附7)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附8)报送教育部。

  第四十七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科技部或教育部组织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执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四十八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规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教育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符合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达标、不符合学科发展要求的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KeyLaboratoryof××

  (依托单位)”。如: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StateKeyLaboratoryofTribology(TsinghuaUniversity)。

  第五十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Laboratoryof××(依托单位),MinistryofEducation。如:神经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大学),KeyLaboratoryofNeuroscience(PekingUniversity),MinistryofEducation。

  第五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标牌和印章的制作标准另行发布。

  第五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五十三条

  依托高等学校建设的其他部门(行业、地方)重点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教技〔2003〕2号

  附1:???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二、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

  四、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

  五、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六、已具备的实验条件

  七、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八、建设规模和预算

  九、开放运行设想

  十、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一、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十二、主管部门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附2:

  ??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二、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

  四、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

  五、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六、已具备的实验条件

  七、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八、建设规模和预算

  九、开放运行设想

  十、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一、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十二、主管部门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附3: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承担单位,建设地点

  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达到的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

  (1)学术带头人介绍

  (2)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

  (3)人才培养能力

  (4)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四、建设规模

  (1)建设经费概算、落实计划

  (2)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

  (3)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

  (4)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动等)

  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主管部门配套经费及运行费落实情况

  八、联合、开放设想

  九、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介绍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十二、专家论证意见

  附4: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承担单位,建设地点

  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达到的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

  (1)学术带头人介绍

  (2)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

  (3)人才培养能力

  (4)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四、建设规模

  (1)建设经费概算、落实计划

  (2)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

  (3)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

  (4)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动等)

  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主管部门配套经费及运行费落实情况

  八、联合、开放设想

  九、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介绍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十二、专家论证意见

  附5: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格式)一、实验室名称,主管部门,依托单位

  二、实验室基本情况

  三、实验室建设任务书主要内容

  四、实验室建设期间研究工作进展

  五、实验室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概述

  六、实验室硬件建设

  七、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国际学术交流

  八、实验室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

  九、实验室中长期工作设想

  十、承担建设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

  十二、专家验收意见

  附6: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主管部门,依托单位

  二、实验室基本情况

  三、实验室建设任务书主要内容

  四、实验室建设期间研究工作进展

  五、实验室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概述

  六、实验室硬件建设

  七、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国际学术交流

  八、实验室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

  九、实验室中长期工作设想

  十、承担建设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

  十二、专家验收意见

  附7:

  《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依托单位

  二、实验室工作纪要

  1、科研项目

  2、科研经费

  3、获奖成果

  4、发表的论文

  5、获批专利

  6、人才引进和研究生培养

  7、访问学者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

  四、国内外学术交流和会议

  五、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

  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运行经费、主任基金等的使用情况?

  格式)(附8: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格式)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依托单位

  二、实验室工作纪要

  1、科研项目

  2、科研经费

  3、获奖成果

  4、发表的论文

  5、获批专利

  6、人才引进和研究生培养

  7、访问学者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

  四、国内外学术交流和会议

  五、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

  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运行经费、主任基金等的使用情况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以评促建,加快发展,并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实验室评估工作贯彻

  “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评估工作力求精简、高效,重点对实验室总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定性评估为主。主要指

  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见附1)。

  第五条

  所有通过验收并正式开放运行两年以上的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五年一次的评估,通过验收但开放运行未达两年的实验室可自愿向教育部提交评估申请并参加评估。每年评估一至两个学科(领域)的实验室。

  第六条

  实验室评估工作由教育部科技司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教育部主要职责:组织制订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任务,制订评估方案,接受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

  第八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指导评估工作,组织依托单位和实验室做好评估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九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条

  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真实性。

  第三章

  评估的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4月1日前,教育部确定当年参加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实验室主管部门、依托单位。

  第十二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两个月内,向教育部提交经审核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格式见附2)。

  第十三条

  教育部按照当年的评估方案,组织专家评估,评估包括现场考察和综合评估两个阶段,评估专家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四章

  现场评估

  第十四条

  现场评估按研究方向相近的原则将实验室分成若干

  组,专家组到现场对实验室进行考察。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现场评估在申请截止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现场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评价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检查与核实实验室取得的成绩,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第十六条

  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主要内容包括:专家组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考察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情况、核实科研成果和开放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十七条

  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并提出现场评估意见,确定小组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研究基地、实验室聘任人员为主产生的重大研究成果以及重大国内外合作研究的成果。

  第五章

  综合评估

  第十九条

  综合评估在现场评估后分学科(领域)进行,采取集中会议评审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

  参加现场评估的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原则上参加综合评估专家组。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估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和现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并确定实验室综合评估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介绍实验室的优势和特色,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结合现场评估的情况,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未来的发展规划和设想。所有参评实验室均可旁听实验室主任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估确定本学科(领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原则上综合评估排名前15%的为优秀类实验室,后10%的为较差

  类实验室。

  第六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估结束后,教育部科技司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和相关资料形成评估报告,并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的总结。

  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类。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七条

  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通过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不参加紧接的下一轮评估,结果视为“良好”;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申请不参加紧接的下一轮评估,结果视为“优秀”。其他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视为放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专家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十条

  实验室评估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专家组。实验室也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并上报。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评估经费由教育部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7年5月1日起实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即日停止执行。

  教技〔2007〕3号

  第二十五条

  评估报告报部领导审核,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

  附:1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总体定位与研究方向

  研究水平与贡献

  40%

  承担科研任务

  创新能力和成果水平

  队伍建设与团队建设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30%

  实验室主任与

  学术带头人

  人才培养

  科研平台

  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30%

  学术交流

  运行管理

  依托单位的支持

  权重

  5%

  15%

  20%

  10%

  10%

  10%

  15%

  5%

  5%

  5%

  评分

  指标体系说明:

  本指标体系以鼓励科技创新、促进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为宗旨,淡化成果数量统计,营造宽松环境。评估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

  1.实验室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含竞争前高技术研究)或基础性工作为主,研究方向明确,重点突出。

  2.有较强的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科研效率。

  3.代表性成果

  实验室择优提供不多于5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基地、实验室聘任人员为主产生的重大研究成果以及重大的国内外合作研究成果。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不同类型成果按不同标准评价。提交时注明成果类型、是否需要保密等。

  代表性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专着、发明专利、技术或咨询报

  告、工程或产品设计、软件或新药、基础性数据库等。各类获奖不得作为代表性成果申报,但可以作为研究水平和贡献的佐证。

  (1)基础研究成果

  在科学前沿的探索研究中取得系统性原创成果,并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在国际公认的优秀期刊上发表高水平文章、出版学术专着、在国际主流学术会议做邀请报告,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并被广泛引用。

  (2)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解决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提供科学基础和技术储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实验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3)基础性工作成果

  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并提供公共服务,为国家宏观决策和维护国家权益提供科学依据。

  二、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实验室吸引和稳定高水平人才的措施得力、业绩突出。研究队伍知识、学历、年龄结构合理,团结合作,学术气氛浓厚。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实验室工作,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学术带头人应为本领域的杰出科学家,学术思想活跃,研究成果显着,在国际、国家级学术机构中担任职务,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的比例在全国同行中有明显优势。实验室聘任人员中多数参加了所提交的代表性成果的研究工作。

