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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6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05-02 14:30:06 点击:

篇一: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

  

  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

  “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

  调解是人类社会进程中的一种解决矛盾、平息纠纷、化干戈为玉帛、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活动,调解也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重要资源,其源远流长,被视为远东法系和中华法系的基本标志之一,也被西方法学界称为“东方之花”。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则是我国调解的三大类别,在新的形势下如何积极探索构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不断进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最近我对全县开展调解工作作了一些调查研究,提出以下肤浅的见解。

  一、我县开展三大调解的基本情况

  我县是一个拥有148万人口的丘区农业大县,辐员面积2661平方公里。近年来、我县紧紧围绕“发展、稳定”两大要务,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目标,以推进调解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证,充分整合资源,拓展调解领域,形成调解合力,提高调解成效,积极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在全县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保证、司法调解为后盾“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为我县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一是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按照“哪里有纠纷,人民调解员工作就延伸到哪里”的要求,镇乡、村(居、社区)、事业、企业单组建了调委会,村(居)民小组配备了调解员,形成了乡村组三级调解工作格局。全县建立各类调解委员会1103个,有调解人员(信息员)33767人。

  二是加强人民调解阵地建设。规范建设了各调委会的办公场所,配备了政治素质强、业务能力硬、文化水平高的调解员,加强调解队伍,健全调解网络,。

  动。

  二是突出强化诉讼调解功能。将调解率、调解案件质量评查合格率和调解适用程序

  正确率作为考核民事审判人员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全院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并结合作风整顿、富民惠民等活动的开展,将民事诉讼调解作为便民利民的一项具体措施,通过公正高效调解根除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三是重总结促交流。在每季度的执纪执法大检查中组织各业务部门总结调解工作,交流调解经验,不断增强民商事法官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能力。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矛盾易激化、纠纷难化解。剧烈的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使人们的经济利益差别扩大,心态失衡,特别是农民等弱势群体生存压力大、待遇不公平、心理不平衡,矛盾纠纷极易激化,“动不动就动刀子”,人们常常抱怨“现在的人怎么了?”社会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三大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现在,群众遇有纠纷,采取四种解决方式:一是上访,二是打官司,三是找民调员调解,四是自行暴力解决。群众对纠纷解决的态度是:五、六十年代学雷锋、讲风格、讲服从;八、九十年代“秋菊打官司”,讨说法;如今是讲双赢,不达目的不罢休。为一件民事纠纷“找到乡、找到县、一直找到国务院”,“县法院到中院,一直跑到最高院”的现象屡见不鲜。基层干部对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也有四种方式:一是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实行“一岗双责”包案责任制;二是请执法部门“保驾护航”;三是把上访群众“引向法律渠道”;四是采用“帮贫解困”的方法、和风细雨的工作来化解纠纷。

  二是调解资源整合不够顺畅。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法院机关,一方面,相互配合的责任意识还不够。一些复杂矛盾纠纷,如房屋拆迁纠纷、征地纠纷、劳资纠纷等,涉及面广,需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同调处。但由于部分部门责任意识不够或无力解

  决,参与意识不强,存在推诿、拖延等现象,对矛盾纠纷不能做到及时调处,有的因此造成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关缺乏制度化的沟通、衔接,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不能有效利用人民调解多年形成的信息网络,对一些复杂的案件还需要重新调查取证,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三是调解规范化程度不够。三大调解工作程序中,除司法调解履行着固定的调解程序外,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程序有时过于简单甚至不履行,有失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加上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造成了群众对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结果的不信任。从司法调解受理的案件中,结案率、履行都倍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受理案件的数字上,也反映出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在规范化上的差距。

  四是社会环境缺乏足够的法治氛围。近年来通过普法教育,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很大一部分人对产生的矛盾纠纷仍不能主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观念不强,也使部分群众对通过正常渠道解决矛盾产生疑惑;部份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政策法律和业务水平欠缺,影响了调解质量和效率。

  五、调解经费难保证。行政和司法调解人员一般都是国家公职人员,有一定的固定工资收入,而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治组织,没有经济收入,经费和报酬由谁来支付,人民调解员的报酬难以落实。应当认识,广大人民调解员化解纠纷,受益者不仅是当事人和集体组织,国家也是受益者,政府为人民调解埋单,是政府购买公共品,财政转移支付的一个重要课目。实际上,国家正在天天为纠纷激化的恶果埋单。目前,村、居委会(社区)的人民调解员一般由村、居委会(社区)的干部兼任,其报酬是财政开支,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是一部分没有收入的农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解决。

  三、构建“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的构思

  在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中,应本着在“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保证、司法调解为后盾”的大前提下,充分发挥三种调解的优势,做到优势互补,切实搞好三种调解方式的衔接和转化,提高调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约率,使调解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工作实践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构建“大调解”格局。

  构建“三位一体”调解工作格局的总体思路是,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围绕“党委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开展,突出社会效益,关注民生,增强“民本”意识。调解工作必须置于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做到既坚决执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又充分解决人民群众的正当合法权益。建立综治部门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工作目标是实现“两提高,四下降,两不出”:预防、控制、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提高,干部群众选择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途径的意识提高;群体性事件下降、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越级信访特别是进京赴省上访数量下降;一般矛盾纠纷不出村(社区)、不出本级部门(单位),疑难矛盾纠纷不出乡镇(办)、不出系统;90%以上的矛盾纠纷在本县和系统内得到解决。

  (二)加强“三大”调解工作中指导。

  1、县委、政府成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协调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综治成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综治办,负责全县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流指派、调解调度、督察督办、责任考核工作。

  2、各镇乡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由党政领导挂帅,整合基层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计生、民政林业、村建、国土及社会服务中心的力量。调处中心对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工作机制,将辖区范围内涉及不同主体、不同领域、不同性质的民事争议、行政争议等纳入调处范畴,真正做到有案必受、有受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公。

  3、建立例会制度。

篇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台州

  篇一:关于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实施意见

  关于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三调对接”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现就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三调对接”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在综治中心的基础上创新调解机制,提高调解效率,建立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调解工作体系,为我镇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二是坚持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坚持自愿调解与引导调解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坚持平等调解与公正调

  解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年内建立调解工作室,同时达到“四降一升”的目标,即基层公安民警调解负担明显下降;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数量明显下降;民转刑案件明显下降;同一矛盾纠纷重复报警率、复发率明显下降,矛盾纠纷的调处率明显提升。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关兴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综治办,办公室主任由**兼任,**负责具体办公。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三调联动”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三、机构设置

  (一)调解工作室的设置。调解工作室设在**派出所。名称为“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下称调解工作室),调解室按照规范化人民调解庭要求配臵,统一制作纠纷调解规范、职责,工作流程图并上墙公示。

  四、职责范围

  (一)工作职责。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二)调解范围。1、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合同、劳资、相邻权等各种纠纷,不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纠纷当事人到派出所要求处理的,派出所应当告知或者引导其到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的除外)。

  公安派出所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涉及民事赔偿的治安案件委托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伤害他人身体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社会影响不大的;

  (2)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

  (3)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社会影响不大的;

  (4)恐吓、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偷窥、偷

  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5)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

  (6)其他适用人民调解处理更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治安案件,不得调解处理:

  (1)雇凶伤人,涉黑涉恶;

  (2)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及其他恶性犯罪致人轻伤的;

  (3)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4)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5)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五、运行模式

  (一)基本程序。

  1、“三调联动”实行公安110和公安派出所先期处警制。

  2、公安派出所接报的矛盾纠纷,对一般矛盾纠纷进行现场调解;对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做好必要的先期调查取证,经调解仍无法达成协议的,填写移送单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签后,连同现场调查取证材料一并移交调解工作室调解,同时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做好移交登记。

  3、调解工作室对公安机关移交的矛盾纠纷应做好受理登记,纠纷调解成功的,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至公安机关。

  4、调解不成功的,终止调解程序,属民间纠纷的,告

  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属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告知当事人并移交派出所处理。

  5、调解工作室在受理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发现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治安、刑事案件,应及时移交至派出所处理,派出所应及时向调解工作室反馈处理结果。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三调对接”工作机制建设,是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全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化解工作机制。针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人员,深入排查矛盾纠纷,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及时掌握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各单位互通信息,定

  期会商,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跟进了解,积极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化解工作,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三)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联席会议由“三调联动”办公室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互相通报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解工

  作情况。并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共同研究探讨解决办法,最终实现“社会矛盾联排联调,治安问题联查联治,邪教问题联防联控,社会管理联抓联管,便民实事联推联办”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良性机制。

  篇二: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XX?41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实施方案通知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XX年9月27日印发-1-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京办发?20XX?2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XX?27号)和区委区政府转发区委政法委《关于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京石办发?20XX?1号)文件精神,加强行政

