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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范文推荐)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10-17 15:50:14 点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修订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修订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范文推荐)

 

 修订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年月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与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确保村(居)民在计划生育事务中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目标。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树立新型婚育观念,大力开展优生优育服务,提倡与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综合避孕率达标,杜绝违法生育,提高出生人口素养,稳固低生育水平。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居)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与法律法规的行为规范,务必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居)民自治监理小组与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职责

 第五条建立以村(居)民委员会为主,村(居)民代表、协会中心户与会员积极配合,广大育龄群众主动参与的工作网络,

 做到依法自治、民主管理、优质服务、群众满意。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1、结合本村(社区)实际,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自治章程,规范村(居)民的婚育行为。

 2、适时组织育龄妇女开展以“优生、优育、查病、治病”为主的生殖健康服务,提倡与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抓好宣传教育。

 3、与村(居)民签定并履行计划生育合同,推行村务公开,惩处违法行为,保护村(居)民合法权益。

 4、倡导生育文明,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育龄群众少生快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

 第七条村(居)民代表大会职责

 1、听取与审议村(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

 2、依法监督评议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

 3、制定或者修改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合同书。

 4、变更或者撤销村(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不适当的决定与决议。

 条八条村(居)民自治监理小组与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带领群众学习、宣传、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引导群

 众开展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活动。

 2、协助村(居)委会在广大育龄群众中开展生产、生育、生活及生殖健康服务。

 3、参与村(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与管理,反映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需求,督促计划生育村务公开。

 4、在村(居)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与村(社区)履行计生合同。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凡居住在本村(社区)或者在本村(社区)拥有户口、或者房产、或者土地租用权,年满 18 周岁以上的村(居)民,均为本村(社区)育龄群众。

 第十条育龄群众的权利

 1、享有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与本《章程》规定的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

 2、享有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孕期保健、药具随访服务、定期参加“孕(环)情监测”与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

 3、享有参加村人口学校或者其他形式学习、培训的权利。

 4、享有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计划生育建议与批判,对村(居)委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一条育龄群众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与本《章程》规定的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自觉执行村(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与决议。

 2、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同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与减少非意愿妊娠。如出现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主动向村委会报告,并及时终止妊娠。

 3、自觉遵守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外出务工、经商应主动办理《流淌人口婚育证明》。

 4、自觉同意村(居)委会组织的“孕(环)情监测”与生殖健康服务与村人口学校

 的学习培训。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村(居)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6、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村民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生育文明观念,破除早婚早育、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等旧的婚育观念。

 第十三条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禁止违法生育。生育务必持证,新婚夫妻双方务必达到法定婚龄并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后,方可怀孕生育。生育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者者村(居)民

 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与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要经个人申请、街镇计生办审核,报区计生委审批等程序,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

 第十四条提倡与鼓励当年生育对象选择落实一项安全、有效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其手术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在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并终止妊娠。

 第十六条年龄在 18 周岁—49 周岁的村民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外出 30 天以上时,应申办《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其中已婚育龄妇女应签订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已婚育龄妇女在外出期间,坚持每半年向村民委员会提供现居住(从业)地县(市)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环)情监测”证明或者回村参加“孕(环)情监测”。

 第十七条当家中有暂住 15 天以上的成年流入人口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其婚育情况,并督促其办理、交验《流淌人口婚育证明》。

 第十八条对外租赁房屋时,需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租房者的《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并签订房屋出租户计划生育责任书,监督租房者实行计划生育。发现租房者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时应积极劝阻,并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汇报。

 第十九条不收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不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条有指标待孕或者有疾病需要取环时,应先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街镇计生办批准后方可施行手术。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与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

 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管理与服务制度。形成“街(镇)指导、村(社区)为主、协会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村(社区)成立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领导小组,村(居)委会主任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计生的副主任、妇女主任与村(居)民自治监理小组长任副组长,计生协会会员,村(社区)医务室医生为成员。

 第二十二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村(居)委会主任与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规范村级管理行为与育龄群众的婚育行为。

 第二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计生工作报告会,报告上年度生育情况、节育情况、奖惩政策的落实情况与本年度工作安排,提请村(居)民代表大会审议;每月召开一次