  实验室是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科研人才的培养基地,培养较多数量的国内外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合理数量的博士后和研究生,培养质量得到同行的公认。

  三、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实验室是本领域国内的公共研究平台,仪器设备使用率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和共享程度高。鼓励自行研制、改造仪器设备。

  实验室坚持开展高水平、高层次和实质性的国内外、室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实验室保持一定数量的流动科研人员,并具有高质量的开放研究成果。实验室定期围绕研究方向发布开放课题,开放课题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国内外同行承担。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承办国际性、地区性、全国性学术会议。

  实验室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科学有序。人员岗位职责明确,研究资料完整,环境整洁。实验室具有良好的科研氛围和学术风气,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

  实验室是依托单位内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仪器设备和科研用房相对集中,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在人员、政策、经费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完善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强化高等学校社会服务功能,教育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为加强和规范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工程中心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加强资源共享、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和聚集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和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宗旨是以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学校学科整体规划,面向国际高新技术发展方向和国家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国家安全的发展战略,将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所需要的工程化共性、关键技术或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技术产品。

  第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目标是形成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工程化验

  证环境和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的能力;建成一支一流的技术创新开发与系统集成队伍;形成不断创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五条

  工程中心主要任务是以国家战略需求为目标,以技术集成创新为核心,持续不断地为社会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研究提出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促进国外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推动学科交叉,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及管理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高等学校开展工程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的科研实体,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内涵。高等学校要将其列入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工程中心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是相对独立、与院系平行的依托高等学校的二级机构。

  第七条

  教育部对工程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教育部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及行业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工程中心发展规划与实施计划,制订有关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政策和办法。指导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二)确定工程中心立项,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

  (三)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对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主任进行备案。

  (四)根据情况发展,调整现有工程中心规划布局。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托地方高等学校建设的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教育部制订所属地方高等学校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与计划;创造条件,将工程中心纳入区域创新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工程中心的申报与建设,指导辖区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三)初审地方高等学校推荐的工程中心主任人选,对技术委员

  会主任进行备案。

  (四)落实工程中心建设、运行的配套条件与地方相关政策。

  第十条

  高等学校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与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实施。

  (二)将工程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学校相关规划,根据工程中心所依托的学科特点、产业背景和学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协调并解决工程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三)负责遴选推荐和考核工程中心主任,聘任工程中心副主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四)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考评体系,负责工程中心日常考核和预评估,并将考核和预评估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工作。

  (五)根据技术委员会建议,及时向教育部报送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等。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重点学科或优势学科群,整合各方面资源高起点构建;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特色和业绩;具有相关支撑学科、技术的系统集成条件,有利于推动学科交叉,可以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已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四)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转化经验的精干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能够在该领域建成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

  (五)具有较好的工程化运作管理水平和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六)拟申请的工程中心已纳入所在地方和依托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或相关计划,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所提组建方案切实可行,建设配套资金落实。

  第十三条

  符合工程中心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根据工程中心建设规划,编写《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1)一式两份行文报送教育部。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由地方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行文报送。

  第十四条

  教育部对报送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根据情况采取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教育部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立项。

  依托地方高等学校立项建设的工程中心采取省部共建方式。

  第十五条

  依托高等学校依据立项批复,落实资金与建设条件,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高等学校要加强监督管理,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教育部将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依托高等学校应当保证工程中心建设期内负责人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六个月不上岗的工程中心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并书面报教育部同意。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如对原计划进行重大调整,须经教育部组织专家重新论证并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原则上工程中心固定资产新增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研发和成果转化用房不低于5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确有行业或领域特点者,须在立项申请时说明,并按教育部批复的建设规模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资金可实行多元化融资,鼓励社会投资机构、企业或个人投资工程中心的成果转化工作。中心建设资金的国

  家拨款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设备、仪器,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和进行人员培训。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二年。通过验收后,转入运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根据实际情况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在依托单位领导下,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持工程中心全面工作,并向依托单位提名推荐工程中心副主任和技术委员会成员人选。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是: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高等学校提名,教育部聘任。工程中心主任任期5年,采取“2+3”考核管理模式,即工程中心主任受聘2年后,依托单位对工程中心业绩和工程中心主任进行届中考核并报教育部核准。对考核不通过的教育部将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研究开发计划,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审议工程中心年度工作等。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由工程中心所在领域科技界、工程界和相关企业与经济界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换届时委员须更换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项目合同制和人员聘任制。研究开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客座流动人员组成,规模一般在100人左右。固定人员由工程中心主任在校内外聘任。客座流动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

  工作需要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聘任,经工程中心主任核准后作为流动编制,其相关费用在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注重工程化开发设施和网络环境建设,提高使用效率,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审核及存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原则上应实行相对独立的财务核算,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管理,其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依托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工程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依托高等学校完成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提出验收申请,编写《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附2)报送教育部。

  省部共建工程中心的验收申请需经地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

  第三十条

  教育部依据《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验收大纲》(附3)和批复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正式命名并授牌,纳入教育部工程中心序列管理,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对于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教育部责成依托高等学校对验收专家组提出的问题限期加以整改。被责令整改的工程中心一年之内可再申请验收,通过验收后正式命名并授牌,仍未通过验收的将被撤消。

  第三十二条

  对于建成后运行满三年的工程中心,教育部将组织专家依据《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大纲》(附4)对工程中心进行绩效评估并予以公布。

  对建设成绩和评估结果优秀的工程中心教育部将给予支持相关扶持,并视情况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评估绩效不佳的工程中心,教育部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再次评估绩效仍无较大改观的予以撤消。

  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发展,达到鼓励先进、淘汰落后、调整布局的目的。鼓励高等学校中同现有工程中心技术领域、工作方向相近的技术创新平台,在现有工程中心评估前提出工程中心立项建议,按照优胜劣汰原则,滚动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ResearchCenterof×××,MinistryofEducation”。工程中心通过验收后,可根据教育部批复文件刻制工程中心印章。

  第三十五条

  依托军队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建设的工程中心,其建设和管理模式,可参照地方高等学校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各高等学校可据此制定相应细则和实施办法。

  附:1.《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2.《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3.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验收大纲

  4.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大纲

  附1.《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2000字左右)

  1.项目名称、依托单位

  2.项目的必要性

  3.项目建设的目标、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4.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与资金筹措

  二、项目背景、必要性

  1.国内外本领域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项目的目标市场及关联度

  2.国内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三、工程中心组建方案

  1.建设条件(包括依托单位在本领域科研开发基础和特色、技术水平与优势、创新能力和工程化业绩、具有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储备、依托单位所能提供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条件、共建单位的合作基础与吸引力等)

  2.与依托学科间的关联度和对学科发展的促进作用

  3.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与研发队伍情况

  4.工程中心运行机制,机构设置与职能

  四、主要目标、任务及技术发展分析

  1.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发展方向

  2.工程中心的近中期目标

  3.工程中心拟解决的关键工程技术问题和当前拟实施的工程化项目,在本领域所处的地位与发展潜力

  五、建设方案

  1.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2.技术设备、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建设周期与进度