  调解工作,推进我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建设,完善我区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并完善行政调解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促进建设和谐石景山,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积极为我区社会全面转型营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2-

  一是自愿原则。要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是合法原则。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是公平公正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

  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四是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措施和办法,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五是注重效益原则。及时受理申请,防止久调不决,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六是“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行政机关对本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纠纷负责调解。

  二、适用范围和工作重点

  (一)适用范围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主要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二)工作重点

  -3-

  一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

  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

  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对于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三、工作制度和要求

  (一)建立行政调解机制

  建立区政府负总责、区法制办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建立行政调解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部署我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监督考核各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法制办。各职能部门要明确主管领导,确定牵头科室,认真履行职责,把握调解时机和方式,做到能调尽调,全力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争议、行政争议。重点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专门的行政调解组织,配备专(兼)职的调解人员,设立专门场所,保障工作经费。

  (二)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4-

  各职能部门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进入行政调解工作队伍。要把培训指导工作作为当前行政调解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结

  合行政调解工作特点和任务需要,利用司法、行政、专家学者等资源,以行政调解知识、技能的专项培训为主,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行政调解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确定专(兼)职行政调解联络员,负责本部门行政调解信息汇总、上报、反馈和存档工作。

  (三)完善行政调解程序性规定

  各行政机关要认真开展行政调解职能梳理,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将行政调解范围细化到项。规范工作程序,要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制定行政调解程序,规范行政调解的受理、调查、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等工作环节。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制度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信息工作,建立定期汇总分析上报制度和信息资料库,由专人负责本单位行政调解信息工作,对于行政调解的重要制度、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的行政调解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和可能存在的隐患,行政调解工作的新模式、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特别是重要、紧急的信息,应当及时、快速、准确地报送区法制办。

  (五)逐步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激励和问责机制

  -5-

  篇三:关于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实施意见

  XX县XX镇人民政府关于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配

  合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意见的文件精神,全面推动我镇“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构建,现为我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和谐为核心,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切实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调解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镇、村和各部门的密切联系与配合,推动“三调联动”促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既要着眼于维护社会稳定,又要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要强调通过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又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二者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完善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调解公平工正。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由镇调解中心负责牵头,加强各村(居)、部门间的配合,促进相互间的协作,每月定期召开各村(居)和场镇有相关单位参加的工作例会,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途径,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促进“大调解”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二)上墙公示制度。

  镇、村(居)两级调解组织要将调解工作的相关工作制度,调解原则、调解程序、调解人员基本情况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案件移送、接案、调解、结案的工作流程等相关内容实行上墙公示,增强调解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工作人员衔接制度

  村(居)级调解中心要选聘在群众中有威望、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担任调解员、信息员和监督员,负责开展本辖区的调解工作,同时吸纳热心调解工作、人大代表及退休干部、法律

篇三: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

  

  XX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机制(精选五篇)

  第一篇:XX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机制

  XX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

  动机制实施意见

  为有效整合我镇各方面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形成工作合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更好地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现就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三调联动”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民间纠纷在形式和规模等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原因复杂、主体多元、规模扩大和调解难度大、易激化等特点。仅靠一个部门、一种方式、一种手段很难有效化解矛盾。这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就地化解,一旦激化或聚合,容易酿成治安刑事案件,诱发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做好矛盾调处工作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司法成本。各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协调、夯实基础,着力建立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机制。

  二、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

  则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既发挥各自独特的作用,又有机衔接、紧密结合,运行机制规范高效;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明显增强,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矛盾纠纷排查制度进一步健全,纠纷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进一步完善,及时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重大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和集体赴京到省上访事件的产生;引导人民群众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努力实现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调解率、行政诉讼案件协调结案率提高;实现民转刑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的原则。坚持镇党委、政府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有效发挥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优势,建立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既有分工又有配合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二是坚持依法调解与以情以理调解相结合的原则。调解矛盾纠纷,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框架内,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调解。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要教育当事人用社会主义道德观、荣辱观规范自己的行为,引导当事人遵循公序良俗,引导和启发当事人自觉达成和解。三是坚持自愿调解与引导调解相结合的原则。在调解工作中一方面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不以公共权力压制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充分尊重

  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强

  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三、组织机构

  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工作平台,在X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室,以联调工作机制为载体,组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信访办等职能部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联合调处工作室设调解员,由XX镇司法所直接管理使用。

  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设立调解联络员工作室。

  村(居)委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组建立人民调解小组。

  四、工作职责

  (一)镇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室职责:做好来信来电来访接待中收集到的和矛盾纠纷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分流调处;组织好较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督办有关职能部门承办分流的案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研究案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调解领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提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奖惩建议。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公安派出所调解联络员工作室职责:接受公安派出所委托,调解公安派出所和110报警服务台受理的治安纠纷。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法庭调解联络员工作室职责:做好简单的可调案件的调处工作,协助法庭进行诉前、诉中调解和诉后执行和解。

  (四)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小组职责:认真做好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上报,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一些较大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五、工作机制

  (一)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制度。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治安纠纷时,凡属可调解范围的,接警人员应主动建议并征得当事

  人同意后,移交至驻所人民调解联络员工作室处理。

  2、联合调处制度。对较大的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

  组织联合调处,相关单位参与。

  (二)人民调解与其他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行政调解案件受理制度。行政调解案件受理来源为:行政职能部门在排查或接待来电来信来访案件及日常工作中掌握到的;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联络员通过政府法制办移交的;镇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室交办的。

  2、分流与行政调解移交制度。根据行政部门的职能和矛盾纠纷的性质,先行归口调处。对归口办理单位调解确有困难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逐级交镇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室协调有关部门调处。

  3、限期调处制度。根据矛盾纠纷的大小,明确不同的调处期限。对于切实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法律程序。

  (三)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分类调解制度。法院(庭)对各类起诉案件先审查分类,对适应调解的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将案件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诉前告知调解制度。对于可调解的民事纠纷,由法院(庭)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

  3、诉中委托调解制度。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部门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4、调后审理执行制度。对经调解形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后又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要依法执行。

  (四)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受理纠纷制度。各行政职能部门统一受理涉及本部门的矛盾纠纷。信访部门可受理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纠纷。

  2、分类办理制度。行政职能部门和信访部门对于受理的一般矛盾纠纷,由其指令下属部门按程序调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司法程序。

  3、案前调解制度。人民法院对可以行政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先行行政调解。

  4、优先审执制度。对经行政调解已达成协议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优先审执。

  5、息诉罢访制度。对不服司法部门处理结果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各相关部门应及时主动采取联动行动,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六、考核奖惩

  坚持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作为重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严格目标考核,兑现奖惩。认真落实半月排查、月例会、季通报、半年讲评和年终考核奖评制,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内容,对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及时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诱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民的责任。

  第二篇:关于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

  云委发[2009]29号

  中共三台县云同乡委员会

  三台县云同乡人民政府

  关于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

  相互衔接配合的实施意见

  各村(居)支部、村(居)委会,乡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意见的文件精神,全面推动我乡“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构建,现就我乡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和谐为核心,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切实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调解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乡、村和各部门的密切联系与配合,推动“三调联动”,促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既要着眼于维护社会稳定,又要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要强调通过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又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二者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完善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调解公平公正。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由乡调解中心负责牵头,加强各村(居)、部门间的配合,促进相互间的协作,每月定期召开各村(居)和乡属有相关单位参加的工作例会,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途径,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促进“大调解”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二)上墙公示制度。

  乡、村(居)两级调解组织要将调解工作的相关工作制度,调解原则、调解程序、调解人员基本情况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案件移送、接案、调解、结案的工作流程等相关内容实行上墙公示,增强调解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工作人员衔接制度

  村(居)级调解中心要选聘在群众中有威望、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担任调解员、信息员和监督员,负责开展本辖区的调解工作,同时吸纳热心调解工作、人大代表及退休干部、法律工作者、教师担任特邀调解员和调解志愿者。建立调解员、信息员、监督员信息库,做到资源共享、人员共用。

  (四)调解协作制度

  对于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应通过行政协调解决的案件,司法部门和乡人民政府要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协调,以利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信访当事人合理反映诉求,帮助做好信访当事人的思想稳定工作,引导信访当事人合理合法反映情况,防止无理缠访,预防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五)信息反馈制度。

  各村(居)调解组织要加强与乡调解中心、群工办、司法所等部

  门的信息沟通交流,对调解员、信息员和监督员等人员变动情况要及时互通信息,做好人员聘任工作;对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和调解志愿者的工作情况,2要及时进行反馈。对移送、函告、委托调解的案件,要及时将调解情况向移送、函告、委托单位进行反馈。