 计生例会,使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日清月结。

 第二十四条推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五条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与村(社区)计生服务室的职能作用,向育龄群众提供优质、适用的术后、孕期随访服务、生殖健康服务与生产、生活服务。

 第六章奖励与制约

 第二十六条奖励

 1、独生子女从领证之日起至年满十四周岁止,按省《条例》、市《办法》有关规定,落实奖励政策,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2、计划生育户确有困难,村委会能够在民政优抚、上学、就医等方面酌情给予照顾。

 3、计划生育户务工经商的,能够优先、优惠办理各类证照。调整种养结构的,能够优先享受村(居)委会提供种子、信息、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服务,并能够优先进镇、村企业务工。

 第二十七条育龄群众违反本章程有关条款的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1、违法生育的,按省《条例》、市《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

 2、不按规定办理或者交验《流淌人口婚育证明》的,除给予批判教育外,并报上级有关机关按《国家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

 作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3、在出租房屋时,不履行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进行处理。

 4、收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流入人口,或者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按有关规定处理。

 5、违反计划生育合同有关规定的,按合同约定,给予批判教育及其他有关的处理。

 6、违反上述条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村(居)民委员会解释。若有与上级有关新规定不相一致的,由村(居)民代表大会另行讨论、修订。

 第二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

 (2012 年 5 月 29 日第七届村民代表大会第 2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操纵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养,稳固低生育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

 委员会颁发的《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章程》。凡户籍在本村或者居住本村的公民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本村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决定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生育工作,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民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村支书、村主任、村计生宣传管理员等两委班子成员构成。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本《章程》的贯彻执行;参与本村年度人口计划的制定。人口计划与生育指标的落实计划生育帐、卡、册管理及出生、节

 育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村民参加“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双文明户”、计划生育合格村创建及少生快富奔小康竞赛活动等。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在抓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学习,督促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二)办理、审查有关计划生育证明、证件。

 (三)收取履约金与违约金。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务必履行的义务:

 (一)按时向村民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与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

 (二)每年单月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健康检查服务,落实避孕节育及各项补救措施,做好避孕药具发放、指导与随访。

 (三)为育龄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宣传服务。

 (四)每季度张榜公布本村人口计划执行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及避孕节绝育措施落实情

 况、违规违纪处理情况,公布内容要公平、公正,同意群众监督。

 (五)及时退还遵守本《章程》的村民履约责任金。第五条村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同意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二)享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生殖保健服务与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同意避孕药具发放指导与随访。

 (三)有参与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利。

 (四)监督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生育关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与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与村委会其他工作。

 (五)遵守本《章程》的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退还有关的

 履约责任金。

 第六条村民务必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与政策。

 (二)男女双方结婚前,应自觉同意婚前检,同意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禁止非婚怀孕与无证生育。

 (三)已婚育龄妇女务必按时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计划生育的学习教育活动。

 (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 3 个月以上者,外出前需主动到镇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检查生育、节育情况,落实节育措施,办理流淌人口婚育证明与村委会签订外流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缴纳履约责任金 200 元,外出后每季度按时寄回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健康检查证明。

 (五)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出前须交纳户口迁移履约责任金200 元,在开出证明一个月内办理迁移户口。

 (六)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暂住房屋的,房主应在两天内向村委报告,并主动出示外来人员有关证件。

 (七)生育一孩的夫妇,需缴纳落实节育措施履约责任金200元,生育一孩后当月向村委会申报,在 90 天内落实节育措施。

 (八)凡符合照顾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二孩生育手续时,先须本人申请,经村委会张榜公布十五天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村组加注意见,镇政府审查,报县计生委审批。准予生育二孩后,

 要并向村委会缴纳履约责任金 200 元,生后当月务必申报婴儿出生,并在 50 天内落实绝育措施。

 (九)不得非法拾婴、弃婴。

 第三章违约责任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违约责任。不按时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赔偿每个育龄群众每次 10 元;不按时通知健康检查,赔偿每个育龄妇女每次 20 元。不按时兑现有关优惠政策,赔偿优惠对象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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