  4.人才培养、队伍建设方案

  六、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与资金筹措

  七、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等

  八、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地方主管部门意见

  十二、有关附件

  附2.《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一、工程中心名称,主管部门,依托单位

  二、工程中心基本情况

  三、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与质量评定

  1.建筑安装工程

  2.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及运行

  3.工程化验证单项工程

  4.配套与支撑条件

  5.文件资料归档情况

  四、资金与财务决算

  五、组织机构与管理模式、规章制度

  六、建设期的工作业绩与工程化工作进展

  七、工程中心近中期任务、目标与经营战略

  八、依托单位自评估意见

  九、主管部门意见

  附3.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验收大纲

  一、验收范围

  由教育部立项建设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内容,按此大纲进行竣工验收;教育部批准立项第一次未通过验收而被责令整改的工程中心按此大纲进行重新验收。

  二、验收依据

  1.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3.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三、验收标准

  (一)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及其所形成的能力

  1.具有研究开发、验证单项工程的基本用房,公用设施配套,环保、消防、劳动安全设施完善,并取得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

  2.已形成预期的研究开发和工程化验证能力。实验室仪器设备到位,运转正常;单项工程满负荷运转良好,单项验收合格;配套设施满足工艺要求,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所需提供的配套支撑条件完善落实;

  3.文件、图纸、资料、档案齐全;

  4.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财务决算,账目清楚,帐物相符,手续齐全,管理完善。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

  1.建立了适应中心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

  2.人员规模、结构合理。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和流动制度。主要负责人具有创业精神和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创新氛围。

  (三)建设期的主要业绩

  1.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工程建设任务;

  2.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近中期主要研究开发任务;

  3.承担了重大科技研发任务,取得了具有行业影响、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科技成果;

  4.促进了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为行业提供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

  5.经济上基本实现良性循环;社会效益明显;

  6.发展战略目标明确,思路清晰,近期工程化任务明确落实。

  (四)验收程序

  1.依托高等学校进行自评估,提出《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对技术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对所有财产清查造册,做好财务决算;

  2.教育部审查依托单位提交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听取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查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考核后,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作出全面评价,提出验收意见;

  3.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予以授牌。

  附4.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大纲

  一、评估范围

  通过验收运行满三年的工程研究中心,按此大纲每三年进行绩效评估。

  二、评估依据

  评估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1.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及验收结论

  4.工程中心验收后新增专利证书、委托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及其他协议和相关文件

  三、评估指标

  (一)硬件建设与运行绩效

  1.工程化开发、验证环境用设备建设运转情况

  2.工程化开发用房面积及配套设施情况

  3.业务范围及其流量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制度建设

  1.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与合理,激励约束机制有效性

  2.工程技术队伍的规模、结构是否合理,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情况

  (三)人才培养情况及其对学科建设的贡献

  1.培养的硕士、博士生数量与质量,接纳本科生结业和实践情况

  2.为行业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培训的情况

  (四)对行业技术进步的贡献

  1.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配套工艺及技术产品与装备开发情况

  2.承担国家科技任务项目情况,专利申报及获授权数量

  3.技术转移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情况

  4.起草制定行业技术、工艺标准与规范情况,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情况

  5.与行业组织及企业合作,参与行业发展战略规划与计划工作情况

  6.开展本领域工程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四、评估程序

  依托高等学校首先进行自评估,提出《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估报告》。教育部审查依托单位提交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估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听取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考核后,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形成评估意见。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006年修订)

  一、总则

  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是科研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人才,围绕国家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研究的新型科研组织,在产出创新成果,形成学术交流开放平台,带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依托高校要在巩固前期成绩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质量提高、注重内涵发展,加大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力度,使重点研究基地成为“211”、“985”工程平台建设的核心和支撑,成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上述目标,提出以下建设标准:

  (一)科学研究:围绕国家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重大理

篇六: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试验室专项经费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心财政设立国家(重点)试验室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试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心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看法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依据《国家重点试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方法》设立的国家重点试验室(以下简称重点试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试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探讨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运用的原则:

  (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依据科学探讨的规律,加大对重点试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供应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试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依据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托付。对重点试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撤销的重点试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国家级科技支配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依据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托付有条件的重点试验室担当。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重点试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其次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试验室干脆运用、与重点试验室任务干脆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试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修理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询问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试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沟通合作、探讨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干脆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学问产权事务费、专家询问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重点试验室固定人员不得运用开放课题经费。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试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探讨方向开展持续深化的系统性探讨和探究性自主选题探讨等发生的费用。详细包括与探讨工作干脆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学问产权事务费、专家询问费、劳务费等。

  (三)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试验室,依据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干脆为科学探讨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干脆服务于科学探讨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试验室探讨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探讨供应特别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试验配套系统的修理改造等费用。

  第五条

  专项经费允许开支的劳务费是指在开展重点试验室相关工作中支付给重点试验室成员或相关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探讨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限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专项经费中询问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询问,专家询问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询问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元—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询问,专家询问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技部依据重点试验室总规划,批准重点试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定期组织重点试验室评估,将评估结果送财政部。

  第七条

  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实行分类分档管理,下达程序包括:

  (一)科技部依据重点试验室定期评估结果,结合年度考核状况、学科领域特点、规模等,提出重点试验室档次划分建议,送财政部。

  (二)财政部会同科技部依据分档状况,结合财力可能,确定分类分档支持标准。

  (三)财政部依据分类分档状况和支持标准,依据相应预算渠道下达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八条

  科研仪器设备经费预算申报和下达程序:

  (一)每一年重点试验室评估结束后,当年参与评估(不含建设期)的重点试验室编制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含经费预算)。工作方案编报年限一般为三年。重点试验室应当依据探讨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等,以形成各具特色的探讨试验体系为目标,依据实际需求和预料可以完成的工作量,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

  (二)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由依托单位出具审核看法并汇总后报主管部门或按相应预算渠道报相关地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相关

  地方财政部门商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看法并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科技部。

  (三)依托单位超过一个的重点试验室应统一编制总体工作方案,再分解到试验室各组成部分,经各自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至第一依托单位,由第一依托单位审核汇总后按相应渠道上报。

  (四)财政部、科技部组织专家或托付中介机构对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进行评审评估。财政部结合重点试验室定期评估结果和专项经费评审评估结果、学科领域特点,核定并按相应预算渠道下达仪器设备经费年度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九条

  依托单位超过一个的重点试验室,专项经费预算分别下达到各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地方。

  第十条

  重点试验室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地方要刚好下拨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购置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依据《财政部

  科技部

  教化部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心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4]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部建立专项经费预算管理数据库,将专项经费预算支配状况、执行状况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已获批准但尚未通过验收的重点试验室在建设期间所需经费,包括基本建设费和仪器设备经费等,主要通过原渠道由主管

  部门和依托单位解决。专项经费可以适当支配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补助。

  第十四条

  激励其他渠道的经费投入重点试验室,同时应当留意与专项经费支持内容有效连接,避开交叉重复。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的支付依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重点试验室应当严格依据下达的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原渠道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支出属于政府选购

  范围的,应依据《政府选购

  法》及政府选购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运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依据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运用效率。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经费,依据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条

  专项经费决算纳入依托单位决算编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其次十一条

  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经费管理运用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状况刚好向财政部、科技部通报。

  其次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内部管理方法,将专项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其次十三条

  重点试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依据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试验室经费运用状况进行绩效评价,有关制度和状况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其次十四条

  财政部、科技部实行年度抽查与五年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经费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费执行状况的五年评估与重点试验室五年评估时间相连接,有关内容包含在后者之中,其结果作为预算支配的重要依据之一。经费执行状况详细评估指标另行制定。