  (六)调查取证协作制度

  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发生后,相关部门接案后,要进行初步的调查取证,明确矛盾性质,对符合条件的方可移送相应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接受移送的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帮助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相关单位应指派专人予以配合,联合调处。

  (七)结案制度和结案回访制度。

  调解矛盾纠纷应坚持“三.三调处制”的原则,无论调解成功与否,都应进行整理归档。对调处成功并属人民调解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对调处不成功的,调解人员应妥善做好当事人的稳定工作,告知并积极引导当事人走合法正当的途径解决纷争。对已调结的涉法涉诉案件和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要适时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对有可能再次上访的案件,要派专人负责,密切关注当事人事态的发展,进行追踪劝访。

  (八)培训制度。

  每年由乡综治办负责制定培训工作方案,与司法所联合开展“大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并邀请县相关部门专业人士作专题辅导,同时选派骨干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同时,建立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机制,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别是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审理,可适当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旁听,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和民事调解能力,促进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

  (九)档案管理制度。

  各级调解组织要建立调解工作人员花名册,案件移送、函告、委托调解等相应的薄册,对已调处的案件,要按照“三个建好”的相关

  要求,实3行一案一卷整理归档。

  (十)考核奖惩制度。

  乡党委、政府将把

  “大调解”工作列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考核奖惩制度,与年终评奖、评先、评优挂钩,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的,要对相关村(居)、部门或责任人予以处罚,对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综治维稳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强化认识。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是省委、省政府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必然要求;是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是有效应对社会矛盾发展新趋势,保障服务“两个加快”的迫切需要;是不断适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密切党群、干群和警民关系的有效途径。各级各部门务必要进一步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二、精心组织、加强领导。乡党委、政府一把手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负责具体抓,各单位负责人及村(居)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组织力量进行精心部署,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台帐,扎实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联动、衔接。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真正形成合力,推动我乡“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形成。

  2009年10月20日

  主题词:综合治理

  三大调解

  衔接配合

  实施意见

  抄送:县综治委、县法制办、县司法局

  第三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

  马艺鸣

  5月17日上午,陶庄法院开庭审理张某、李某离婚一案,双方亲

  友团高达30人之多,矛盾一触即发。陶庄司法所得知这一情况后,迅速赶赴现场,与法庭法官兵分两路做工作,经过说服、细心劝解,双方家人理智地退到庭外等候。一边由法庭法官开庭审理案件,另一边由司法所干警做好当事人亲属思想工作。休庭后,大家一致认为,这是一起因家庭琐事引发的离婚诉讼,草率离婚对家庭、对孩子都不利,如因一方不满,还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司法所干警主动找主审法官交流看法,马庭长、马所长立即安排各自人员在法庭调解室联合调解,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情绪冷静了,气氛缓和了,并且愿意回去好好考虑婚姻大事等待下次开庭,双方亲友团安静地离开了法院。大家都期盼着他们能和好如初。

  第四篇: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雷州市企水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企综治办?2010?1号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边防派出所、司法所:

  为了贯彻落实好广东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形成工作合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更好地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现就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三调联动”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民间纠纷在形式和规模等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原因复杂、主体多元、规模扩大和调解难度大、易激化等特点。仅靠一个部门、一种方式、一种手段很难有效化解矛盾。这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就地化解,一旦激化或聚合,容易酿成治安刑事案件,诱发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形

  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做好矛盾调处工作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司法成本。各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协调、夯实基础,着力建立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机制。

  二、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体目标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将矛盾及时就地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我省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既发挥各自独特的作用,又有机衔接、紧密结合,运行机制规范高效;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明显增强,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矛盾纠纷排查制度进一步健全,纠纷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进一步完善,及时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重大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和集体赴京到省上访事件的产生;引导人民群众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努力实现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调解率、行政诉讼案件协调结案率提高;实现民转刑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的原则。坚持镇党委、政府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有效发挥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优势,建立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既有分工又有配合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二是坚持依法调解与以情以理调解相结合的原则。调解矛盾纠纷,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框架内,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调解。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要教育当事人用社会主义道德观、荣辱观规范自己的行为,引导当事人遵循公序良俗,引导和启发当事人自觉达成和解。三是坚持自愿调解与引导调解相结合的原则。在调解工作中一方面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不以公共权力压制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强迫当

  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三、关于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

  (一)诉前告知人民调解

  人民法院在接待当事人申请立案时,向其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对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且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个辖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宜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告知或介绍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依职权直接委托调解。调解成功的,应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未果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也应当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二)诉中委托人民调解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在调解组织的参与下共同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调解时根据案情需要,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诉讼调解工作。对于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庭审前或审理中,将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在征得当

  事人的同意后,依职权可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完成调解,调解期限不计入审限。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依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如双方未达成协议,则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经人民法院审查做出调解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医疗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劳资纠纷等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增设具有专业身份的人民调解员,不断完善人民调解网络。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吸

  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具有专业身份的人民调解员可介入特殊、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基层法院应发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建立定员、定点、定期联系制度,对人民调解组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

  时指导。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发挥扎根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根据需要,我镇人民调解组织可选派优秀人民调解员到法院或法庭立案调解室参与纠纷的诉前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组织协助的,人民调解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

  四、关于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

  (一)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

  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或介绍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应当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公安机关接警人员应与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取得联系,将纠纷交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二)符合治安调解范围的案件可委托人民调解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符合治安调解范围的案件,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的,但被侵害人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管理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委托调解书或口头委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转

  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或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督促协调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或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根据需要,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可在派出所内共同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联合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介入公安机关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可参照此项执行。

  (三)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联合调解。

  发挥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我镇、村(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和保障机制,确保“三调联动”健康有序运行

  (一)切实加强对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

  成立镇分管政法领导挂帅,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镇“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镇综治办负责对全镇“三调联动”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办、考评,并可就相关工作、相关人员提出奖惩建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负责日常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和《意见》精神,制定“三调联动”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流程、工作制度。我镇要充分发挥综治办和综治工作中心的领导、协调作用,以镇综治办为平台,整合派出所、边防派出所、司法所、信访等部门力量,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矛盾纠纷,由综治办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调处。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协同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工作,提高行政调解成功率。

  (二)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

  联席会议由综治办牵头,根据实际,适时召开,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司法所、派出所、边防派出所、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互相通报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司法所、综治办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调解该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组织,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三)落实“三调联动”工作责任制

  要将“三调联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积极推动全镇“三调联动”工作的深入开展。对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要及时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诱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企水镇综治办

  二○一○年一月十日

  第五篇:浅淡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

  浅淡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

  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

  ?和为贵?在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值得借鉴的传统东方智慧。而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在我国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大调解方式。由于调解的主体不同、受理纠纷和矛盾的范围不同、调解达成协议的效力不同,导致一些矛盾纠纷调处效果欠佳。如何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方式有机衔接起来,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调解方式的概念与现状

  (一)三种调解方式的概念

  1.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司法活动。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2.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

  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于行政裁决或行政仲裁中适用,在行政司法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3.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在民事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有条件适用的,但适用范围有望逐步扩大。

  (二)三种调解方式的优劣

  1.人民调解的优势是人民调解具有主动性,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升级;具有简捷、及时和经济的特点,它着重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近、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能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和国家财政的负担;具有广泛性,有利于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就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的设臵情况来看,调解已建立县、镇乡、村、组、十户?五级信访调解网络?,只要是有城镇社区的地方就有调解组织,能最大限度实现情与法的融合。

  不足之处一是调解方式随意性大,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二是资金严重短缺,缺乏相应的奖励制度和补贴办法,限制和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三是调解员文化程度参

  差不齐,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影响调解质量与效率;四是调解人员队伍不稳定,人员调整频繁,专职专用的司法助理员少。2.行政调解的优劣

  一是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符合我国国情与传统习惯。在现实中,公民与公民、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发生纠纷后,往往不通过司法机关解决而直接寻求行政机关解决。这一点,从目前大量的上访案件就可以看得出来。二是行政调解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纠纷涉及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纠纷的形式呈现出多样性。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具有行政、民事和技术等综合特色的纠纷往往适合由行政机关来解决。

  但是行政调解有不足之处,一是行政机关在调处社会纠纷时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具体调处社会纠纷的往往是行政机关的所属机构或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特别在调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纠纷时,其不独立性和不公正性更为明显;二是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的程序,实践中随意性很大,从而使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的结果不满,导致行政机关调处纠纷的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三是行政调解结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3.司法调解的优劣

  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高,主持调解的法官具有专业的法

  律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调解程序规范,诉讼法中一整套回避制度、举证制度等,调解法官都能熟练地运用到调解程序中去;调解的法律效力高,当事人对司法调解的认同度高。