  其次十五条

  对于违反规定管理和运用专项经费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其次十六条

  本方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说明。

  其次十七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七: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下面是带来的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学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内专项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杭州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在对所承担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上,综合考虑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量力而行,规范管理。

  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集体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在立项阶段,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论证;在执行阶段,要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确保项目资金按规

  定的用途使用;项目完成后,要有决算审查和效果评价,以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三)严格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

  专项经费申报

  第四条

  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采用标准项目文本方式进行管理,按照市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分别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统一汇总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教育部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五条

  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六条

  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一)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二)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财政预算已确认,并已确定分年度安排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第七条

  申报文本

  应按照市财政部门制发的项目申报文本申报项目。

  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

  申报文本必须填列清楚齐全。

  第八条

  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文本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当年新增项目必须填写项目建议书,如新增项目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还应当报送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延续项目的项目总投资没有变化的,市级部门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总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建议书,如项目总投资调整变化较大的,应当重新报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三)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必须同时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报告的三类建设项目进行专项评审。

  第九条

  学校购置资产的,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总务处、保管室会同财务室对资产信息系统中的资产存量进行审核,并根据部门资产配置标准提出购置资产的品名、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行政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同时将相关材料报市财政部门和市教育部门.

  第五章

  专项经费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学校不得自行调整。

  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消、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十一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学校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市级教育部门,市级教育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湘南稀贵金属化合物及其应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重点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教531号《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湘南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经费包括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仪器设备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将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三)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控制.

  专项经费预算纳入学校预算体系,按年度进行申报、评审及批复。

  建立重点实验室自主科研项目库,预算批复的课题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实行按总预算控制、分年度滚动拨款的方

  式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根据建设计划,负责编制开放运行费的年度预算及中长期预算,保障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负责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审及预算合理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科研仪器设备费预算的前期论证、编制与申报;指导课题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对各项目的论证、预算执行、课题研究进度等进行全过程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设立重点实验室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进行评审、筛选;负责对项目经费和科研仪器设备费预算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论证和审核;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报科研处备案。

  第六条

  科研处将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纳入学校科研项目进行管理,并对项目预算进行批复,对重点、重大项目进行抽查评估;负责对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更新改造项目的审核、审查,建立设备购置计划数据库;按规定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进行论证;组织对达到招标要求的设备购置项目进行招标.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对专项经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负责编制经费预、决算,并按项目进度和相关要求报送用款计划。

  第十条

  财

  务处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重点实验室、课题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重点实验室及课题负责人按项目进度、预算使用专项经费,审查专项经费决算。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如下:

  (一)

  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

  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开放共享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

  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二)

  基本科研业务费,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三)科研仪器设备费,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

  包

  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湘南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专项经费中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元—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应按经费类别的支出范围编制项目预算,不得超支出范围编制,基本科研业务费还须编制项目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分年度预算各支出范围之和

  等于相应的总预算。

  (一)开放运行费最多70%用作日常开放运行经费,不低于30%用作高级学者访问基金.

  日常开放运行费中的劳务费按不超过总额的10%进行预算;高级访问学者基金每人资助额度为10—30万元;资助国外学者的额度不低于总经费50%;高级访问学者的生活津贴按不超过资助额度的30%据实预算.(二)基本科研业务费由重点实验室根据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确定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和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的分配比例。

  重大项目经费不低于45%、一般项目经费不超过30%,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不低于20%。

  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的劳务费按重大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10%、一般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15%预算。

  (三)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费预算应当按照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等,以形成各具特色的研究实验体系为目标,根据实际需求和预计可以完成的工作量,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编制。

  第十四条

  开放运行费可编制仪器设备改造和少量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预算;基本科研业务费原则上不能编制仪器设备购置预算和研究任务外协预算,但确因项目研究需要可适量编制,其中自制设备须列入相应的专用材料、劳务费、加工费等支出范围中,且在预算表附注中说明具体金额,自制设备在研究中的功能、作用等情况。

  第十五条

  自制设备需要外协的测试加工、专用材料费等须在相应的支出范围中

  进行预算,在预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其与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单位名称、工作量、价格、总金额等.

  外协单位不得为本项目负责人的关联企业,本办法所指关联企业是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开办或控股的企业。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费预算必须严格按照支出标准计算。

  在预算说明书中应详细说明召开次数、理由及依据。

  项目组要严格控制专家咨询会议次数和规模.

  第五章

  预算管理及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销,引起调整预算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

  其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不予向上调整;科研仪器设备要严格按照批复的仪器设备品名、型号购买,确因研究工作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设备,须按程序报科技部批准。

  第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按自主课题项目批复年度预算和总预算,计财处按批复项目总预算的支出范围进行控制,执行期内(2-3年)按年度预算滚动下达拨款额度。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工作进度和年度预算有计划的用款,学校定期通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对使用进度较差的,学校将实行负责人约谈制,到期后项目仍有结余经费的,学校有权收回并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属政府采

  购和招标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学校有关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使用专项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和自制设备的论证、采购、验收及管理严格按照《湘南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湘南学院自制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归重庆大学所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以及学校的有关要求,学校审计处、计财处、科研处对专项经费实施过程和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专项经费使用实行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制度,评估工作由科研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纳入重点实验室及科研人员年度目标工作任务考评范围,并作为以后年度自主课题立项审批、专项经费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五、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六、万元以上的专项购置经费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或参与式采购。

  七、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年终一律转入本金滚动使用。

  八、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九、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十、对工程类项目专项资金所发生的隐蔽工程,负责资金结算的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签证认可,否则财政部门不予结算。

篇八: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3.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从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

  科技部公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

  2.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3.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

  建设申请报告》,审核后报科技部。

  第十四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主管部门组织相应依托单位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专家验收。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六十岁。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要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

  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骨干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二十六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重点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

  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着、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十天。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复。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科技部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八条

  科技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一至两个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三十九条

  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四十条

  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未通过评估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KeyLaboratoryof××

  (依托单位)”。如: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StateKeyLaboratoryofSiliconMaterials(ZhejiangUniversity)。

  第四十二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字[2002]91号)同时废止。

  (国科发基〔2008〕539号)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第三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检查实验室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并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

  评估的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见附件。

  第五条

  具体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细则和评估方案,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定期向科技部移交。

  第六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七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

  所有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和少数科研管理专家组成;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二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每年11月1日前,科技部确定次年计划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3个月内,向评估机构提交经审核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报科技部审批。科技部在收到评估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分现场评估和复评两个阶段,于上半年完成评估工作。

  第三章

  现场评估

  第十四条

  现场评估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将实验室分成若干组,专家组到现场对实验室进行考察,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每组专家总数一般7-9人。

  第十五条

  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材料。评估机构应在现场评估5个工作日之前,将《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提交该组评估专家审阅。

  第十六条

  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审阅《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及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听取

  实验室主任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核实科研成果和专项经费使用效果、了解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情况、考察仪器设备运行和共享情况、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应当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在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实验室为基地、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重要科研成果。国内外合作研究的重大成果以适当权重考虑。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

  论文、专着、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软件着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等的标注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为规范现场评估程序和评估标准,评估机构应专门组织对评估专家的培训,并在每个领域选择1-2个运行5年以上的实验室进行定标评估。所有现场评估专家都应参加定标评估。