  其不足一是调审结合的模式往往使同一审判人员兼作调解法官和裁判法官,法官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规避诉讼风险,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忽视调解的当事人的意愿原则,容易导致以压促调、以判促调、久调不决,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现行民诉法中规定司法调解要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混淆了判决与调解的界限。调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根据双方合意达成的一种诉讼契约,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就应当允许并赋予其法律效力。但现行民诉法却将调解与裁判一样设臵了同样的前提条件,这为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选择不同的诉讼阶段进行调解设臵了障碍,不利于办案效率的提高和诉讼成本的减少。

  二、怎样实现三种调解方式有机衔接

  三种调解方式已大力推行多年,但由于衔接不紧密,难以形成合力。如何从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一)三种调解方式的程序衔接

  一是建立庭前调解机制。法院设立庭前调解窗口。选择具有较丰富法律知识和较强调解能力的法官及经过一定程

  序聘请的调解员组成专门调解机构,负责庭前调解。凡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家事纠纷、事实清楚的债务纠纷以及事实清楚损害赔偿纠纷、邻里纠纷等一般民事案件纠纷,当事人到法院法庭起诉的,立案庭应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告知并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同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立案庭将案件转移至调解窗口,由调解窗口负责调解或转移至纠纷所在乡(镇)的调委会或者司法所进行调解。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间纠纷,也应当及时将案件转移至调解窗口或函告纠纷所在地的调委会或者司法所,由调解窗口和调委会或者司法所做好调解息诉工作。

  二是建立诉讼内委托调解制度。案件进入诉讼程度后,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对于民事案件,法院在立案后庭审前,或案件审理中,将部分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委

  会会调解的纠纷,或案件审理中,将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委会会调解的纠纷,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地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调委会或者司法所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也可以撤诉,选择由人民调解组织出具调解协议书。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则恢复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则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

  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是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发挥扎根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的,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配合,加强县、镇乡、村、组、十户?五级信访调解网络?的建设。四是加强司法所建设。司法局应当从招考选聘司法调解经验丰富工作人员加强司法所建设。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案件就近进行再次调解;对村调委会调解未成功的民间纠纷案件,及时到位的排查调解。

  五是建立方便调解的快捷程序。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的纠纷,当事人要求诉讼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与所在地法院联系,法院应当派出工作人员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由巡回法庭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立案。对以就近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应当立即组织当事人进行先行调解。该类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六是当纠纷无法通过行政调解解决时,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依照法律途径,以理性的方式表达自

  己的利益诉求。

  (二)三种调解方式的制度衔接

  一是建立定员、定点、定期联系制度。即由司法局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同志担任乡镇司法所工作,对乡镇调委会、村调委会定

  期的指导,了解情况,沟通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解决,建立司法行政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是建立聘任参与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和法院可以挑选素质较高的人民陪审员、司法助理员,安排他们参与审判工作和司法调解,帮助人民调解员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调解水平。

  三是建立疑难案件指导制度。即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要求和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疑难纠纷司法所进行指导,帮助梳理法理关系,分析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指导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四是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培训计划,派出具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司法调解经验的审判人员、司法助理员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针对人民调解过程中常出现的问题、法律法规的运用以及各类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授课、案例研讨等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地开展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人民调解员进一步提高调解艺术和调解工作水平。尤其是要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刑事方面

  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指导力度,支持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做好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调解工作。

  五是建立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级调委会建立台帐制度,凡是经过调解程序的案件均需要手续齐备,材料规范,结案后及时装卷、入档,以备检查。对于人民调解协议,法院和司法局要选派专人定期评阅,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帮助人民调解组织不断提高调解协议的规范化水平。

  六是在乡镇建立?矛盾纠纷化解综合服务窗口?。以?窗口?为载体,通过‘三会’(即听证会、协调会、调解会)制度,实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在形式、内容、方法上的有效衔接。即:当村(社区)、村(居)民发生纠纷,尤其是群体性易激化纠纷时,窗口负责人主动召集当事人和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然后再召开辖区内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商讨解决问题的措施,在听证会和协调会的基础上,可以出具调解协议书的,纠纷移交至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召开调解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

  七是建立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制度。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成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或建议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

  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也可以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公安机关接警人员应与所在乡镇、村、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出具矛盾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乡镇、村、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八是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治安案件,应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罚,但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由公安派出所或者司法所出具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或者司法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督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或者司法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各留档一份。

  九是在司法所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民间纠纷较多、群众习惯于求助司法机关的乡镇司法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所各派一名同志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司法所关接受人民群众求助后,人民调解工作室依照人民调解有关法律、法规主持调解,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经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盖章后生效。

  十是对于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

  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制度。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镇、村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的社会矛盾纠纷早化解、防激化。

  (三)三种调解方式的效力衔接

  一是经庭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及诉讼内委托调节由法院制作

  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率;对人民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在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遵循?法律不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凡经司法审查后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即予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二是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是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率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是当事人对轻微刑事案件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反悔提起诉讼的,经审查,可依据民事赔偿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直接制作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五是应当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引入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理念,给予行政调解有效的法律效力保障。

  三大调解手段中,人民调解长期以来,以简便、快捷的手段,承担了家庭、邻里纠纷等社会矛盾的预防、化解工作,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行政调解所具有的专业性、综合性和高效性的独特的优势,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中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司法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保障和救济手段,而且法律效力最高。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整合基层调解资源,建立三大调解有机衔接的机制,以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功能优势,实现其功能互补,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篇四: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

  

  金渡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衔接实施细则

  第一篇:金渡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衔接实施细则

  金渡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

  联动衔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相互衔接(简称“三调衔接”,下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民调解,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矛盾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行政调解,是指由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矛盾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司法调解,是指由法院主持的,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矛盾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争议。

  第三条

  “三调衔接”总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目标,全面推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维稳综合协调,司法行政主办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三调联动联调”机制,充分整合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工作资源,全力化解社会矛盾,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不断增强人民调解的社会效果,为构建和谐社

  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三调衔接”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各负其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归口调处的原则,由镇委、镇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或本部门业务管辖范围内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二)稳定第一、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各部门对本辖区、行业内矛盾纠纷负有及时排查、及早介入调解、调处的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案件调处期间,维稳责任原则不变。

  (三)人民调解优先。坚持人民调解优先原则,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向群众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对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纠纷,尽可能引导群众通过人民调解,自我协商,解决纠纷。

  (四)条块结合,联合调处。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维稳信息互通,联动调处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多种手段,协同作战,联合抓好重大纠纷或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稳控和调处工作,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资源共享。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加强“三调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实施“三调联动联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委副书记兼任,副组长分别由综治中心常务副主

  任、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兼任,成员包括以下单位领导:综治中心专职副主任、信访办主任、劳动所所长、卫生院院长、派出所指导员、国土所所长、妇联、农经、民政、水管等领导。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治中心,主任由区综治中心专职副主任兼任。

  第六条

  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设若干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主要负责处理、跟踪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的、各部门委托调解或要求协助调解的案件,做好有关案件资料审核,调查取证,以及与法院(法庭)、公安、交警、卫生、劳动和信访等部门的案件卷宗、文书交接,组织实施调解工作。

  第三章

  受案范围

  第七条

  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人民调解、法院(法庭)诉前指引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民间纠纷,范围如下:

  (一)民事案件:当事人法律关系清晰,不涉及第三人,法院认为适宜人民调解,且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民事纠纷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

  (二)信访案件:信访部门受理的属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争议,不涉及政府部门投诉的各种纠纷。

  (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责任明晰,赔偿标准明确,不涉及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且双方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劳动争议:劳动关系清晰,劳资双方责任明确,劳动部门认为通过有关部门联调解决比仲裁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的劳动争议纠纷。

  (五)医患纠纷:患者或其亲属与医疗单位及其医护人员之间围绕医疗服务产生争议,在医患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政府部门或司法部门提出追究责任和赔偿诉求的纠纷。

  (六)其它纠纷:对政府部门处理、调解存有异议,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有关部门与人民调解联合调解的矛盾纠纷。

  (七)镇领导批示交由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处的纠纷。第八条

  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受理人民调解范围如下:

  (一)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的民间纠纷。

  (二)治安纠纷: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并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之间存在损害赔偿内容的民事纠纷。

  (三)镇领导批示或其他行政部门转交调解的民间纠纷。

  第四章

  衔接机制

  第九条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采取以下办法实施衔接:

  (一)与司法调解衔接。

  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争议标的额不大的民事纠纷,在立案前可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

  1.诉前调解:人民法院(法庭)在立案前可引导当事人签署《人民调解建议书》,并将案件移交到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先行申请人民调解。

  2.委托调解:当事人同意委托调解的,应当填写《委托调解确认书》,人民法院(法庭)向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出具《委托调解函》,并移交案件主要材料复印件。3.协助调解: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向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发出《协助调解函》,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

  (二)与行政调解衔接。1.与信访行政调解衔接。

  信访人就矛盾纠纷要求政府部门解决的民事纠纷,同意委托人民调解协商解决纠纷的案件。

  信访人拒绝人民调解的,信访部门立案受理,可向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发出《协助调解函》,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

  2.与治安行政调解衔接。(1)非治安的民事纠纷。

  当事人通过报警等方式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存有赔偿要求和内容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下,出具《调解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到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申请调解。

  (2)治安类民事纠纷。

  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治安类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损害赔偿争议的民事纠纷。公安机关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下,应指引当事人填写《委托调解确认书》,并向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出具《委托调解函》,引导当事人到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进行调解。

  3.与劳动争议行政调解衔接。

  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劳动关系清晰,事实清楚,有关鉴定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协调解决纷争,劳动部门可指引当事人填写《委托调解确认书》,委托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解。劳动

  部门应当向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出具《委托调解函》、《工伤事故认定书》,并移交案件主要材料复印件。

  4.与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衔接。

  医疗事件经卫生部门认定事实清晰,不存在程序或实体错误,但医患双方对事件认识存在争议,患者或家属提出赔偿给付要求,并拒绝通过司法程序认定责任的情况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协调解决纷争,卫生部门可指引当事人填写《委托调解确认书》,委托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并向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出具《委托调解函》及移交案件主要材料复印件。

  5.与其他行政调解衔接。

  其他行政机关调处职能范围内的民事纠纷,经认真调解当事人仍存有异议,同时各方均愿意接受人民调解者,该行政机关可向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出具《委托调解函》及移交主要材料复印件,经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审核符合人民调解范围,受理委托调解。

  (三)人民调解衔接工作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人民调解工作受理范围的规定,受理公民提出的纠纷调解申请,或者法院(法庭)、公安、交警、卫生、劳动等部门委托的民间纠纷调解,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调解协议书。

  经审查,不符合人民调解工作受理范围的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明确向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表明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指引当事人向相关部门反映诉求。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委托调解的案件,不管调解结果如何均应制作《调解情况复函》,并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到委托单位。

  委托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从相关材料移送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愿意

  继续调解的除外,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五章

  效力衔接

  第十条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在法律效力上衔接如下:

  (一)经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二)经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经过公证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四)经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县(市)法院应及时进行审查,如人民调解协议不存在可变更、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的,县(市)法院应及时出具民事调解书。

  (五)县(市)法院对当事人提出变更、撤销人民调解协议或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的案件,应通知具体参与调解的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并及时将审理结果告知区司法局。

  (六)县(市)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七)公安交警部门对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的交通事故、民事纠纷引发的赔偿案件,负有协助取证、调解的责任。

  (八)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置换劳动仲裁调解书的,劳动仲裁机构应依法进行审查、置换。

  (九)劳动部门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对已签订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不执行,要求仲裁的案件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镇“三调联动联调”工作联络员制度。镇司法、法院、公安、交警、劳动、卫生、信访及其他各部门指定一名科级以上干部担任“三调联动联调”工作联络员,负责贯彻执行“三调联动联调”工作,积极沟通、反馈工作信息,确保部门联动协作畅通。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联合培训考核制度。司法、法院、劳动、卫生、公安、信访等部门定期联合组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和实绩考核,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十三条

  “三调联动联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治信访维稳中

  心每季度定期召开“三调联动联调”工作会议,总结分析“三调联动联调”衔接工作开展情况,查找不足,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衔接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

  “三调联动联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三调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金渡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2010年8月12日

  第二篇: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区司法行政会议精神,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综合调解优势,根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安排意见》文件精神,现就我街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化的原则。建立健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为依托,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为中枢的大调解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行政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工作作用,努力实现“三个下降”、“三个提高”、“三个防止”(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和越级上访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调解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防止恶性事件发生,防止重大民转刑案件发生,防止赴京、赴省、赴市上访案件发生)的工作目标,为我街的平安建设、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二、整合行政调解工作资源,以人民调解手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实现以调促和。

  充分发挥信访、司法、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劳动与社会保障、农业、卫生、城建、环保、工商、税务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两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调处化解矛

  盾纠纷的合力。每个成员单位需设立一名固定的工作联络员,县、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受理的案件,原则上根据受理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和区域管辖,可以《矛盾纠纷移交单》的形式分流指派有管辖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织进行调解。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对调解案件办理情况实行检查督办,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在履行期限结满后进行跟踪回访。对成员单位调解的纠纷案件成功与否都要以《矛盾纠纷报告函》的形式提交到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对末调解成功的案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通过召开联系会议集体讨论解决,确需联合调解处理的矛盾纠纷,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处。对现场处理,交办转办,提交会办的案件,当事人不接受处理的,均进行登记中时告诉当事人正确的救济途径和诉讼程

  序。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的案件主要包括医患纠纷、劳资纠纷、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矛盾纠纷,司法所与派出所、调委会与村(社区)警务配合联动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参与各司法所辖区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治安案件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要积极拓展人民调解与工会、妇联等组织的工作对接,发挥工会、妇联在调处劳资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三、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系,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关口前移,努力做到减纷息诉。

  加强与区人民法院的协调联系,积极开展民事审判诉前、诉中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人民法院要设立一名工作联络员,对于常见、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起诉时或立案前,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并负责做好与各辖区的调解组织的对接联系工作。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

  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委托当事人和解,尝试委托调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并负责做好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对接联系工作。针对上述三种类型案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可统一接办受理,并按照归口调解的原则分流到基层调解组织(行政调解或人民调解)进行调解,调解组织在结案后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连同《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基层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连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的案件主要以简明的离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继承、邻里矛盾纠纷和小额的债务、损害赔偿、宅基地、土地承包纠纷以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小的民间借货、借用、租赁等一般合同纠纷案件为主。与人民法院协商将设立“人民调解窗口”或“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法院可邀请诉讼当事人辖区的调解组织共同调解,调解组织与人民法院开展对接联系工作。

  四、建立衔接联动机制,提高调解效能。

  (一)建立行之有效,能互为约束的衔接联动机制,规范指派分流、协调调度、监督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运行程序。街道矛盾纠纷排查中心办公室要从完善衔接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联动责任入手,建立健全必要的联系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重大矛盾纠纷会诊制度、信息反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调查取证协作制度、案件监督回访制度和档

  案管理制度等。与司法调解衔接还要建立对应的调解协议书确认制度、协助执行制度等。要以制度抓落实,切实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根本意义上的衔接联动。要立足长远建立健全考核奖惩等长效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的要对相关部门或责任人予以处罚;对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综治维稳责任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杜绝衔接联动过程中推诿、扯皮等问题发生。

  (二)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街道党委、政府组织举办调解员培训班,就调解工作程序、方式、方法进行培训,提高调解技能和水平。

  (三)人民法院聘请调委会的调解员为人民陪审员,鼓励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案件审理,保证“三调”联动工作的实效性。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各部门特别是

  ”一把手"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认真分析调解工作的实际特点,以推进人民调解与公安、信访、法院、民政、国土、劳动、建设等矛盾纠纷相对比较集中的部门和机关的衔接联系为切入点,将社会矛盾纠纷纳入大调解工作体系,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组织网络和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参与社会热点难点、群体性上访等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解处理,严格按工作进度表的责任分解和日程安排,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抓好落实,各村、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将开展督查工作。

  我街将在全街范围内全面开展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各村、成员单位要尽快选派业务水平高、协调

  能力强的领导负责的具体实施工作,边总结、边推进,有步骤、有实效的抓好各项具体工作措施的落实。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将不定期对各乡镇、成员单位的此项工作进行督查。各乡镇、各成员单位在开展此项工作的同时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将阶段性、经验性、总结性的各类信息及时报送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三篇: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

  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

  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综治委〔2007〕7号)各市州、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

  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特别是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多主体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成因越来越复杂,调处难度越来越大,成为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因素。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自为政、单兵作战的局面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致使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化解。开展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以下简称“三调联动”)工作,有利于整合调解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利于强化调解职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有利于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司法成本。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湖南”中的职能作用,使人民群众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人民调解组织推崇并综合运用三大调解手段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三调联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开展“三调联动”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湖南”、服务富民强省这个目标,以创新调解机制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证,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牵头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新格局,逐步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既各自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调解工作体系,不断整合、强化调解职能,提高预防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二)开展“三调联动”工作的目标任务。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既发挥各自独特的作用,又有机衔接、紧密配合,运行机制