  第十九条

  专家组在小组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并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四章

  复

  评

  第二十条

  复评在现场评估基础上,采取集中开会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按四舍五入取整数)进行评议。

  第二十一条

  复评专家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确定。专家组不少于12人,其中参加了现场评估的专家不少于50%。

  第二十二条

  复评主要内容包括:专家组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审阅评估材料和现场评估书面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介绍实验室的代表性成果、优势和特色、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发展规划和设想等。实验室主任报告可以旁听。

  第二十四条

  复评确定本领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

  第五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五条

  复评结束后,评估机构向科技部提交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档案资料。评估报告要在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材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审核评估报告,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类。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八条

  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通过主管部门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良好”;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优秀”。其他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视为放弃“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评估费用由科技部支付。

  第三十条

  实验室现场评估的会务接待工作不得委托参评实验室或依托单位承办,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三十三条

  评估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和专家信誉记录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实验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年度考核包括实验室形成年度报告、依托单位提出考核意见、科技部与主管部门对实验室进行抽查等环节组成。年度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部门和地方实验室等的评估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科发基字〔2003〕234号)同时废止。

  (国科发基〔2008〕731号)

  附件: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指标

  研究水平与贡献

  权重

  要点

  总体定位和研究方向、承担任务、代50%

  表性研究成果

  队伍结构与团队建设、实验室主任与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30%

  学术带头人、人才培养

  对外开放、学术交流、运行管理、依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20%

  托单位的支持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要求

  国家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若干优秀的学术带头人、高素质研究骨干、高水平技术人员及精干的管理人员,能够满足实验室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要求。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实验室是本领域国内研究中心,对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通过设立访问学者制度、发布开放课题等形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实验室应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科研氛围浓厚,学术风气好。拥有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和完善的配套设施,仪器设备统一管理,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

  实验室发展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优先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二、具体指标说明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

  1.实验室应围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战略目标,面向国际竞争,为增强科技储备和原始创新能力,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研究方向明确,研究重点突出。应有较强的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科研效率。

  2.代表性成果。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在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实验室为基地、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重大科研成果,并以适当权重考虑国内外合作研究的成果。代表性成果应是针对某个具体科技问题取得的重要科研系列进展,名称表述应明确、具体,而不是某研究方向上关联度不高的成果的汇总和拼盘。

  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不同类型成果按不同标准评价。实验室择优提供不多于

  5项代表性成果。

  (1)基础研究成果。

  在科学前沿的探索研究中取得具有国际影响的系统性原创成果。在本领域公认的重要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着,或在国际主流学术会议上做邀请报告。

  (2)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解决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相关重要基础原理的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集成,拥有核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提供科学基础和

  技术储备;或在实验技术方法、专用设备研制改进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3)

  基础性工作成果。

  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并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为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提供支撑,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实验室吸引和稳定高水平人才的措施得力、业绩突出。应注重团队建设,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若干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的团队,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团结协作,并适当流动。

  实验室主任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实验室工作,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学术带头人为本领域有影响的学者,学术思想活跃,研究成果显着。鼓励实验室人员在国际、国家级学术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鼓励吸引国际一流学者来实验室工作。对于实验室优秀人才的评价,应强调在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开展工作、并是代表性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简单看各类头衔。

  实验室是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科研人才的培养基地,培养较多数量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合理数量的研究生,培养质量得到同行的公认。

  (三)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实验室是本领域国内研究中心,对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

  实验室具备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学术环境,注重学风建设,积极开展高水平、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实验室开放运行费中30%以上要用于合作交流和开放课题。开放课题的部署应通过访问学者制度来实施,保持一定数量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

  研究人员,并具有高质量的开放研究成果。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鼓励承办国际性、地区性、全国性学术会议。

  实验室实验研究条件应具有特色,基本满足科研工作需要;仪器设备使用率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和共享程度高。鼓励实验室自行研制、改造仪器设备、发明实验技术手段。实验室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科学有序,自主课题设置等重大事项决策公开透明;人员岗位职责明确,研究资料完整。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实验室是依托单位内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管理的科研实体,仪器设备和科研用房相对集中。依托单位优先支持实验室的发展,在人员、经费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三条

  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做出重大成果的宗旨,强调对实验室进行整体评估,突出对实验室成果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评估。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接受科技部的委托,按照不同的学科领域,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评估。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科技部于每年11月1日前下达次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和实施评估的具体工作,在评估前20天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科技部。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和日程安排等。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于每年11月10日部署次年实验室评估工作,对参评实验室提出评估要求和具体评估安排。

  第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负责遴选评估专家并参与组织评估。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九条

  参评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签署意见,于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正式提交。

  第三章

  现场评估

  第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负责审查《申请书》,于评估当年2月下旬将《申请书》及评估工作所需各种文件、表格一并送达相关科学部。现场评估一般安排在每年2月下旬-3月进行。

  第十一条

  科学部应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提出参评实验室划分小组的意见,商计划局后确定分组名单。根据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科学部为每组选择7-9名专家组成现场评估专家小组,确定专家组长。专家组中应含管理专家1名(管理专家可由具有管理经验的同行专家或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负责人兼任),专家组名单确定前应商计划局,实验室分组和评估专家名单上报科技部审核。

  第十二条

  科学部在现场评估5个工作日前,将《申请书》提交该组评估专家审阅。

  第十三条

  科学部安排确定各实验室现场评估时间(每实验室评估2天)和路线,经商计划局后于实验室现场评估10个工作日前通知各参评实验室。有关安排由计划局负责向科技部和各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科学部负责制订现场评估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评估的基本程序、详细的日程安排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等评估工作有关文件和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

  科学部组织、安排定标评估,一般选择1-2个运行5年以上的实验室进行定标评估。现场评估的全部专家都应参加定标评估。定标评估的目的是规范现场评估程序和现场评估标准,使所有参评人员和评估专家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做法,以保证评估工作质量及评估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六条

  科学部组织召开现场评估预备会,专家组成员、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与会工作人员、依托单位和实验室有关负责人参加,共同商定评估工作具体议程和明确现场评估要求。科学部(或学科)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明确现场评估应完成的任务。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现场评估期间审核实验室报送的材料。

  第十八条

  专家组长主持现场评估,在专家组中确定评估意见撰写人。

  第十九条

  专家组审阅《申请书》和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提问质疑。

  第二十条

  现场主要考察实验室的工作状态、研究工作情况、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共享、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以及管理工作等;核实科研成果和专项经费使用效果、抽查实验记录;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完成现场考察后组织召开评议会,交流、讨论对实验室的评估意见。专家组评议会议仅限专家小组成员、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与会人员参加,并可随时向实验室质疑。评议会后,专家组以口头方式向实验室和依托单位简要反馈评估意见,重点是指出存在问题和不足。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在小组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研究提出本组实验室专家组书面评估意见,完成实验室评估专家综合意见书(见附件)。专家组对实验室的评价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明确指出实验室的不足。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做工作报告(联合实验室指定在某一分室做统一工作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

  统总结。报告50分钟,答辩10分钟。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就5项以内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做学术报告,限在2个小时之内完成,包括提问答辩时间。每项成果报告后,预留答辩时间应不少于5分钟。现场考察时间和个别访谈分别控制在1.5小时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展示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会议相关文(信)件、实验室年度报告、规章制度等以备专家或工作人员查阅。