  规范高效;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明显增强,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各级各部门能够及时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四下降、三提高、两不出现、一个确保”,即: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案件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行政信访案件调解率提高,通过调解的社会矛盾纠纷不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不出现民转刑命案,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开展“三调联动”工作的基本原则

  (三)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原则。坚持党委、政府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优势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优势,积极组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三调联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

  (四)坚持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相结合的原则。要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法律框架内开展调解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背离国家法律、政策,无原则地调和,片面追求调解率。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要教育引导当事人用社会主义道德观、价值观和荣辱观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遵循公序良俗,自觉消

  除隔阂,达成和解。

  (五)坚持引导调解与当事人自愿调解相结合的原则。在调解工作中,一方面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另一方面,绝不能利用公共权力压制当事人接受调解,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六)坚持公正效率的原则。各级调解组织在调解工作中必须坚持公道中立、平等协商,注重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调解工作纪律,完善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

  要加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解,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三、关于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

  (七)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将一些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个辖区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应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也应当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八)诉中委托人民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对于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庭审前,或审理中,将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中止诉讼,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则恢复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可以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司法机关。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

  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则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发挥扎根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的,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配合。

  五、关于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

  (十)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或建议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也可以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公安机关接警人员应

  与所在乡镇(街道)、村(居)或社区、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出具矛盾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乡镇(街道)、村(居)或社区、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十一)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治安案件,应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罚,但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督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各留档一份。

  (十二)在公安派出所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民间纠纷较多、群众习惯于求助公安机关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

  作室,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一名同志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事项出具矛盾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移交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处理。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依照人民调解有关法律、法规主持调解,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盖章后生效。

  (十三)对于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的社会矛盾纠纷早化解、防激化。

  (十四)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县(市、区)、乡镇(街道)两个层次设立由党政领导挂帅、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赋予调处中心四项权力,即对于矛盾纠纷调处的分流指派权、协调调度权、检查督办权和责任追究建议权。办公室设在司法局(所),由司法局(所)负责日常工作,对于本辖区内发生的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矛盾纠纷由司法局(所)代表调处中心(调委会)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调处。调处成功后,根据纠纷性质,由当地人民政府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依法履行。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和保障机制,确保“三调联动”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十五)切实加强对“三调联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成立由省党政领导挂帅、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省“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负责对全省“三调联动”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办、考评,并可就相关工作、相关人员提出奖惩建议。要将“三调联动”工作纳入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大考评分值,推动全省“三调联动”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成立由党政领导担任组长、有

  关部门参加的“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或相应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司法局(所),切实加强对“三调联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指导和支持仲裁调解和律师调解工作。要将“三调联动”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特别是要认真解决基层调解组织、队伍、设施和待遇所需经费,确保“三调联动”工作正常开展。

  (十六)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培训力度,增强人民调解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调解技能和工作水平。人民调解员应该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养,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并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公安民警和司法助理员的教育、引导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依法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和民事案件的能力。同时,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立人民调解指导员(联络员)制度,由人民法院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审判人员担任辖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员,定期深入对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情况,沟通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解决。

  (十七)建立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机制。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及时审查、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人民调解协议要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规定,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要建立人民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定期派人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评阅,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帮助人民调解组织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权威性与公信度。

  (十八)建立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制度。各级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互相通报本单位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情况及调解工作情况。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

  文书通报调解该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组织,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组织,要及时做好判后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确保维护稳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员要定期交流调解经验,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司法厅

  2007年3月7日

  第四篇:关于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

  云委发[2009]29号

  中共三台县云同乡委员会

  三台县云同乡人民政府

  关于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

  相互衔接配合的实施意见

  各村(居)支部、村(居)委会,乡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意见的文件精神,全面推动我乡“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构建,现就我乡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和谐为核心,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切实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调解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乡、村和各部门的密切联系与配合,推动“三调联动”,促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既要着眼于维护社会稳定,又要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要强调通过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又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二者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完善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调解公平公正。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由乡调解中心负责牵头,加强各村(居)、部门间的配合,促进

  相互间的协作,每月定期召开各村(居)和乡属有相关单位参加的工作例会,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途径,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促进“大调解”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二)上墙公示制度。

  乡、村(居)两级调解组织要将调解工作的相关工作制度,调解原则、调解程序、调解人员基本情况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案件移送、接案、调解、结案的工作流程等相关内容实行上墙公示,增强调解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工作人员衔接制度

  村(居)级调解中心要选聘在群众中有威望、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担任调解员、信息员和监督员,负责开展本辖区的调解工作,同时吸纳热心调解工作、人大代表及退休干部、法律工作者、教师担任特邀调解员和调解志愿者。建立调解员、信息员、监督员信息库,做到资源共享、人员共用。

  (四)调解协作制度

  对于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应通过行政协调解决的案件,司法部门和乡人民政府要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协调,以利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信访当事人合理反映诉求,帮助做好信访当事人的思想稳定工作,引导信访当事人合理合法反映情况,防止无理缠访,预防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五)信息反馈制度。

  各村(居)调解组织要加强与乡调解中心、群工办、司法所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对调解员、信息员和监督员等人员变动情况要及时互通信息,做好人员聘任工作;对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和调解志愿者的工作情况,2要及时进行反馈。对移送、函告、委托调解的案件,要及时将调解情况向移送、函告、委托单位进行反馈。

  (六)调查取证协作制度

  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发生后,相关部门接案后,要进行初步的调查取证,明确矛盾性质,对符合条件的方可移送相应调解组织

  进行调解。接受移送的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帮助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相关单位应指派专人予以配合,联合调处。

  (七)结案制度和结案回访制度。

  调解矛盾纠纷应坚持“三.三调处制”的原则,无论调解成功与否,都应进行整理归档。对调处成功并属人民调解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对调处不成功的,调解人员应妥善做好当事人的稳定工作,告知并积极引导当事人走合法正当的途径解决纷争。对已调结的涉法涉诉案件和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要适时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对有可能再次上访的案件,要派专人负责,密切关注当事人事态的发展,进行追踪劝访。

  (八)培训制度。

  每年由乡综治办负责制定培训工作方案,与司法所联合开展“大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并邀请县相关部门专业人士作专题辅导,同时选派骨干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同时,建立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机制,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别是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审理,可适当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旁听,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和民事调解能力,促进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

  (九)档案管理制度。

  各级调解组织要建立调解工作人员花名册,案件移送、函告、委托调解等相应的薄册,对已调处的案件,要按照“三个建好”的相关要求,实3行一案一卷整理归档。

  (十)考核奖惩制度。

  乡党委、政府将把

  “大调解”工作列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考核奖惩制度,与年终评奖、评先、评优挂钩,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的,要对相关村(居)、部门或责任人予以处罚,对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综治维稳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强化认识。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是省委、省政府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必然要求;是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是有效应对社会矛盾发展新趋势,保障服务“两个加快”的迫切需要;是不断适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密切党群、干群和警民关系的有效途径。各级各部门务必要进一步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二、精心组织、加强领导。乡党委、政府一把手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负责具体抓,各单位负责人及村(居)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组织力量进行精心部署,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台帐,扎实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联动、衔接。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真正形成合力,推动我乡“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形成。

  2009年10月20日

  主题词:综合治理

  三大调解

  衔接配合

  实施意见

  抄送:县综治委、县法制办、县司法局

  第五篇: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

  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区司法行政会议精神,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综合调解优势,根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安排意见》文件精神,现就我街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化的原则。建立健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为依托,以

  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为中枢的大调解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行政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工作作

  用,努力实现“三个下降”、“三个提高”、“三个防止”(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和越级上访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调解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防止恶性事件发生,防止重大民转刑案件发生,防止赴京、赴省、赴市上访案件发生)的工作目标,为我街的平安建设、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二、整合行政调解工作资源,以人民调解手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实现以调促和。

  充分发挥信访、司法、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劳动与社会保障、农业、卫生、城建、环保、工商、税务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两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调处化解矛

  盾纠纷的合力。每个成员单位需设立一名固定的工作联络员,县、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受理的案件,原则上根据受理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和区域管辖,可以《矛盾纠纷移交单》的形式分流指派有管辖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织进行调解。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对调解案件办理情况实行检查督办,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在履行期限结满后进行跟踪回访。对成员单位调解的纠纷案件成功与否都要以《矛盾纠纷报告函》的形式提交到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对末调解成功的案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通过召开联系会议集体讨论解决,确需联合调解处理的矛盾纠纷,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处。对现场处理,交办转办,提交会办的案件,当事人不接受处理的,均进行登记中时告诉当事人正确的救济途径和诉讼程