  第二十六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召开综合评定会议,由各组专家正、副组长和部分专家集中开会,交流各组实验室现场评估情况,经充分讨论、遴选确定参加复评的实验室名单。

  第二十七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科学部向计划局提交专家现场评估的专家打分表、排序意见表、综合意见书、个案分析报告、小组总结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和科学部负责选定参评实验室依托单位以外的其它单位承担现场评估的会务工作。

  第四章

  会议复评

  第二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组织实施实验室复评工作。复评在现场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复评会议一般安排在每年5月份,采取集中开会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进行评议。

  第三十条

  复评专家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确定。专家组不少于12人,其中参加了现场评估的专家不少于50%。科学部在现场评估后提出复评专家名单商计划局确定后尽早通知到专家。

  第三十一条

  复评会议各参评实验室主任到会做工作报告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报告时间30分钟,答辩10分钟。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有关人员可以旁听实验室主任报告。

  第三十二条

  复评专家在会议期间应审阅各参评实验室提供的《申请书》等材料,在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后,进行交流讨论,结合现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确定本学科领

  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

  第三十三条

  复评会议期间,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工作人员召开专家组座谈会,听取专家对实验室评估工作、相关学科实验室的布局、建设和发展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四条

  复评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向科技部提交当年度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向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反馈现场评估专家组评估综合意见。

  第五章

  回避、保密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参评实验室正、副主任、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正主任,依托单位学术委员,实验室主管部门或其他直接相关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必须反映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如发现数据或材料不实,将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评估专家是受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委托进行实验室的评估工作,不代表某一部门或单位,在评估过程中的言行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对评估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十八条

  参评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评估期间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08年11月25日印发)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五)落实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的配套经费。

  第十条

  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党委书记或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院(部)、211办(学科建设办)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供开放运行经费,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以及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三)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

  (四)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教育部。

  (七)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一流水平,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手段(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依托单位应保证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五)一般应为重点学科,并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地方高等学校申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地方重点实验室。

  已建成的重点实验室也要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

  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1)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2),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以依托单位名义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第十四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对高等学校提交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论证、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部。通过科技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3),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科技部批准立项建设。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4),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签署意见后,批准立项建设。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立项。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凡通过科技部或教育部审定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关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建设、配套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列入依托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计划。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装置以及基本建设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建或扩建的,应纳入教育部下达给各依托单位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以书面形式每6个月向教育部汇报工作进展,以作为评价建设项目、拨付年度计划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验收的依据。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半年不在岗的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告教育部。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间,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依托单位须报教育部再行审批。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5)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6),申请验收。

  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验收的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根据验收申请书,对仪器、设备、队伍建设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及依托单位的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同意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国家重点实验室由科技部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其中管理专家不超过2人。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依托单位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专家组按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以及学术委员会组成、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在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教育部发文批准重点实验室挂牌(国家重点实验室需由科技部批准),正式开放运行,同时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积极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重点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由依托单位

  按正式公文报送教育部。必要时主管部门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应纳入依托单位的重点建设范畴。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计划完成后,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教育部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调整、重组等工作由科技部负责进行。

  第二十九条

  确因学科发展需对重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对联合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以正式公文报教育部。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教育部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原则上任期为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采取“2+3”模式管理,即受聘的实验室主任工作2年后,教育部会同依托单位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和实验室的运行状况进行届中考核,考核通过后,继续聘任3年,否则予以解聘。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育部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教育部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专职秘书,协助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规模一般不少于50人,由实验室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要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依托单位要提供配套条件和基金,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

  第三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鼓励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

  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着、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着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四十三条

  加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四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附7)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附8)报送教育部。

  第四十七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科技部或教育部组织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执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四十八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规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教育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符合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达标、不符合学科发展要求的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KeyLaboratoryof××

  (依托单位)”。如: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StateKeyLaboratoryofTribology(TsinghuaUniversity)。

  第五十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Laboratoryof××(依托单位),MinistryofEducation。如:神经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大学),KeyLaboratoryofNeuroscience(PekingUniversity),MinistryofEducation。

  第五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标牌和印章的制作标准另行发布。

  第五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五十三条

  依托高等学校建设的其他部门(行业、地方)重点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教技〔2003〕2号

  附1:???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二、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

  四、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

  五、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六、已具备的实验条件

  七、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八、建设规模和预算

  九、开放运行设想

  十、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一、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十二、主管部门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附2:

  ??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二、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

  四、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

  五、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六、已具备的实验条件

  七、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八、建设规模和预算

  九、开放运行设想

  十、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一、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十二、主管部门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附3: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承担单位,建设地点

  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达到的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

  (1)学术带头人介绍

  (2)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

  (3)人才培养能力

  (4)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四、建设规模

  (1)建设经费概算、落实计划

  (2)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

  (3)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

  (4)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动等)

  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主管部门配套经费及运行费落实情况

  八、联合、开放设想

  九、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介绍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十二、专家论证意见

  附4: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承担单位,建设地点

  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达到的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

  (1)学术带头人介绍

  (2)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

  (3)人才培养能力

  (4)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四、建设规模

  (1)建设经费概算、落实计划

  (2)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

  (3)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

  (4)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动等)

  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主管部门配套经费及运行费落实情况

  八、联合、开放设想

  九、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介绍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十二、专家论证意见

  附5: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格式)一、实验室名称,主管部门,依托单位

  二、实验室基本情况

  三、实验室建设任务书主要内容

  四、实验室建设期间研究工作进展

  五、实验室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概述

  六、实验室硬件建设

  七、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国际学术交流

  八、实验室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

  九、实验室中长期工作设想

  十、承担建设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

  十二、专家验收意见

  附6: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主管部门,依托单位

  二、实验室基本情况

  三、实验室建设任务书主要内容

  四、实验室建设期间研究工作进展

  五、实验室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概述

  六、实验室硬件建设

  七、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国际学术交流

  八、实验室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

  九、实验室中长期工作设想

  十、承担建设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

  十二、专家验收意见

  附7:

  《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依托单位

  二、实验室工作纪要

  1、科研项目

  2、科研经费

  3、获奖成果

  4、发表的论文

  5、获批专利

  6、人才引进和研究生培养

  7、访问学者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

  四、国内外学术交流和会议

  五、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

  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运行经费、主任基金等的使用情况?