  序。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的案件主要包括医患纠纷、劳资纠纷、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矛盾纠纷,司法所与派出所、调委

  会与村(社区)警务配合联动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参与各司法所辖区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治安案件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要积极拓展人民调解与工会、妇联等组织的工作对接,发挥工会、妇联在调处劳资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三、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系,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关口前移,努力做到减纷息诉。

  加强与区人民法院的协调联系,积极开展民事审判诉

  前、诉中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人民法院要设立一名工作联络员,对于常见、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起诉时或立案前,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并负责做好与各辖区的调解组织的对接联系工作。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

  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委托当事人和解,尝试委托调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并负责做好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对接联系工作。针对上述三种类型案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可统一接办受理,并按照归口调解的原则分流到基层调解组织(行政调解或人民调解)进行调解,调解组织在结案后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连同《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基层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连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的案件主要以简明的离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继承、邻里矛盾纠纷和小额的债务、损害赔偿、宅基地、土地承包纠纷以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小的民间借货、借用、租赁等一般合同纠纷案件为主。与人民法院协商将设立“人民调解窗口”或“人民调解工作

  室”,人民法院可邀请诉讼当事人辖区的调解组织共同调解,调解组织与人民法院开展对接联系工作。

  四、建立衔接联动机制,提高调解效能。

  (一)建立行之有效,能互为约束的衔接联动机制,规范指派分

  流、协调调度、监督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运行程序。街道矛盾纠纷排查中心办公室要从完善衔接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联动责任入手,建立健全必要的联系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重大矛盾纠纷会诊制度、信息反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调查取证协作制度、案件监督回访制度和档

  案管理制度等。与司法调解衔接还要建立对应的调解协议书确认制度、协助执行制度等。要以制度抓落实,切实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根本意义上的衔接联动。要立足长远建立健全考核奖惩等长效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的要对相关部门或责任人予以处罚;对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综治维稳责任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杜绝衔接联动过程中推诿、扯皮等问题发生。

  (二)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街道党委、政府组织举办调解员培训班,就调解工作程序、方式、方法进行培训,提高调解技能和水平。

  (三)人民法院聘请调委会的调解员为人民陪审员,鼓励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案件审理,保证“三调”联动工作的实效性。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各部门特别是

  ”一把手"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认真分析调解工作的实际特点,以推进人民调解与公安、信访、法院、民政、国土、劳动、建设等矛盾纠纷相对比较集中的部门和机关的衔接联系为切入点,将社会矛盾纠纷纳入大调解工作体系,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组织网络和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参与社会热点难点、群体性上访等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解处理,严格按工作进度表的责任分解和日程安排,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抓好落实,各村、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将开展督查工作。

  我街将在全街范围内全面开展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各村、成员单位要尽快选派业务水平高、协调

  能力强的领导负责的具体实施工作,边总结、边推进,有步骤、有实效的抓好各项具体工作措施的落实。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将不定期对各乡镇、成员单位的此项工作进行督查。各乡镇、各成员单位在开展此项工作的同时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将阶段性、经验性、总结性的各类信息及时报送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篇五: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

  

  如何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群众的思想观念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和新的碰撞,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因矿群矛盾、征用土地、房屋拆迁、企业改制、水库移民、就业安置、重点工程和大项目建设先等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时有发生,群众上访、涉法涉诉上访、重信重访不断增加,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类不安全因素,已成为影响全县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的工作机制,采取调解方式,运用法律、政策、行政手段、教育和疏导等方法,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维护全县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衔接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少数干部群众对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引起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曾被国外同行称为“**之花”,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具有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通过调解,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升级,有得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减轻积怨,有利于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诉讼活动。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属于诉讼外调解。长期以来,由于少数干部群众对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调解工作存在着各种错误观点,认为人民调解是群众的“自我”自治行为,缺乏应有的重视和领导,没有领会“群众利益无小事”深刻含义,认为“打架斗殴有公安”、“打起官司有法院”、因而,在调解工作上缺乏应有的指导和关心,缺少应有的经费保障,影响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2、调解资源整合不够,相互配合意识不强。对一些简单的民间纠纷,需相关单位部门的积极参与协调,才能使纠纷及时得到化解。对于一些复杂较难的矛盾纠纷,如地质灾害,矿群纠纷、房屋拆迁纠纷、征地纠纷、医患纠纷、环境污染纠纷、劳资纠纷,涉及面广,就需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同调处,但由于一些单位配合意识不强,缺乏责任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推则推,造成有的纠纷进一步扩大。有的行政管理部门对矛盾纠纷解决不及时,不是耐心地做思想教育疏导调解工作,而是把矛盾纠纷往外推,以“走法律渠道”为借口,将矛盾纠纷推向法院,从而造成了民商事案件上升,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居高不下。再者,由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不能有效利用人民调解资源和第一手材料,往往对矛盾纠纷重新进行调查取证,造成了大量人力物力的浪费。

  3、调解规范运作程序不够健全。在工作中,我们建立了每月一次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建立了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有章可循、按章办事。在具体运作中,由调解委统一登记、统一受理、统一管理,做到依法调处,限期办结,保证了调解工作的规范高效运行。但由于各乡镇以司法所1人为主体的调解在工作中的局限性,严重制

  约着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在村(居)社区,调解员全部是由村两委成员兼任,由于工作繁忙,具体事务多,再加上该调没有调,想调就调,调后无据可查,引发大量的群众上访。再加上文化、年龄和无报酬等多方原因,对规范化程序建设和管理大大打了折扣。

  4、社会环境缺乏足够的法治氛围。通过二十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提高,但一些群众产生矛盾纠纷,不是采取理性合法的途径解决,而是“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采取极端的方式进行非访上访,少数国家公职人员不严格依法办事,不依法行政,有的群众对本来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解决问题的想法产生了反感或不信,从而使矛盾进一步气扩大。

  二、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对策及措施

  要做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使三者更好地衔接,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努力构建社会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格局。

  1、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要牢固树立抓发展是第一要务。维护社会稳定是第一重任,充分认识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思想,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需亲自抓,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助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与经济工作**排、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要实行包保责任制,切实做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个行政部门要强化调解意识,公安、民政、工商、卫生、教育、劳动、环保、农业、土地、城建等部门及乡镇站、所,要积极用协商、调解的办法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科股室,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调解工作,切实做到有事必调、调必有果,限期解决,登记在案。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要增强司法调解意识,对能运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要全力进行调解。要建立司法调解制度,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建立庭内、庭外、庭前、庭中、庭后调解制度,把调解贯穿诉讼全过程。人民法院对有关的诉讼案件,要先劝导当事人经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进行调解处理,对不愿进行调解的,应积极受理,对通过司法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法官要主动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确保司法调解的落实。

  2、加强协调配合,整合人力资源。一是要建立调解联络机制和调解登记制度,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在事件不同阶段都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在开展人民调解过程中,对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结果等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将相关笔录和证据连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档,做到有据可查。对无法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将登记记录上报具体的行政调解机关,行政机关要及时衔接,进行处理。通过行政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要把案件情况及时通报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后,要及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尽可能不使矛盾激化。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中要防止各唱各的调,各自行事,互相推诿。要实行以人民调解为主导,行政调解和司法

  调解有机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实行部门调解网络信息共享,人力资源联动,纠纷联调的衔接机制。加大有关职能部门参与乡镇、村(居)、社区调解工作的力度,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3、进一步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指导。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把握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规范化建设,推动全县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日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一是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及其履行情况;二是建立民间纠纷调解和民事案件情况通报制度;三是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制度;四是实行人民法庭干警和司法助理员包片包村联系制度,对所联系的村调解组织人员进行帮助指导;五是建立健全庭前调解机制,积极探索选聘人民调解员担任陪审员参加调解,使人民调解员在法院接受业务指导和锻炼;六是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合法、有序进行,坚决杜绝和防止以罚代调、以调代法的现象,从根本上加强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信任。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工作。一是要坚持做到依法执政、依法办事,从源头上预防减少行政争议,对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要做到深入调研,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法律**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积极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强化调解意识,健全调解组织,完善调解制度。要突出重点,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同时,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围绕“务实、高效、清廉”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二是要在群众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通过“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实施法律“六进”,进一步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为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发现矛盾纠纷,了解群众的诉求,通过调处矛盾纠纷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时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通过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向群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同时,要教育引导群众理解和支持党**府的政策措施,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要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从而达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

篇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

  

  健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

  、行政调解衔接机制

  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在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人民调解在处理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占有重要地位。以宁波市鄞州区为例:2000年以来,全区各类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20168件,成功调处19857件,成功率达98.5%。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25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56件202人;制止群体性械斗事件44件;防止群体性上访250批6965人,在实践中充分体现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进一步落实基层民主,实现改革、发展和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然而,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各种调解制度在性质、职能、原则、程序、效力等方面的差异,使得我国人民调解体系存在不足日趋显露,在此结合实际略作探析,提出创建人民调解机制之浅见。