  格式)(附8: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格式)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依托单位

  二、实验室工作纪要

  1、科研项目

  2、科研经费

  3、获奖成果

  4、发表的论文

  5、获批专利

  6、人才引进和研究生培养

  7、访问学者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

  四、国内外学术交流和会议

  五、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

  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运行经费、主任基金等的使用情况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以评促建,加快发展,并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实验室评估工作贯彻

  “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评估工作力求精简、高效,重点对实验室总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定性评估为主。主要指

  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见附1)。

  第五条

  所有通过验收并正式开放运行两年以上的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五年一次的评估,通过验收但开放运行未达两年的实验室可自愿向教育部提交评估申请并参加评估。每年评估一至两个学科(领域)的实验室。

  第六条

  实验室评估工作由教育部科技司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教育部主要职责:组织制订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任务,制订评估方案,接受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

  第八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指导评估工作,组织依托单位和实验室做好评估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九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条

  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真实性。

  第三章

  评估的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4月1日前,教育部确定当年参加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实验室主管部门、依托单位。

  第十二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两个月内,向教育部提交经审核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格式见附2)。

  第十三条

  教育部按照当年的评估方案,组织专家评估,评估包括现场考察和综合评估两个阶段,评估专家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四章

  现场评估

  第十四条

  现场评估按研究方向相近的原则将实验室分成若干

  组,专家组到现场对实验室进行考察。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现场评估在申请截止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现场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评价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检查与核实实验室取得的成绩,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第十六条

  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主要内容包括:专家组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考察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情况、核实科研成果和开放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十七条

  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并提出现场评估意见,确定小组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研究基地、实验室聘任人员为主产生的重大研究成果以及重大国内外合作研究的成果。

  第五章

  综合评估

  第十九条

  综合评估在现场评估后分学科(领域)进行,采取集中会议评审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

  参加现场评估的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原则上参加综合评估专家组。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估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和现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并确定实验室综合评估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介绍实验室的优势和特色,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结合现场评估的情况,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未来的发展规划和设想。所有参评实验室均可旁听实验室主任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估确定本学科(领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原则上综合评估排名前15%的为优秀类实验室,后10%的为较差

  类实验室。

  第六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估结束后,教育部科技司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和相关资料形成评估报告,并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的总结。

  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类。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七条

  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通过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不参加紧接的下一轮评估,结果视为“良好”;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申请不参加紧接的下一轮评估,结果视为“优秀”。其他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视为放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专家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十条

  实验室评估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专家组。实验室也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并上报。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评估经费由教育部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7年5月1日起实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即日停止执行。

  教技〔2007〕3号

  第二十五条

  评估报告报部领导审核,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

  附:1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总体定位与研究方向

  研究水平与贡献

  40%

  承担科研任务

  创新能力和成果水平

  队伍建设与团队建设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30%

  实验室主任与

  学术带头人

  人才培养

  科研平台

  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30%

  学术交流

  运行管理

  依托单位的支持

  权重

  5%

  15%

  20%

  10%

  10%

  10%

  15%

  5%

  5%

  5%

  评分

  指标体系说明:

  本指标体系以鼓励科技创新、促进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为宗旨,淡化成果数量统计,营造宽松环境。评估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

  1.实验室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含竞争前高技术研究)或基础性工作为主,研究方向明确,重点突出。

  2.有较强的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科研效率。

  3.代表性成果

  实验室择优提供不多于5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基地、实验室聘任人员为主产生的重大研究成果以及重大的国内外合作研究成果。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不同类型成果按不同标准评价。提交时注明成果类型、是否需要保密等。

  代表性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专着、发明专利、技术或咨询报

  告、工程或产品设计、软件或新药、基础性数据库等。各类获奖不得作为代表性成果申报,但可以作为研究水平和贡献的佐证。

  (1)基础研究成果

  在科学前沿的探索研究中取得系统性原创成果,并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在国际公认的优秀期刊上发表高水平文章、出版学术专着、在国际主流学术会议做邀请报告,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并被广泛引用。

  (2)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解决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提供科学基础和技术储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实验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3)基础性工作成果

  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并提供公共服务,为国家宏观决策和维护国家权益提供科学依据。

  二、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实验室吸引和稳定高水平人才的措施得力、业绩突出。研究队伍知识、学历、年龄结构合理,团结合作,学术气氛浓厚。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实验室工作,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学术带头人应为本领域的杰出科学家,学术思想活跃,研究成果显着,在国际、国家级学术机构中担任职务,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的比例在全国同行中有明显优势。实验室聘任人员中多数参加了所提交的代表性成果的研究工作。

  实验室是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科研人才的培养基地,培养较多数量的国内外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合理数量的博士后和研究生,培养质量得到同行的公认。

  三、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实验室是本领域国内的公共研究平台,仪器设备使用率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和共享程度高。鼓励自行研制、改造仪器设备。

  实验室坚持开展高水平、高层次和实质性的国内外、室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实验室保持一定数量的流动科研人员,并具有高质量的开放研究成果。实验室定期围绕研究方向发布开放课题,开放课题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国内外同行承担。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承办国际性、地区性、全国性学术会议。

  实验室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科学有序。人员岗位职责明确,研究资料完整,环境整洁。实验室具有良好的科研氛围和学术风气,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

  实验室是依托单位内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仪器设备和科研用房相对集中,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在人员、政策、经费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完善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强化高等学校社会服务功能,教育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为加强和规范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工程中心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加强资源共享、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和聚集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和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宗旨是以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学校学科整体规划,面向国际高新技术发展方向和国家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国家安全的发展战略,将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所需要的工程化共性、关键技术或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技术产品。

  第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目标是形成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工程化验

  证环境和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的能力;建成一支一流的技术创新开发与系统集成队伍;形成不断创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五条

  工程中心主要任务是以国家战略需求为目标,以技术集成创新为核心,持续不断地为社会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研究提出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促进国外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推动学科交叉,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及管理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高等学校开展工程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的科研实体,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内涵。高等学校要将其列入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工程中心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是相对独立、与院系平行的依托高等学校的二级机构。

  第七条

  教育部对工程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教育部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及行业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工程中心发展规划与实施计划,制订有关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政策和办法。指导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二)确定工程中心立项,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

  (三)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对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主任进行备案。

  (四)根据情况发展,调整现有工程中心规划布局。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托地方高等学校建设的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教育部制订所属地方高等学校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与计划;创造条件,将工程中心纳入区域创新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工程中心的申报与建设,指导辖区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三)初审地方高等学校推荐的工程中心主任人选,对技术委员

  会主任进行备案。

  (四)落实工程中心建设、运行的配套条件与地方相关政策。

  第十条

  高等学校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与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实施。

  (二)将工程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学校相关规划,根据工程中心所依托的学科特点、产业背景和学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协调并解决工程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三)负责遴选推荐和考核工程中心主任,聘任工程中心副主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四)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考评体系,负责工程中心日常考核和预评估,并将考核和预评估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工作。

  (五)根据技术委员会建议,及时向教育部报送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等。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重点学科或优势学科群,整合各方面资源高起点构建;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特色和业绩;具有相关支撑学科、技术的系统集成条件,有利于推动学科交叉,可以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已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四)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转化经验的精干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能够在该领域建成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

  (五)具有较好的工程化运作管理水平和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六)拟申请的工程中心已纳入所在地方和依托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或相关计划,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所提组建方案切实可行,建设配套资金落实。

  第十三条

  符合工程中心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根据工程中心建设规划,编写《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1)一式两份行文报送教育部。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由地方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行文报送。

  第十四条

  教育部对报送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根据情况采取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教育部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立项。

  依托地方高等学校立项建设的工程中心采取省部共建方式。

  第十五条

  依托高等学校依据立项批复,落实资金与建设条件,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高等学校要加强监督管理,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教育部将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依托高等学校应当保证工程中心建设期内负责人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六个月不上岗的工程中心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并书面报教育部同意。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如对原计划进行重大调整,须经教育部组织专家重新论证并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原则上工程中心固定资产新增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研发和成果转化用房不低于5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确有行业或领域特点者,须在立项申请时说明,并按教育部批复的建设规模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资金可实行多元化融资,鼓励社会投资机构、企业或个人投资工程中心的成果转化工作。中心建设资金的国