  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与联系

  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有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大类,诉讼外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只有法院调解属诉讼内调解。不论是何种形式的调解,其设置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纠纷,采用的方式方法都是通过说服教育、宣传法律政策、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适用的原则基本都包括“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但是,各种调解之间仍然有所区别,主要有:(1)调解的范围。人民调解仅限于调处民间纠纷;行政调解也限定在各行政机关职能管辖范围的纠纷,如治安调解的范围就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的行为;仲裁调解主要是商务活动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劳动争议纠纷;法院调解则囊括了所有纠纷,包括自诉刑事案件。(2)调解适用的程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均属诉讼外调解,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除仲裁机关可以作出仲裁裁决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机关是无权对纠纷作出处理决定,也不能依职权移送人民法院审理。

  而法院调解则属诉讼内调解,其中离婚诉讼的调解是法定必经程序,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3)调解协议的效力。这里主要指强制执行的效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除当事人自觉履行外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不能凭此调解协议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能另行提起诉讼;仲裁调解

  所达成的协议也不尽有完全法律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仍然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确认无误,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只能另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法院调解则具有完全法律效力,发现调解确有错误的,需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改判,否则,原调解仍需执行。

  二、人民调解的功能优势和弊端

  我国的调解制度被西方誉为司法制度的“东方经验”,深受人们的喜爱。她具有以下功能优势:①有专门的组织形式和程序规定。②与诉讼调解更多地要受到实体法和调解程序的限制相比,人民调解在调解形式和运用手段上更为灵活多样,人民调解的调解员主要运用日常生活中掌握的涉案人物及事件的背景知识、“地方性知识”来解决纠纷。这些因人民调解员长期的共同生活,相互知根知底而获得的地方性知识使得调解人对于许多涉案事实免于求证,不证自明。③人民调解员可以采用各种生活技巧和手段、通过各种途径调查事实真相。④有相当一部分有“厌诉”心理和“惧诉”心理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往往更多地求助于人民调解;从现实的层面上,人民调解不仅有利于迅速化解矛盾,并且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诉累。⑤有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作指导。⑥人民调解不收取费用。

  我国的人民调解对增进人民团结,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我国人民调解仍存在许多不足与弊端,主要表现在①人民调解由于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可能被人操纵利用,调解员可能利用事实上的力量左右调解方案使调解的自愿难以保障,最终演成弱肉强食的格局;②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低,适用程序法能力弱,文化素质低,难以适应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和难以充分体现公正公平的目的。③调解的结果在效力上缺少权威性、确定性和强制性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一旦反悔,调解协议书就成为一纸空文,这不仅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而且对另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这种制度设计对违背契约的一方不仅不给予制裁,而是给予鼓励(法院支持反悔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请就是制度上的鼓励);遵守协议的一方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反而受到了事实上不利益(协议书的不履行势必给希望遵守协议的一方带来直接或间接的不利益)。

  三、创建人民调解新机制之构想

  (一)拓展调解领域,加强调解网络建设

  按照“哪里有人群,调解委员会就建在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就在哪里发挥作用”的工作要求,鄞州区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创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巩固和完善村、居、企调委会等传统人民调解委

  员会建设的同时,不断延伸工作领域,在全区先后组建起十种类型的调解委员会。一是联片调解委员会。为解决区域内几个周边镇(乡)、街道间因蔺草引发的各类纠纷,在专产蔺草的西乡片建立了联片调解委员会。二是接边地区调解委员会。为解决行政接边地区纠纷多发的问题,建立了区、镇、村三级联合调解委员会。三是跨区域调解委员会。针对两个行政区域间频发的一些共性纠纷,在鄞州区的瞻岐镇与北仑区的三山乡建立了全市首家跨区域调解委员会,借以调处因行政隶属关系不同而出现的“盲点”纠纷。四是集贸市场调委会。由于经济利益交织,市场成了各种矛盾的交汇点,为妥善处理各类纠纷,鄞州区建立了轻纺城等20个集贸市场调解委员会。五是民营企业调委会。区司法局与区工商分局协作,将过去在一些国有、集体企业中特有的调解委员会引入较大的民营企业中,化解纠纷成效十分明显。六是流动人口聚居地调解委员会。1998年,鄞州区在天童北路建立了宁波市第一家流动人口调委会,专门调处流动人口聚居地的民间纠纷,吸收流动人口中的优秀分子参与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七是学校调委会。区属中学都建立了调委会,指导调处校园内各类矛盾。去年高教园区内多所大学也建立起了调委会,万里学院更是在全省高校中率先开展了对法律系学生的调解工作培训,有188名学生经考试合格,获得了人民调解员证书。八是公安派出所内设立调委会。钟公庙街道所辖的中心派出所专门设立了调解办公室,调解人员在社区民警的协调配合下,及时化解辖区内的民事纠纷,有效缓解了派出所警力不足的困难,提高了综合治理的效率。九是海区调委会。为确保大嵩滨海地区社会稳定,化解海上生产生活纠纷,推进“平安海区”建设,成立了海区调委会。十是交警中队内设立了调解办公室。经过几年的努力,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遍布城乡、扎根基层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化体系已基本形成。

  (二)积极探索,加强联动,优势互补

  1、镇(乡)、街道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2000年8月鄞州区各镇(乡)、街道全部建立起了调解中心,中心的运作模式就是在司法所设立人民调解庭,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开庭式调解。区委政法委和区综治办为此还专门下发了关于《镇(乡)、街道调解中心工作规范》,使调解中心的运作更加规范,制度更加健全。运用调解中心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并逐步向法治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成为新时期依法运用人民调解手段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调解中我们采用“五个一”工作法(即抓好一个组织、制定一个规范化管理制度,出台一个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办法,搞好一个一月一次接待日,开好一个一月一次工作例会),积极做好群体性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这一做法已被省司法厅在全省推广。

  2、调解中心与公安“110”联动联调制度

  鄞州区还建立了调解中心与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后调解案件的联动联调工作机制。明确对公安“110”受理的轻微违反治安管理、普通民间纠纷等三类案件通过规范程序,及时移交调解中心处理。同时各镇(乡)、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由派出所民警采取固定坐班制和轮流值班制度等形式共同参与调解,形成了调解中心与公安“110”紧密型的防范网络。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减轻了公安“110”在处理民间纠纷上的压力,又提高了司法所调处各类纠纷的效果。反映鄞州区调解中心与公安“110”联动联调的工作方法的《完善联动联调机制,强化调解中心功效》一文曾在《中国司法》杂志刊登,并向全国推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2005年年初伴随着各镇(乡)、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投入使用,进一步形成了公安派出所与调解中心联调、联防、联勤、联治的工作机制,提高了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效率,也大大方便了人民群众。

  3、片区调委会与人民法庭联席例会制度

  2005年上半年,区司法局经与区人民法院协商,建立了片区调委会与人民法庭联席例会制度。按照区人民法院5个人民法庭所管辖的辖区,全区20个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5个接边地区联合调解委员会,确定负责人,每季度由人民法庭庭长和片组组长共同召集召开一次例会,一起交流工作经验、研讨业务,并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同时人民法庭分别指派1名法官联系镇(乡)、街道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员,对重大疑难矛盾和纠纷的调处给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并在现场办公日当场受理并调解调委会移交的或当事人径行要求人民法庭调解的案件。联席例会制度实行一段时间以来,加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基层法庭之间的联系,使人民调解工作与司法审判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衔接,提高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4、司法、综治、信访联动工作制度

  鄞州区督促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重视对信访矛盾纠纷,特别是涉法信访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共同做好涉及法律问题的信访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建立起涉法信访矛盾纠纷预警防范系统,加强了信息报送,并及时配合信访部门制定防范、控制和调处的预案,努力把“三访”(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矛盾纠纷控制在源头,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由我局选派综合素质高,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领导信访接待日活动。通过司法、综治、信访联动制度的落实,全区建立起了“防、疏、调”三位一体的维稳工作机制,整合了司法、综治、信访等各方面的资源,充分发挥各方面的职能作用,提高了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和处置涉法信访的能力和水平。

  总而言之,结合鄞州区实际完善人民调解,符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的策略,有利于使各种调解制度有机地衔接起来,消除存在的弊端,更好地发挥人

  民调解所具有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增进团结、维护稳定”整体效用。真正体现人民调解在基层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调处纠纷的稳压器,解决矛盾激化的“减压阀”和双方平等主体的“粘合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鄞州区司法局基层科

  姚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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