  家拨款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设备、仪器,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和进行人员培训。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二年。通过验收后,转入运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根据实际情况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在依托单位领导下,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持工程中心全面工作,并向依托单位提名推荐工程中心副主任和技术委员会成员人选。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是: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高等学校提名,教育部聘任。工程中心主任任期5年,采取“2+3”考核管理模式,即工程中心主任受聘2年后,依托单位对工程中心业绩和工程中心主任进行届中考核并报教育部核准。对考核不通过的教育部将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研究开发计划,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审议工程中心年度工作等。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由工程中心所在领域科技界、工程界和相关企业与经济界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换届时委员须更换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项目合同制和人员聘任制。研究开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客座流动人员组成,规模一般在100人左右。固定人员由工程中心主任在校内外聘任。客座流动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

  工作需要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聘任,经工程中心主任核准后作为流动编制,其相关费用在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注重工程化开发设施和网络环境建设,提高使用效率,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审核及存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原则上应实行相对独立的财务核算,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管理,其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依托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工程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依托高等学校完成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提出验收申请,编写《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附2)报送教育部。

  省部共建工程中心的验收申请需经地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

  第三十条

  教育部依据《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验收大纲》(附3)和批复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正式命名并授牌,纳入教育部工程中心序列管理,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对于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教育部责成依托高等学校对验收专家组提出的问题限期加以整改。被责令整改的工程中心一年之内可再申请验收,通过验收后正式命名并授牌,仍未通过验收的将被撤消。

  第三十二条

  对于建成后运行满三年的工程中心,教育部将组织专家依据《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大纲》(附4)对工程中心进行绩效评估并予以公布。

  对建设成绩和评估结果优秀的工程中心教育部将给予支持相关扶持,并视情况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评估绩效不佳的工程中心,教育部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再次评估绩效仍无较大改观的予以撤消。

  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发展,达到鼓励先进、淘汰落后、调整布局的目的。鼓励高等学校中同现有工程中心技术领域、工作方向相近的技术创新平台,在现有工程中心评估前提出工程中心立项建议,按照优胜劣汰原则,滚动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ResearchCenterof×××,MinistryofEducation”。工程中心通过验收后,可根据教育部批复文件刻制工程中心印章。

  第三十五条

  依托军队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建设的工程中心,其建设和管理模式,可参照地方高等学校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各高等学校可据此制定相应细则和实施办法。

  附:1.《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2.《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3.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验收大纲

  4.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大纲

  附1.《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2000字左右)

  1.项目名称、依托单位

  2.项目的必要性

  3.项目建设的目标、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4.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与资金筹措

  二、项目背景、必要性

  1.国内外本领域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项目的目标市场及关联度

  2.国内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三、工程中心组建方案

  1.建设条件(包括依托单位在本领域科研开发基础和特色、技术水平与优势、创新能力和工程化业绩、具有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储备、依托单位所能提供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条件、共建单位的合作基础与吸引力等)

  2.与依托学科间的关联度和对学科发展的促进作用

  3.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与研发队伍情况

  4.工程中心运行机制,机构设置与职能

  四、主要目标、任务及技术发展分析

  1.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发展方向

  2.工程中心的近中期目标

  3.工程中心拟解决的关键工程技术问题和当前拟实施的工程化项目,在本领域所处的地位与发展潜力

  五、建设方案

  1.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2.技术设备、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建设周期与进度

  4.人才培养、队伍建设方案

  六、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与资金筹措

  七、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等

  八、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地方主管部门意见

  十二、有关附件

  附2.《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一、工程中心名称,主管部门,依托单位

  二、工程中心基本情况

  三、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与质量评定

  1.建筑安装工程

  2.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及运行

  3.工程化验证单项工程

  4.配套与支撑条件

  5.文件资料归档情况

  四、资金与财务决算

  五、组织机构与管理模式、规章制度

  六、建设期的工作业绩与工程化工作进展

  七、工程中心近中期任务、目标与经营战略

  八、依托单位自评估意见

  九、主管部门意见

  附3.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验收大纲

  一、验收范围

  由教育部立项建设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内容,按此大纲进行竣工验收;教育部批准立项第一次未通过验收而被责令整改的工程中心按此大纲进行重新验收。

  二、验收依据

  1.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3.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三、验收标准

  (一)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及其所形成的能力

  1.具有研究开发、验证单项工程的基本用房,公用设施配套,环保、消防、劳动安全设施完善,并取得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

  2.已形成预期的研究开发和工程化验证能力。实验室仪器设备到位,运转正常;单项工程满负荷运转良好,单项验收合格;配套设施满足工艺要求,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所需提供的配套支撑条件完善落实;

  3.文件、图纸、资料、档案齐全;

  4.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财务决算,账目清楚,帐物相符,手续齐全,管理完善。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

  1.建立了适应中心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

  2.人员规模、结构合理。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和流动制度。主要负责人具有创业精神和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创新氛围。

  (三)建设期的主要业绩

  1.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工程建设任务;

  2.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近中期主要研究开发任务;

  3.承担了重大科技研发任务,取得了具有行业影响、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科技成果;

  4.促进了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为行业提供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

  5.经济上基本实现良性循环;社会效益明显;

  6.发展战略目标明确,思路清晰,近期工程化任务明确落实。

  (四)验收程序

  1.依托高等学校进行自评估,提出《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对技术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对所有财产清查造册,做好财务决算;

  2.教育部审查依托单位提交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听取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查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考核后,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作出全面评价,提出验收意见;

  3.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予以授牌。

  附4.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大纲

  一、评估范围

  通过验收运行满三年的工程研究中心,按此大纲每三年进行绩效评估。

  二、评估依据

  评估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1.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及验收结论

  4.工程中心验收后新增专利证书、委托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及其他协议和相关文件

  三、评估指标

  (一)硬件建设与运行绩效

  1.工程化开发、验证环境用设备建设运转情况

  2.工程化开发用房面积及配套设施情况

  3.业务范围及其流量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制度建设

  1.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与合理,激励约束机制有效性

  2.工程技术队伍的规模、结构是否合理,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情况

  (三)人才培养情况及其对学科建设的贡献

  1.培养的硕士、博士生数量与质量,接纳本科生结业和实践情况

  2.为行业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培训的情况

  (四)对行业技术进步的贡献

  1.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配套工艺及技术产品与装备开发情况

  2.承担国家科技任务项目情况,专利申报及获授权数量

  3.技术转移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情况

  4.起草制定行业技术、工艺标准与规范情况,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情况

  5.与行业组织及企业合作,参与行业发展战略规划与计划工作情况

  6.开展本领域工程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四、评估程序

  依托高等学校首先进行自评估,提出《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估报告》。教育部审查依托单位提交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估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听取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考核后,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形成评估意见。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006年修订)

  一、总则

  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是科研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人才,围绕国家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研究的新型科研组织,在产出创新成果,形成学术交流开放平台,带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依托高校要在巩固前期成绩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质量提高、注重内涵发展,加大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力度,使重点研究基地成为“211”、“985”工程平台建设的核心和支撑,成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上述目标,提出以下建设标准:

  (一)科学研究:围绕国家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重大理

文稿文档网 https://www.wenkuwg.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文稿文档网 版权所有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